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4月29日,人民银行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进一步落实金融支持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等工作措施,再一次强调要加大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作为经济运行的血脉和中枢,能够有效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对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不过,我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仍存在问题和短板,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仍面临挑战,因此,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对不断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近期发布的《2022·CF40中国金融改革报告》中,分报告《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研究》通过梳理和分析美国、德国、日本和以色列的科创支持体系,提出可供我国参考的重要启示:
一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体系对科创支持仍存在巨大的延展空间,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地拓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以及增强其服务科创的能力。
二是直接融资应当是金融支持科创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关键在于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同时,要完善风险分担与退出机制,以便最大程度地实现金融支持科创过程中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三是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简洁、高效的科创支持制度体系。
四是财政资金的支持不可或缺,其资金支持不仅应淡化收益目标,而且应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信用增进和风险分担作用。
五是避免过度行政干预,有效发挥市场作用。
今天我们分享的是报告第三章“国际经验与启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研究》课题负责人为CF40资深研究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张晓慧,课题组成员包括朱鹤、钟益、盛中明、张佳佳、祝修业、宋晨曦。
美国:重视中小企业融资保障,风险投资市场发达
美国硅谷 图源/网络
首先,美国特设小企业管理局,以支持美国中小企业研发融资。其服务点遍布全美,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和咨询服务。小企业局及其配套政策最大的作用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信用增进,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美国通过小企业管理局构建了从全国到区域再到社区的三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覆盖面广,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担保,助力中小企业更有效地获得贷款。
根据小企业管理局规定,在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对10万美元的贷款可以提供8万美元的担保,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可以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中小企业可以拥有25年内的贷款偿还期。
其次,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是支持企业科研创新的主力。硅谷银行是美国科技创新间接融资市场的代表。硅谷高新技术企业“轻资产”的特点使美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定价模型无法在科技型企业的信贷风险评定中发挥作用。硅谷银行开创了“科技银行”模式的先河,使金融产品符合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
硅谷银行主要为风险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人、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提供服务。对风险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人等投资主体,硅谷银行不仅提供账户托管、资产管理、信贷融资等服务,还以“财务顾问+托管”的专业化服务模式介入风险投资的交易过程,包括为风投机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信息对等的最优化服务平台,以及对风投机构投入企业的资金进行托管,帮助监管被投资企业上市前后资金情况。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融资主体,硅谷银行在投资中主要采取债权与股权相结合的方法,同时模糊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界限,对于已获得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硅谷银行可将资金直接投入企业。
同时,美国的直接融资市场也十分发达。除了层次多样、功能完备的股票市场外,债券也占据了资本市场中的重要位置。在美国,企业发行债券较自由,企业只要与证券公司协商好发行总额和发行条件,就可以发行债券。债券的发行期限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没有地域限制,具有较高的回报率,因此发行债券也是美国企业重要的外源融资方式。
最后,美国的风险投资市场比较发达,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其主要特征有四:
第一,组织形式以有限合伙制为主,可以有效地解决存在的一系列代理问题。
第二,机构基金占绝对主导地位且资金来源广泛而稳定。美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多元化,主要来源有捐赠基金、投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养老保险、保险公司以及外国投资者的投资。
第三,风险投资比较青睐在风险企业的成长期和扩张期进行投资,美国的风险投资资金约有80%投在成长期和扩张期,行业则集中于医疗、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以及健康产业。
第四,退出渠道多样:公开上市,企业兼并收购或股权出售,企业破产清算。三种退出方式大约各占三分之一,其中股权出售和股权互购的占比略高一些。
德国:充分发挥全能型银行在支持科技创新上的重要作用
德意志银行 图源/网络
德国的金融支持体系主要以间接金融为主,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以风险投资为辅,其政府综合运用财政杠杆与金融杠杆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有效促进了高尖端的中小企业发展。
首先,德国的银行体系凭借“全能型银行”的优势为中小企业科创提供资金支持。德国银行在《银行业务法》中获得了全能型银行的权力,可以从事存贷款、贴现、信托以及财务代理和金融租赁等多层次金融业务,因此较容易满足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全能银行与担保机构有紧密联系,在信用评级方面具有优势。
当风险产生时,银行也不需要独自承担风险,只需要承担小部分即可。德国银行可以直接投资并持有企业股份。同时,商业银行通过成立中小企业贷款基金,还可与其他银行合作向中小企业贷款,通过证券化、银团贷款安排和信用风险分销等方式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拓宽资金来源。此外,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行相关服务,包括发行承销、并购重组、资产证券化和结构化免税等。
在其担保模式中,担保银行具有先进的动态信用评级技术与风险承担体系,并规定担保银行的贷款损失率为3%以内,超过部分应通过增加保费率、政府承担以及担保银行投资人增加资本进行解决。
其次,德国设立了分级管理的模式,非常重视通过政策法规建设和财政补贴来激励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德国政府将中小企业促进政策与创新政策相结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其创新能力。在联邦经济部下设中小企业秘书处和中小企业局,各州经济部也设立了类似的管理机构,分别对中小企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税收优惠方面,采取降低税率、税收减免优惠、提高税收起征点和固定资产折旧率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研发工作,还提供了很多财政补贴,并设立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专项基金等。
第三,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力量,为中小企业科创提供融资支持。德国政府积极参与支持设立科技创投基金,2005年以公私合营模式和股权投资方式启动了高科技创业基金,重点资助信息通讯技术、生命科学、自动化与电子技术等七大重点领域。为推动风险投资公司发展,德国政府与上百家风投建立合作关系,以优惠利率向其贷款,使资金流向科技园或孵化器,并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担保。“工业4.0”涉及的新兴产业以及具有高成长性的行业更容易获得风险资本的青睐。德国政府通过调整中小企业政策导向,引导资本流向创新型领域。
日本:银行体系主导,信用补全制度全球领先
日本金融厅 图源/网络
日本的金融体系与德国类似,也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日本金融体系支持科技创新的主要实践体现为以下四方面。
第一,日本在法律法规层面建立起金融服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整体架构。
自20世纪90年代始,日本不断完善科技金融的政策法规体系。1995年的《中小企业创造法》是日本第一部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法律。
次年,日本各县设立“风险财团”,专门用于投资研发型风险企业。
1997年,日本开始实施天使税制,对投资风险企业的天使投资人提供税收优惠。
1998年,日本出台《中小企业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合同法》,并设立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专门从事中小企业风险基金投资项目。
《有关产业活力再生及产业活动革新的特别措施法》出台后,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机构开始为风险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2013年出台的《产业竞争力强化法》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企业风险投资的税收扶持。
第二,成立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融资。与美国相比,日本拥有更多政策性金融机构,各个机构具有不同的特色和职能。日本政府为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建立了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共合作社中央公库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三个政策型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低息融资服务,但又各有侧重。
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主要提供小额周转资金贷款,服务对象是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则支持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政府和中小企业协会共同出资组成商共合作社中央公库,该公库对团体所属成员提供贴现票据、无担保贷款等服务。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三,建立起全球领先的信用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保驾护航。结合本国银行主导的科技金融市场的特点,日本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信用补全制度。信用补全制度构成的信用担保体系包括两级担保,一是担保与保险相结合,二是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
担保与保险相结合是指信用补全制度,包括信用保证协会制度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信用保证协会在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时为其提供担保服务;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是指信用保证协会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时,和中小企业保险公库签订合同,当中小企业无法还贷时,信用保证协会可根据合同向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索赔保险金。
政府和地方共担风险是指政府会根据情况补偿信用保证协会的最终损失。日本的信用补全制度被誉为最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在间接融资市场发达而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的不平衡金融市场中实现了较好的政策效果,其担保规模在1999年末就已远远超过美国,较好地解决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问题,有效促进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四,强大的银行体系是日本科技创新的主要融资渠道。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陷入了衰退和停滞,尤其是在金融领域出现了泡沫以及巨额不良债权等严重问题,引发了日本政府对传统金融制度的深层次改革。
日本金融体制重建旨在改变高度监管的银行系统,将其转变成为一个公开透明的、以市场为中心的金融体系,从而振兴日本经济。改革保留了原有体制的特征,采用了部分英美市场融资体系的内容,同时也创造了一些不同于任何已存在体系的新实践,对直接金融的吸收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金融模式的弊端,提高了金融市场活力和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改革后的日本金融中介在组织结构、融资工具和融资制度上都进行了创新,更加有利于日本科技企业通过间接融资渠道进行融资。
金融改革后,日本从法律上完全解除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机构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各机构之间的金融活动与服务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在政策的推动下,日本金融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重组与整合。整合后的银团在组织结构上大都包含了银行、证券及保险等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实现了银行持股公司的混业经营。
改革后的金融体系可以根据科技企业的生命周期来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如创业投资子公司可以为科技企业的早期和成长期提供资金;科技企业进入中后期,由于前期的有利信息和创投机构的扶持,使其获得银行贷款的机会更大,贷款额更高;科技企业步入成熟期后,金融持股公司下的证券子公司可以为企业利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提供服务。
此外,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对缺乏传统抵押担保物的创业企业,可以知识产权担保提供长期资本供给,实践中主要以专利权和著作权为担保。在政府、银行机构和科技企业三方共同努力下,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成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有效工具。
以色列:政府为科技成果市场化提供过渡性支持
佩雷斯和平与创新中心 图源/网络
以色列在实施科技创新战略中,着重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各类研发资金支持建立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强化风险投资等金融行业对创新的服务功能。
首先,用法律形式明确科学家在资金使用中的支配地位。以色列政府建立了透明的法律体系框架,以色列的《产业创新促进法》将创新政策的制定、实施与协调等各项权力集中授予了经济部下属的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等专职机构,使其统筹管理政府科研资金,有效做好对重点行业、关键技术领域的资金支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牵头负责了以色列政府一系列研发支持计划,包括研发基金计划、孵化器计划、磁石计划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
其次,淡化政府基金的收益目标,并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研发支持基金是以色列政府在《产业创新促进法》框架下最早实施,也是适用范围最广、规模最大的一项创新扶持计划。符合条件的以色列企业均可以向首席科学家办公室提出资金支持申请,一般70%左右的企业可以获准通过,并获得不超过研发预算成本20%-50%的支持资金。
以色列政府对提出申请的企业主要设置了三项条件:一是要求研发项目必须由申请企业亲自实施,不可委托第三方;二是项目成果转化成的产品必须在以色列境内生产;三是研发技术的专利成果不得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
此外,根据《产业创新促进法》,获得研发基金支持的企业不得再申请其他的政府科技创新项目。研发项目获得商业成功后,一般要以专利权费的形式按一定比例、按年度偿还政府的资助资金,政府获得的收入总计不得超过资助本金及相应利息之和。
以色列政府支持科技研发并不以商业成功作为主要考量,不要求过高的投资回报,甚至对失败的初创公司还实行了债务豁免。以色列还设立了2.2亿美元的国家担保基金,通过议会授权,为中小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鼓励国际合作,建立双边产业研发基金。在开展国际合作方面,首席科学家办公室遴选符合条件的国家及企业、研发机构,通过国际合作分享先进技术、获取市场信息,有效推动新技术新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以美双边产业研发基金是全球历史最悠久的双边合作基金之一,由以色列和美国政府在1977年联合创建,旨在促进以美两国中小型企业产业技术创新的国际合作,成立至今已支持超过近千个产业合作项目。
该基金在公司管理、项目投资等方面都很好地体现了双边合作的特点。管理方面,BIRD基金理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成员为6人,由以美各派3名代表组成,相关人员一般来自财政部、经济部等政府部门。BIRD基金要求所有的项目必须是由一家以色列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联合申请,两家公司共同承担研发和销售过程中的风险。这些项目会提交给有经验的专家审查。
与一般的风险投资基金不同,BIRD基金提供的是政策性债权融资,并不要求股权回报。BIRD基金对申请项目提供的资金支持最高金额可达到项目总预算的50%,而只有当该项目获得销售收入时,BIRD才会要求企业偿还资金。为了鼓励企业尽早实现商业化,基金根据还期限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偿还比例,比例从100%到最高的150%不等。如果项目失败,BIRD基金将不要求还款。
鉴于BIRD基金的成功经验,以色列政府分别与加拿大、新加坡以及韩国等国家建立了类似的基金,也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2011年,以色列工贸部还推出了一项约2亿元人民币的“印中计划”,鼓励科技企业加强与印度、中国的合作。
最后,鼓励风险投资发展,最大程度降低行政干预。在政府基金的引导和带领下,以色列积极引入众多的民间和国际风险投资机构,不断加大对以色列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资。其中互联网、通信、软件、生命科学、半导体五大高科技领域分享了约80%的风险投资,市场化的风投行业逐渐替代了各项政府支持计划,外资风险投资机构成为支持以色列高科技发展的主导力量。
在这一模式中,政府基金先期引导并在初现成效时便适时退出,使财政资金效率最大化,也为风投机构提供了丰厚的投资机遇。同时政府将重心转向政策支持和投资环境建设,建立了以色列风险投资市场开放竞争和法律保障的良性机制。
各国经验的重要启示
综合各国的科创支持体系,可以提炼出四个供我国参考的重要启示。
一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体系对科创支持仍存在巨大的延展空间,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地拓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以及增强其服务科创的能力。德国的全能型银行,既可以直接投资并持有企业股份,又可以通过中小企业贷款基金,用证券化等方式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拓宽资金来源。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完全解除了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银行的各个子机构得以为科技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这对目前仍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中国金融体系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二是直接融资应当是金融支持科创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关键在于在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同时,要完善风险分担与退出机制,以便最大程度地实现金融支持科创过程中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交易机制完善、流动性高、退出机制健全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对接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科创企业。科学规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又可为投资者在收益与风险之间作出可靠的抉择,从而增强投资科创企业的积极性。
三是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简洁、高效的科创支持制度体系。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设立极大地提升了美国各类科技创新型小企业的成功概率。日本通过《中小企业创造法》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以色列则用法律形式明确科学家在资金使用中的支配地位。我国应结合自身实际,做好顶层设计,增强支持科创的制度供给。
四是财政资金的支持不可或缺,其资金支持不仅应淡化收益目标,而且应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信用增进和风险分担作用。当前科创获得资金支持不足的重要原因在于其风险较大,在现行体制下,金融体系的资金较难大规模进入科创领域。
财政资金一方面应淡化收益目标,例如以色列政府支持科技研发并未以商业成功作为主要考量,也不要求过高的投资回报,甚至对失败的初创公司还实行了债务豁免。另一方面,财政资金的信用增进和风险分担作用应得到着重发挥。
五是避免过度行政干预,有效发挥市场作用。各国的经验是政府应搭建好平台、做好对私营资本的投资引导。政府的适时退出,也是不与民争利的体现,有助于财政资金的循环使用及发挥更大效益。
例如美国资本市场在较少政府干预的环境下赋予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自由,为直接融资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又如以色列市场化的风险资本有效地将科技和资本进行对接,使以色列成为世界上公认的创业和创新技术中心之一。外资和私营资本共同参与,政府提供资金并制定相关规则,但通常并不负责具体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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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 瑟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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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编辑: 瑟瑟
视觉:李盼 浩然 |
监制:宥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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