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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四说法」“恋爱期间”的转款是借贷还是赠与

网友发布 2022-07-29 23:13 · 头闻号投资融资

恋爱中的男女,因表达爱意,共同支出等各种原因,出现转款十分常见,分手后在转款性质认定、是否需要归还等问题上往往容易产生争议。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女方在恋爱期间隐瞒真实姓名与已婚情况,还以各种理由暗示对方向自己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令女方向男方返还借款2477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 李某 和 蓝某 相识,相处过程中, 蓝某 向 李某 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及已婚情况,并告知其自己名叫“ 魏 某娜”。聊天期间, 李某 对 蓝某 嘘寒问暖,2019年12月, 蓝某 在微信中提出向 李某 借款1000元, 李某 随即向其微信转账。尔后 蓝某 在微信聊天中多次以各种理由暗示 李某 向自己转款,因 李某 想追求 蓝某 ,便陆续转款给对方,但 蓝某 从未表示想与 李某 有进一步发展的意思。后来 李某 曾质问 蓝某 是否不想谈恋爱, 蓝某 表示不想谈了,发了工钱就还款给 李某 。此后, 蓝某 又以没有钱吃饭、想买手机,用“想找男朋友,想 李某 ”等词语暗示 李某 继续转款,双方在近一年的聊天中, 李某 共向 蓝某 微信转账24470元。 李某 多次转账后,提出去找 蓝某 , 蓝某 都找各种理由避而不见。自2020年9月开始 李某 要求 蓝某 还钱,并提出 蓝某 欠自己28000元, 蓝某 未明确表示反对,并说等去广东赚钱了再还给 李某 ,此后 李某 再联系 蓝某 ,却已经被对方拉黑微信。

2021年2月7日,李某因联系不上蓝某,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蓝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元,并赔偿逾期的还款利息。

被告蓝某辩称,原被告没有借款的事实依据,二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当时蓝某告知李某自己已结婚且正在协商离婚,李某为了追求自己,就主动以扛债的方式帮蓝某还债,真正借款只有2600元,原被告双方之间其他款项往来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事实要件,李某向蓝某微信转账的金额也没有28000元,李某所谓另向蓝某支付现金3230元没有事实依据。此外,原被告没有约定利率,李某诉请利率没有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看,就2600元款项,双方有借贷合意,原告也完成了款项交付,则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综合本案款项来往情况,也宜认定为双方共同确认转款为借贷。首先,原被告认识后,是被告主动提出向原告借款,被告初始有借款的意愿;其次,在微信聊天中,被告隐瞒真实姓名及已婚情况,通过言语暗示让原告支付款项,言语中包含欺诈的意思表示,与通常的恋爱期间的转款有所区别;再次,从微信聊天记录看,被告使用还钱等字眼,说明被告也知晓款项需要偿还,不符合赠与的特性。结合本案背景,法院按原告向被告转款24770元认定本案借款。

关于原告诉请借款本息的问题,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后,被告仍未还款构成违约,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归还24770元。就利息问题:被告在原告催告后仍未还款,给原告资金占用受损,原告从起诉后第二日计算利息,法院也予以支持。

蓝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丘理

恋爱期间为了取得对方信任,表达情感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因经济原因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转账行为的法律性质该如何认定?不同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必然会导致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从而导致裁判结果有很大差异。该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第一、诉讼标的不大,与其他民间借贷动辄几十万不同,情侣之间的借贷一般金额相对较小;第二、对借款事实争议较大,有部分可能用于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支出,涉案金额又分为数笔或数十笔交付,金额有大有小,对是否成立借贷,哪些款项往来是借贷争议较大;第三、金钱往来与违反公序良俗行为交织,有的是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忠诚承诺等方式支付钱款,有的名义上签订借贷合同,实际为不同形式的情债,有些是以将恋情告知他人相威胁,而写下的借条。

对于恋爱期间转款法律性质,有如下几种认定方式:借贷关系、赠与、不当得利、婚约财产、刑事诈骗,至于任何具体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细节综合进行考量,认定转款行为性质核心在于探究当事人转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这个意思表示是要通过反映出来的事实去推测的,具体可以通过金额、时间、当事人的聊天记录、经济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方式予以探究:对于一些特殊含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对于转款后双方分手,在聊天中承诺予以返还的款项一般认定为借贷;对于一些贵重财物等大额支出,可以推定以将来结婚的预期作为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分手不能结婚的,不符合赠与方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可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

撰稿:丘理 赵苑彤

编辑:梁梦妮

审核:黄昕如

【来源: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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