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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灞桥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啦

网友发布 2022-07-29 23:14 · 头闻号投资融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 为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品质灞桥·最美城区”,近年来,灞桥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相关实施方案,努力提升“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助力西安灞桥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推进西安市灞桥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着力推动形成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灞桥法院组织开展了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部门推荐、初筛初评、审委会评定,评选出了涵盖诉前调解、刑事、破产、劳动争议、执行等多项工作的十大典型案例,全面展现了灞桥法院服务保障区域营商环境的举措与成果。

典型案例一

中某物资集团中南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中某物资集团中南有限公司经营建筑工程材料供应工作,中国某某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2017年,中某公司与某某水电公司签订《钢筋采购合同》, 约定由中某公司为某某水电公司所承包的项目供应建筑工程材料。合同签订后,中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某某水电公司却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中某公司多次向某某水电公司催要货款,但某某水电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截至2021年11月尚有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142792.70元未支付。中某公司认为,某某水电公司拒不履行其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对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特邀调解】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派特邀调解员对此案进行诉前调解,此案特邀调解员查阅诉讼材料,掌握案情后,精准了解双方当事人诉求,及时开展调解工作。由于在疫情期间,特邀调解员遂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通过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寻找利益平衡点,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某某水电公司即时履行付款义务,中某公司撤回起诉,此案足不出户便得以圆满解决。诉前调解高效、快速的化解纠纷,最大限度的减少矛盾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降低诉讼成本,对优化营商环境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案例点评】

该案系企业之间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本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本着护航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秉承“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工作理念,从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从案件表象中“抽丝剥茧”找准矛盾根源,对症下药,妥善处理企业所涉纠纷,及时化解双方矛盾,不仅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更避免了硬性处理给企业信心所造成的影响,创造出远远超过案件本身的社会效果。这类案件的调处充分体现诉前调解的专业性、敏锐性和高效、快捷的优势特点,通过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降低企业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所花费时间成本,同时帮助涉案企业在疫情环境下迅速回笼资金,加快复工复产,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本案的成功调解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效应,有利于引导企业形成崇尚诚信的社会风尚,为涉案企业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新思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不仅仅在于公正高效地做出裁判,更在于通过调解修复出现裂痕的交易关系,激发出更大的市场活力。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在多元化调解工作中,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与倡导司法为民、守正创新的理念结合起来,立足调解工作实际情况,不仅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同时也对维护市场稳定、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安某一、安某二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简介】

安某一、安某二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过程中,为逼迫牛某华退出西安市华某振兴建材厂,采取断土源、殴打建材厂员工等方式阻挠牛某华生产,并带领其手下小组长及社会闲散人员对该厂断电、对工人实施暴力威胁、监视等方式迫使该厂停工。2006年4月25日,牛某华被迫签订终止租赁合同的协议。此后,安某一强行将牛某华从建材厂驱离,霸占了牛某华购置的生产设备等,自营牟利。

2008年被害人惠某生租赁支家沟村五组土地经营西安市某某机械铸造厂,为获取非法利益,安某一授意安某二重新租赁该地后拒收租金,安某利谩骂、阻挡施工,进行滋扰。为继续经营,惠某生被迫与安某二重新签订租地合同,每年地租从1.498万元上涨至7.5万元。

2010年11月,陕西金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因施工建设需要使用挖掘机。被告人安某利获悉后,纠集王某杰强行要求金某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租赁王某杰的挖掘机,并附加了其他苛刻条件,金某公司因惧怕安某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奈接受,并将己经雇来的其他挖掘机清退。施工结束,金某公司付给王某杰3.5万元。

2011年5月15日,陕西金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因从被告人安某一手中租用土地而与安某一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约定安某一为金众公司唯一水泥供应商,安某一独家供应尧柏牌水泥,供应价格为325元每吨,不随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后市场水泥价格大幅下跌,安某一为阻止金某公司从他处购买水泥,采用门口堆土、挖掘机封门等方式阻挠金某公司生产经营,金某公司被迫与安某一签订协议,由安某一独家供应海螺牌水泥,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保证安某一每吨获利25元。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一、安某二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强占强买他人生产设备、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买强卖商品,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对各被告人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点评】

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为增强其组织的经济基础,通过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借助该组织在一定区域、领域、行业形成的强势地位,不断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大肆攫取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基础,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扰乱了营商环境,影响了群众安居。通过扫黑除恶斗争,随着一个个黑恶势力的土崩瓦解,震慑了违法犯罪,伸张了公平正义,净化了社会环境,维护了群众利益,也为当地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了洁净的空间。该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在保卫国家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助推营商环境提升等方面的责任与担当。

典型案例三

被告人杨某锋、周某斌等18人及被告单位陕西某峰

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串通投标罪案

【案情简介】

安某一、安某二等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过程中,为承揽蓝田县2017年度农村片区化中心社区项目三标段项目、西安市田家炳中学实验综合楼项目、蓝田县医院异地搬迁项目周转房及附属用房项目,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招标方同意,并授意被告人杨某锋操作围标。经被告人杨某锋联络,安某一、安某二挂靠被告单位陕西某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投标、被告人周某斌、肖某、刘某甜、潘某、刘某、谷某、周某恩、胡某缠、杨某、何某、秦某莲、陈某、姚某萍、孙某、张某、何某、梁某从中提供帮助,使安某一、安某二顺利承揽上述三个项目的建设。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陕西某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杨某锋、周某斌等十八人明知他人串通投标而从中协助,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对被告陕西某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判处罚金30万元,对杨某锋等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罚金共计30.6万元。

【案例点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过程中,通过不断深挖,一批隐蔽性极强的串通投标行为浮出水面。此类案件一般由参与投标的经营者召集其他相熟的经营者协议围标,或者通过口头约定联合其他参与投标的经营者,保障其中一家特定的经营者中标,以避免相互竞争,使招投标过程流于形式。此行为过程中常常会涉及政府机关,涉及行贿、受贿等不法行为,给国家、集体、其他公平竞争者带来巨大损失,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平安建设主力军作用,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积极创设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有力斩断了潜藏在招投标领域中的黑色利益链条,同时也彰显了人民法院扫黑除恶的恢弘气势。

典型案例四

“某翰名苑”项目破产重整

【案情简介】

“某翰名苑”房地产项目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内,由西安某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2011年6月开工,五证齐全。但因经营不善,且将部分资金转移到关联公司,造成资金缺乏,项目建建停停。2013年起,某众公司以“零风险、高回报、售后包租”方式,销售违法分割的一期商业用房和尚未由工业仓储变更为开发用地的二期商铺。2016年,某众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后被判刑四年,控股股东出逃境外,另一股东下落不明,项目再次停工。业主曾组织自救,但因存在大量涉诉、执行案件、资金缺口太大等原因宣告失败,由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长期瘫痪,项目建设长期停滞,无望之下,大量购房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多次聚集上访,严重影响辖区稳定。

【法院裁判】

2017年9月14日,灞桥法院裁定受理对某众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因某众公司账面已无资金,经多方评估,决定以借款方式完成后续施工。项目在烂尾近七年后有序复工,复工之前完成前期工程强检,确保房屋质量合格。2021年2月2日,我院批准某众公司重整计划。同年7月26日,我院在全省率先通过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228套存量住宅通过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公开拍卖成交并顺利签约,成交金额逾2.41亿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为全省范围内首个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重整司法程序中化解烂尾项目的成功案例,为交付合格房屋、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清偿率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本地区解决烂尾问题、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灞桥经验。

本案通过对烂尾项目所涉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各类债权进行司法确认,强制执行中止以排除外部干扰,为复工建设资金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有效确保了资金安全和有序施工,将债权人的维权行为纳入司法程序中解决,一揽子解决了“烂尾楼”造成的民生和社会稳定问题。本案审理中,区委、区政府鼎力支持、大力协助,多次组织与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调解决破产衍生问题,建设资金、建审手续、规划变更、质量监督、整体验收稳步推进,为破产重整程序有序推进提供了坚实后盾。

本案也是政府介入提供资金挽救民营企业的案例。在重整程序中,引入投资人的方式和途径以及重整的手段可多样化:可以通过公开招募或邀请方式引入投资人,可以通过项目合作方式解决烂尾问题,也可以像本案一样引入财务投资人解决资金问题,还可以通过股东权益调整方式吸引股权投资人。同时利用现代网络电子信息平台,可最大限度实现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全力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典型案例五

西安某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某锦双盈置业

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8日原告西安某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锦双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西部国际商贸城项目一期基础土方开挖外运和部分场内倒运,基础开挖图纸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以及其他相关且必要的配合工作。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合同签订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土方开挖外运单价75元/立方米,现场土方开挖倒运单价为19元/立方米,以上单价均为自然方单价。乙方每完成2万立方米基坑土方开挖外运工程量结算一次,金额按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价款进行支付。乙方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经甲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办理完资料移交和结算手续后,支付完剩余工程结算价款。本合同开工日期根据现场施工条件的准备情况,以甲方书面批复的日期为准,工程总工期暂不确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某锦公司保证金20万元,并进场施工。2014年12月25日原告申报2014年11月交易市场2号馆土方进度完成产值6492248元。2015年4月9日原告申报2015年1至2月交易市场2号馆土方进度完成产值4574100元,2016年10月31日原告申报2016年10月交易市场1号、2号馆土方进度完成产值5894630元。后涉案工程因某锦公司资金链断裂停止施工。被告某锦公司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0070000元。某锦公司陈述复工时间尚无法确定。西安市灞桥区某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系某锦公司唯一股东,涉案工程目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某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锦公司、某某建设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6890978元及工程保证金200000元合计7090978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涉案工程目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某安公司与某锦公司签订的土方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某安公司提交的合同进度款审批表均有某锦公司工程管理部、分管副总、成本合约部、财务管理部人员签字,并签署同意办理意见,且2015年4月9日、2016年10月31日合同进度款审批表亦有监理单位盖章确认,本院对上述审批表均予以认定,现涉案工程已停工几年,复工时间尚无法确定,某安公司要求某锦公司按合同进度款审批表载明的完成产值支付工程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总产值为16960978元,减去某锦公司已付工程款10070000元,某锦公司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6890978元,某安公司要求某锦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涉案合同无效,某安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某某建设公司作为某锦公司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某某建设公司应当对某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某锦公司支付某安公司工程款6890978元;某锦公司返还某安公司保证金200000元;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某安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锦公司、某某建设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因涉案工程目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某安公司与某锦公司签订的土方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争议焦点为某锦公司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某安公司提供的进度款审批表可以证明,某锦公司对已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可视为双方对工程量的结算,某锦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案涉工程停工,构成根本违约。某锦公司应按照进度款审批表结算的金额向某安公司支付工程款。某某建设公司作为某锦公司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某某建设公司应当对某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案工程停工多年,该案的及时判决有效保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六

原告某某粘合剂厂诉被告某某城建公司西安分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粘合剂厂向被告某某城建公司西安分公司某项目供应粘合剂,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后原告诉至法院,并提交1590000余元欠条及对账单等,且原告基于该1590000余元欠条对被告申请财产保全。审理过程中,被告称原告的代理人张某提交的欠条系伪造且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代理人张某就该欠条的出具经过及具体经办人陈述矛盾。结合案涉欠条虽有变动但无被告公司未盖章,与一般商业习惯不符;并根据该欠条的物理形态,仅为A4纸的三分之一且为下半部分,有违常理等。经核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在100000元左右,经释明,原告代理人张某承认伪造1590000余元欠条并对部分对账单变造的行为,并提交了悔过书。原告代理人伪造证据严重干扰民事诉讼应予惩处。

【法院裁判】

针对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且原告基于伪造欠条申请法院对被告公司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等情形,灞桥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司法处罚,后张某某缴纳司法罚款50000元。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结合庭审中被告自认事实、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灞桥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2575元及利息。现该一审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已将张某涉嫌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点评】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要诚信诉讼,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如实提交证据,本案中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承办法官严格依照证据规则,对有利于查明欠条真伪的案件细节严格审查,仔细甄别,找出当事人前后陈述的矛盾点,并对欠条的物理形态进行仔细甄别,最终查明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谋求不当利益藐视法律,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企图谋取不当利益该行为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商业行为,损害自身的商誉,也侵害了其他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公然挑衅司法权威。法院本着对虚假诉讼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本案对伪造证据的原告代理人及时作出司法处罚,极大地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威慑,平等保护了商业主体的权益,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商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务必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交证据,切莫抱着侥幸心理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进行诉讼。

典型案例七

某某保理公司诉被告某某思赢公司、某音王公司、

某耀公司、钱某梅、徐某民保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日,原告西安国际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思赢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署《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某某思赢公司将其对广州某音王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某耀电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转让于原告,由原告为其提供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某某思赢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梅及其配偶徐某民为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原告向某某思赢发放5000000元保理款,到期日为2019年11月13日。保理款到期后,应收账款债务人某音王公司、某耀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某某思赢公司未回购义务,抵押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遂引发诉讼。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应收账款通知书为复印件,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不能认定该债权的转让,已通知债务人某音王公司、某耀公司,故该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终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某音王公司、某耀公司支付应收账款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西安某某思赢公司支付原告保理融资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系保理合同纠纷。现代意义上的保理合同业务发端于欧美,是由19世纪美国近现代商务代理活动中代理商为买卖合同特别是国际货物买卖提供融资的商业活动演变而来,在其发展历史中,保理的融资功能及其相关的弥补现金流缺口、改善财务报表、促进信用销售等核心价值在实务中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保理合同确立为有名合同。在本案的审理中,争议焦点为:应收账款债务人未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是否承担责任。审理中,被告某某思赢公司自认其向原告提交的应收账款通知书上某音王公司、某耀公司的印章非某音王公司、某耀公司所盖。故不能认定该债权的转让,已通知债务人某音王公司、某耀公司,故该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原告要求被告某音王公司、某耀公司支付应收账款,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在审理保理合同中,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应进行审查,以确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承担责任。保理合同作为新类型的合同类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往往在保理合同中还涉及担保合同。该案件的处理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也对规范商事主体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八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支行与被告

林某其信用卡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3日,被告林某其作为申请人,向原告农业银行提供申请资料并申请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一张,同日与原告签署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约定:对于非现金交易,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未还金额自记账日起的利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还应支付滞纳金。本合约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农业银行因向持卡人催收欠款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申领成功并使用信用卡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产生透支,严重逾期,原告无奈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7563.07元、2020年9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应付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以及律师费1000元,并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支行与被告林某其之间信用卡领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负不利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全部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及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未超过法律规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为实现案涉债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在庭审中未提交律师费支出的票据,故对于律师费之诉请不应支持。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将进入执行阶段。

【案例点评】

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义务,本案被告在信用卡帐户不足以支付取现或消费金额时进行透支,长期未按农业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约定及时还本付息,还应承担合同约定的包括滞纳金在内的违约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然人向金融机构借款逐渐呈现出更加便利、普遍存在的特点,但同时,申请信用卡后恶意逾期,造成金融机构资金难以收回的相关案件也开始呈上升趋势,公民在申请及使用信用卡时,也应当提高信用卡意识和法律意识,应及时还款以防对自己的征信造成影响。同时,金融机构在主张此类债权时,应注意避免借款人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等不应计入借款本金产生“利滚利”的重复计息方式,另外违约金、罚息等合计也不应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该类案件的及时判决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的利息起到了监管作用,具有普遍的社会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九

原告韩某军诉被告西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原告韩某军诉被告西安市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2009年3月4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六份书面劳动合同。韩某军先后2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恢复原工作岗位、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韩某军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并裁决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院以社保缴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原告第二次起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作出裁定书,未支持韩某军的诉讼请求。韩某军第三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退还违法罚款100元。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被告退还原告罚款100元,并驳回原告其余申请请求。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形成本诉之争。

【法院裁判】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离开原岗位、在新岗位上班4个月后,依然要求按照原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同意与被告签订现工作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原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经批准自行休假的行为属于旷工,原告长期旷工,严重违反被告公司规章制度;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已履行了通知工会的程序,应认定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告韩某军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劳动争议纠纷中,社会舆论总是偏向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固然重要,但劳动争议纠纷中对劳动者的保护并非多多益善,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滥用诉权,法官裁判时必须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劳动者超过法律规定的诉求,法院在裁判时不应予以支持。本案中,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经工会同意后送达劳动者。本案的判决结果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高度契合,对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管理秩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典型案例十

陕西东城某某家置业有限公司与牛某良、陕西某某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百余人执行案

【案情简介】

牛某良、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百余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某某家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筑施工合同、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等纠纷在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某某家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款等,共计八百余案,涉案标的多达四千余万元。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某某家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企业经营陷入困难,无法履行义务。

【法院执行】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同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某某家置业有限公司沟通联系,要求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法定代理人表示:因近年来受疫情及银行贷款政策、房屋限购等多种因素影响,企业处于生死关键时期,现无法一次性履行众多案件。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表示只要能够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便于其积极联系外地资金来盘活企业,企业便能起死复生,不但能够履行上述义务,也能使企业进入正轨。经执行局法官会议研究决定,统筹所有涉执案件,在被执行人提供了相应担保后集中单次解除对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陕西东城某某家置业有限公司现已陆续将600余案3000万元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在执行过程中,不能一味的简单、粗暴执法,既要兑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维护企业法人等被执行主体的生存、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该百余起案件作为同一被执行人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积极寻求解决方法,法院在要求其提供相应担保的前提下统筹案件,调整了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既对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所保障,又使企业有了缓冲的机会,最终取得双赢的效果,在盘活了企业的同时也逐步清偿了大部分案款。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妥善办理新冠疫情下的执行案件,最大限度保护小微企业与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此次系列案件的执行,突出体现了在执行过程中灵活运用多种执行措施,凸显了法院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中的使命担当,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展示了法院的办案温度。本案的处理对促进辖区企业稳步发展与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作者:闫俊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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