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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存在的税收问题体现在哪些方面

网友发布 2022-07-29 23:13 · 头闻号投资融资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蓬勃发展给经济转型与就业带来了重大机遇,但由于现行的税收法规不能及时与新业态相匹配,给税务机关带来一定程度的税收治理挑战。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区别于传统经营模式,它具有收入隐蔽、交易流程复杂等特点。新兴模式的诞生吸引了各行各业的经营者,他们纷纷借共享经济浪潮分一杯羹,与我们日常联系密切的共享出行行业也不例外。因此,将结合共享出行行业的运行情况,分析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普遍存在的税收问题。

由于我国既没有针对共享经济重新出台新的税收法案也没有发布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导致其纳税主体与课税对象等税制要素界限模糊,加大了税收治理的难度,现从税制要素的角度展开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传统经济模式相比,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具有纳税主体不明确的税收征管劣势。在该模式下,资源或服务的供应方与需求方通过共享经济平台进行联系,在交易的过程中,资金先从需求方的账户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接着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共享经济平台,然后由共享平台扣除收入分成后,最后才到供应方的账户。

从资金流的角度分析,凡是在该过程中获得收入的涉税主体均为纳税主体,即第三方支付平台、共享平台与物品或服务的提供方都需要承担其相应的纳税义务。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以及交易的复杂性,导致共享经济的纳税主体难以认定。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企业必须在满足税务登记的要求下,才可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这一步骤的实施,税务机关方便获取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便于进行税收监管。而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一些个体从业者只是根据APP要求进行简单的个人信息注册登录,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这造成了纳税主体的难以认定问题。

以滴滴出行为例,在C2C的运营模式下,供给方是个人,通常只需要在平台注册登记而无需进行税务登记,此时对网约车司机进行纳税主体的认定存在困难,若按照之前传统经营模式下对纳税主体认定并进行征税,会容易导致税收流失。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作为新兴产业,其与传统经营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异,若此时在以传统经营模式采用的课税对象界定准则为依据,难免会造成课税对象界限不清晰。现以滴滴出行为例,分别从滴滴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两个角度展开分析。

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平台对供需双方究竟起什么作用,这对课税对象的明确界定具有重要作用。即在滴滴出行平台的网约车从业者,其对乘客提供的网约车服务究竟是归为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尚需要进一步的定论。而解决该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滴滴出行平台提供业务的本质。如果滴滴出行平台向乘客提供的服务归属于运输服务,则适用于按交通运输服务进行申报纳税;如果其仅是作为利用信息技术与GPS定位技术帮司机与乘客建立联系的中间方,则应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税。

但在实际交易活动中,由于线上交易的复杂性,使得共享经济下的共享出行行业的经营以多种不同运作模式存在,不能简单将其统一视作交通运输服务。网约车平台进行司机的注册与运营流程较为简单,因此存在很多自然人将其作为灵活的就业方式,利用空闲的时间,以及手中闲置的资源,收取工资以外的收入。当然,也存在与滴滴出行平台进行签约的司机。在实际情况下,对网约车司机所获得的收入性质的定性存在困难。

共享经济的迅速发展,使越来越多的司机以提供网约车服务作为职业,此时,网约车司机以两种不同身份存在,一种是兼职,另一种是全职。对这两种身份的认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其与滴滴出行平台是否签订了劳务合同,二者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劳动雇佣关系。很显然,对于兼职司机而言,其具有本职工作,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仅仅只是通过平台的简单个人信息注册就可以进行服务交易,因此其在平台上所获得的兼职收入,需要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全职司机而言,由于司机与平台签订的劳务合同与传统经营方式下的劳动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不可以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劳动雇佣关系,此时其与滴滴出行平台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存在争议,因而对于全职司机所获得的收入有两种不同的课税方式,第一种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征纳税,第二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征纳税。这两种方式还有待进一步的确认。与此同时,网约车司机缺乏纳税意识,不会自行申报纳税,从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因此,网约车司机与滴滴出行平台二者之间的关系认定是明确课税对象首要解决的问题。近几年,国家为照顾中小企业的持续经营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发展出台一系列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共享经济作为新兴业态存在,以其独特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转型,缓解了我国的就业压力,却没有应运而生的税收优惠政策加持,其发展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阻碍。并且运用共享经济模式的企业大都是初创公司,本就还没站稳脚跟,再加上竞争压力大,如果此时还是用统一标准的税率征税,又无与其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会使得其税收负担重,不利于共享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经济的增长。

以共享出行行业为例,共享出行网络平台充分考虑乘客不同的用车需求,在平台上提高网约车、共享单车等服务,降低出行用车成本,减少人们汽车保有量,有利于闲置资源配置,同时减少碳排放,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目前,哈啰单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经营,截至2020年年末共计减少50万吨碳排放。共享单车改变人们生活出行方式,鼓励低碳出行,助力环保事业,这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相契合,对于这种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新兴产业,国家更应该出台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产业持续发展。

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与第三方支付技术的支撑下,共享经济平台从业者扩大了经营范围,从局部延伸至全国各地。与传统经营模式不同的是,其通过线上平台就可以完成交易,不需要依托线下实体经营机构。在这种模式下,从业者在共享经济平台上所获得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界限变得不再清晰。因为它不再向传统经营那样局限于机构所在地,而是通过线上的方式扩张至全国各地,这样一来就产生了大家对共享经济平台的应税归属行为的热议。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为例,按照我国流转税征收原则的相关规定,天津市经济开发区作为滴滴出行的机构所在地,因此在该出行平台上所获得的收入应该由天津市税务局进行征收管理。

但由于通过滴滴出行这个平台,这些业务收入不像传统出租车业务获得的收入那样固定于机构所在地,而是分散至全国各地,这样便会导致一定程度上交易所在地的税源流失。共享经济的特征给税收管辖权的归属界定带来了难点,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难度,即对共享经济平台所获得的收入应由交易发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管,还是由平台所属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征管,尚不明确。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管辖权制度规定,由于共享出行平台注册地在甲市,因此其从该平台上所取得的收入理应属于甲市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

但却因为乘客可能在乙市获得网约车出行服务而产生争议。这样一来便使税收管辖权归属的界限模糊,从而给税务机关对网约车司机所获得的收入进行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共享经济为闲置资源得到最大利用提供了平台,与传统经营模式相区别的是,他无需依托线下的实体经营组织,因此共享经济平台的业务覆盖范围可以扩大到全国各地,突破了地域的界限,又因其不约束从业者,使得纳税主体逐渐个体化,这些都导致税源高度分散。

以共享出行为例,共享出行平台掌握着供需双方的信息,其成为了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二者进行交易的入口,在该过程中,网约车司机大多以独立从业者的身份存在,其就业的灵活性导致税源零散。近年来,共享出行的融资规模变大,促进该行业进一步发展,平台越做越大,越来越多的网约车司机参与进来,来自全国各地分布松散,使得行业税源越来越分散。这导致税务机关的征税范围变大,无法进行全面管控,同时线上交易使得从业者的收入较为隐蔽,他们能够自由的进入市场交易,有较强的流动性,而网约车司机对税法的遵从度较低,加之存在监管的漏区,其又缺乏自主纳税的积极性,这些都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全面精准的对税源进行管控,给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带来了挑战。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与传统经营模式不同点之一是,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依托互联网技术搭建平台进行业务交易,经营场所网络化,而传统经营模式则有线下固定的经营场所,即在传统模式下的交易过程会留存纸质交易凭证以及制作账簿,而共享经济平台下交易过程的订单、支付方式大多以无纸化交易方式存在,交易凭证与信息均提供数据信息方式储存,这样会增加交易流程监管的复杂性,不利于税务机关的检查。

随着大数据与云计算的发展,现有共享出行企业大多具备一流的数据处理能力与云计算能力,能够收集大量的数据信息,而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收集能力远不及这类科技型企业,因此二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就可能让一些企业钻空子,试图通过篡改和删除交易数据信息,隐瞒自己的真实经营情况,而与此同时税务机关暂时难以监测交易信息,因而无法判断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这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稽查难度。参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提供服务的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互联网平台交易的隐蔽性和税务机关的技术更迭的脱轨,这些都给企业与个人借此偷逃税的机会,同时也给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带来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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