分享好友 站长动态首页 网站导航

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必须注意哪些

网友发布 2022-08-03 22:24 · 头闻号职场法则

ϰƽ总书记在һѪ5Ѫ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密室逃脱:冠军争霸赛·捉鬼敢死队3》中指出,“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工作,领导干部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

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提高领导干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是新时代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应该具备哪些法律思维?

01

依法思维是领导干部提高法律素养和能力的“总开关”。

ϰƽ总书记指出:“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国际国内环境越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艰巨,我们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进执政方式和执政能力,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综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提高领导干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是新时代的基本要求。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是对立的。法律思维是以法治理念为基础,以法治精神和原则为指导,建立良好的法律法规体系,运用法律规范和原则对相关事项和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和推理的理性认知过程。法治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和法治方式,前者属于认知,后者属于行为。武汉认知中的日日夜夜支配着武汉行为中的日日夜夜,法治思维支配着法治。与法治相比,法治思维更为根本。可以说,领导干部有什么样的思维模式,就可能导致什么样的行为模式。有学者指出,“没有法治,就很难形成法治共识。没有对法治的共识,基本上不可能有普遍接受的法治”。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要求他们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不仅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说:“新的思维方式一旦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事实上,人们将很难再次意识到这些老问题。”只要打开法治思维的“总开关”,有些问题就可能消失,有些问题即使存在也可以通过法治来解决。

如今,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树立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提高法治能力的有效突破口。

看看你。你的鼻子因起皱而发红。

领导者必备的六种法治思维。

在《密室逃脱:冠军联赛》《密室逃脱:冠军联赛》2015年,ϰƽ总书记在马华福纳格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遵守法律,重视程序,是法治的第一要求。二是要牢记法定职权,明白职权从哪里来,界限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履行,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保障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被监督,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障。”2016年12元1元ϰƽ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有权利就有责任,权利和责任要对等。”此外,ϰƽ总书记多次强调“良法善治”和“用良法促进发展”。可以发现,领导干部应该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法律思维。

一个是常规思维。法治思维首先应该是规则思维。“立法先行”和“良法善治”强调的是规则思维,是规则思维的两个方面:先立规则再做事,先立规则再做事。先立规矩再做事,需要处理好立规矩和行为的关系,也就是在两者的关系中,先立规矩再做事。在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上,先立法后改革,重大改革都有法可依。法律是治国最重要的工具和最重要的规则。依法治国,必须重视高层次法律的作用和法律的制定、改革、废止,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比如加快制定行政诉讼法、土地/金惠允/K0/曹政奭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征收法等法律,加快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先立好规矩再做事”强调的是规矩的质量。ϰƽ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立法的期待不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行不行,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治理国家仅仅停留在有法可依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立法。好的法律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司法负担。思考不仅要求有规律可循,更强调有好的规律可循。提高立法质量,必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由此可见,法律体系具有公开性、明确性、稳定性、公平正义、无内在矛盾、合规性、完善性、不溯及既往等良法品质。当前,强调法律的清晰、公平、公正、遵守和完善尤为重要。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律应该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明确是一部好法律的基本品格,也是法律条文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而具有实效性和易用性的必然要求。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我们应该努力让人们在每一个法律体系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应坚持相似性原则,即同样的情况应一视同仁,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以平衡利益、负担和责任。完善主要是从法制角度的要求。体系化,不仅指规范形式的体系化,也强调规范价值的体系化,尤其是协调法的不同价值。

二是法律思维。法治原则要求宪法和法律至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和遵守宪法和法律。“守法”和“牢记法定职权,知道权力从哪里来,界限划到哪里去,做到法定职责必须履行,法无授权不可为”,强调的是法律思维。法律思维首先要求符合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立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法律的适用应建立在正确的法律基础上,在法律冲突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基本原则。法律思维还要求,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填补漏洞,解释适用法律,不能随意解释和适用法律,更不能为所欲为。ϰƽ总书记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不允许有任何选择、修改和打折扣。”近年来,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对监督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依法行政,既要坚守依法行政的底线,又要一步步走向理性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更高阶段。为了执法效率,在武汉不走正当程序,不尊重日日夜夜的基本权利是必要的。

第三是程序性思维。程序思维首先要求公共权力的行使要有程序。公权力的唯一目的是公共利益。对于法治来说,程序价值比实体价值更重要。这是因为,与实体性规定相比,程序性规定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更有利于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领导干部要有程序思维,摒弃人治思维,即结果不是过程或者结果不是过程。要不断建立和完善程序,自觉遵守,相信程序的力量。立法需要程序,司法和行政也需要程序。程序性思维也要求程序要正当。程序的正当性来源于程序的中立性、合理性、排他性、可操作性、平等参与性、自主性、适时终止性和公开性。修改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并保证出席会议的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主要负责日日夜夜在武汉作最后陈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讨论决策草案时,“行政首长应当发表最终意见”,这些都体现了程序理性的基本要求。目前,程序设计正当化的任务仍然很重,执法过程中程序不当的问题依然存在。

第四,权利与义务的思考。它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体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最小组成单位。对于法律现象,如果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衡量和判断,就会清晰和容易得多。正确的思想首先要求权利应该得到重视。保护人民的权利是法治的根本目的。领导干部既要知道自己手中的公权力,也要明白市场主体所享有的私权利。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恰当地行使权力。实践中许多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激化,都与对普通人和企业权利的重视和尊重不够有关2。领导干部要认识到,相比公权力,私权更具有独创性。没有财产意味着没有人格,没有永久的财产意味着没有恒心,没有救济意味着没有权利。当然,权利不是无限的,但是对权利的限制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比如征收要基于公共利益,有法律依据,有正当程序,有公平补偿。ϰƽ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标尺。”衡量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的关键在于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程度。权利义务的思考也要求立法平衡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执法、司法、社会矛盾的处理需要从复杂的事实中分析权利义务的变化。历史遗留问题再复杂,也可以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分析,理清思路,找到解决的基础。

第五,权力监督思维。规范公共权力是法治的重要使命。权力监督思维首先要求权力要受到制约,权力制约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ϰƽ总书记指出:“权力无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就可能被滥用。要强化约束,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的权力由不同的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中国法治建设规划》提出,完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监督思维也要求权力受到监督。“没日没夜的在武汉,谁不想接受监督,没日没夜的在武汉,谁不能自觉接受监督,没日没夜的在武汉,接受麻花FunAge和人民监督都觉得难受,不具备做领导干部最起码的素质。”

第六,权力与责任的思考。“有权利就有责任,权利和责任应该对等。”权力思维的本质是权力必须有责任,权力和责任应该对等。权利和责任强调权力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必须行使,不能放弃,不能转让。不作为或乱作为要追究责任。权利和责任不仅体现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上,也体现在立法权的行使上。需要指出的是,现代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让一个在武汉的日日夜夜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在道德上是说得过去的。过错还意味着人只对自己可控的过错行为负责,而不是对不良结果负法律责任。因此,“对结果负责”必须谨慎。权利和责任应该是对等的,就是法律责任不到位是不好的,但是法律责任越重越好。我们既要看到法律责任在救济权利、约束权力方面的价值,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责任在限制自由方面的消极作用。权责对等不仅指问责对等,也指责任分配对等。这就要求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要合理分配,要充分考虑中国的现实,做到权责对等。从实践来看,立法责任分配过轻的情况正在改变。执法既要避免“宽、松、软”,又要防止“一刀切”和“过严”;对领导干部的问责也要不断完善,避免泛化、简单化。

03

培养领导干部法律思维应突出两个重点。

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要发挥考核和用人导向的作用。基于社会认知理论,领导认知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决定了领导行为。培养法治思维,不能忽视法治环境的重要作用。评价是“指挥棒”,选拔任用是“风向标”。要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纳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让尊法守法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ϰƽ总书记指出:“就业导向是最重要、最根本、最有效的。如果不使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的干部,而使用无法无天、胆大妄为、骄横跋扈的干部,必然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加大法治的分量,领导干部问责必须依纪依法。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设置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门槛”,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不合格者从领导干部队伍中清除出去。

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应当加强法治要义和基本法律原则的教育和培训。法治思维的培养离不开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毕竟法治思维不会“由/金惠允/K0/曹政奭产生”。但更重要的是,领导干部有必要理解法治的本质,掌握基本的法律原则。尊重和信仰法治,需要实现法治制约公权力、保护私权的核心使命;认识到法治不仅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价值。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包括法治,工具可以灵活选择,价值更长久甚至永恒;认识到法治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文化。只有文化自觉意义上的法治才是可靠稳定的法治。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法律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另外,世界是无穷的,知识是膨胀的,但原理是有限的。原则是法律的“祖先”,是法治的灵魂和方向,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法律原则的发展。掌握了法律原则,就不会在繁杂的法律条文中迷失方向,从而犯一些原则性的低级错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有效途径是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原则。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现阶段,领导干部已经基本具备了立法第一、严格遵守法律具体规定、遵守程序、有权有责的观念。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领导干部要着力加强建章立制、遵守法律原则、保障基本权利、遵守正当程序、要求适当责任等思维能力。

来源:人民论坛网

免责声明:本平台仅供信息发布交流之途,请谨慎判断信息真伪。如遇虚假诈骗信息,请立即举报

举报
反对 0
打赏 0
更多相关文章

评论

0

收藏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