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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必有贷,存款有息拿,大宋王朝金融机构的光辉岁月

网友发布 2022-07-29 23:13 · 头闻号投资融资

借贷活动伴随个人财产的积累而兴起,形形色色的借贷活动贯穿我国古代史。而宋代良好的商品经济的社会环境更为借贷活动提供了沃土,借贷行业在宋代得到了长足发展。

财产有剩余,双方一个愿意借,一个愿意贷,二者之间就能形成借贷关系。

一、宋代借贷的特征

1、官私同存

民间借贷从西周发展到宋代,其主要经营目的从最初的互助救济慢慢向营利演化。民间借贷的放贷人多是各地的豪商巨贾、地主阶级,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资产向外放贷,趁机收取高利息,以此达到营利的目的。

宋代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社会大背景促使愈发多的商人跻身借贷业,尤其是衍生出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商人群体。他们放贷的最直接目的就是获取高额利润。

而与民间借贷目的不同,宋代的官营借贷的发展并不以营利作为首要目的,官营借贷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抑制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土地兼并。

因为宋代的土地私有化制度,宋代的富商地主可以凭借放高利贷获得高额利润购置大量土地,如此以来,宋代原本分散在大量农民手中的土地开始慢慢流失,最终集中到少量大地主和大商人手中。

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农民向富商地主借贷,宋代统治阶级开始了一系列官营借贷的改革措施:

在遇到战乱、灾荒时,官府通过无息贩贷的方式向灾民提供粮食或其他生产资料帮助他们度过荒年;在谷物青黄不接时,官府实行青苗法为农民提供低息借贷,使农业生产得以延续,免受商人的剥削。

官府设立的检校库是专保管孤儿财产的机构,它以“钱生钱”为目的,将这些财产向民间放贷,以此为孤幼换取更多的财产;

通过市易法的低利息借贷帮助小手工业者进行社会再生产,同时稳定市场物价,限制大商人对市场价格的操控。

2、借贷利率起伏大

因宋代民间借贷的主要经营目的就是营利,而

官营借贷的主要经营目的是抑制兼并,因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比官营借贷的利率高许多。

因宋代官府法律条文的限定,民间借贷较为普遍的利率是四分左右,无天灾人祸的情况下,普通农民和小手工业者尚能偿还。

但民间借贷存在“倍称之息”,所谓“倍称之息”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年利率实际达到100,二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利息的最大值,三是指全部的利息数量。

一旦遇到战乱、灾荒,农民的借贷需求增加,商人地主发“灾难钱”加收利率,无法偿还债务的农民比比皆是。

宋代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在法律规定的上限范围内,由放贷人自己制定,只要不超过法定上限利率即可。

因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幅度起伏较大。但官营借贷不同,官营借贷的利率往往有明确的规定:青苗法与市易务放贷的年利率在20%左右,检校库一般收取年二分利,而官府贩贷对农民实行免息政策。

由此可见

官营借贷采取低息的方法吸引民众向官府借贷,增加官府的财政收入,从而减少民间私贷的范围,抑制富商地主以高利贷的方式聚敛钱财。

二、宋代借贷活跃的历史背景

1、商品经济空前繁荣

对比唐代,宋代更为开放的是,商人的营业时间相对自由,官府不再规制商人营业的时间,非但如此,宋代还设立了早晚市。至真宗时,还取消了宵禁,出现了“至晓即散的鬼市”的繁荣景象。

与此同时,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在宋代问世,纸币强大的流通功能为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更添助力,这场货币改革势必催动商品经济规模急剧扩大。

商品经济是由大小商人参与其中,而借贷业的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商人尤其是中小商人对资金的需求。

宋神宗时期的王安石变法,其青苗法就是朝廷在全国范围内的高利贷行为,愿意借贷者,可由几户合伙担保,量个人家产多少借贷,借钱多少按户等高低而定。

发放贷款后如尚有剩余,可由本县酌量各户的财产拨付给第三等以上人户,在规定数额之外再添数支给。

当然,农户贷款以自愿为原则,自愿请领,不得“抑配”。青苗法的立法宗旨确实是想做到“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则青苗之令已行矣”。

但由于青苗法本身制度设计的缺陷,在推行过程中产生了诸多弊端,没有为广大农民带来实在的经济利益,其实质仍是“

聚财富国”的官营高利贷。

不过高利贷为其使用者解决了燃眉之急,为某些正当的经济活动提供便捷的资金来源,从而保证了经济活动的完成,

因此高利贷起到了扶植生产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缓冲社会震荡的功效,而社会的相对稳定也为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2、两宋高利贷机构迅速发展

无论在流通领域,还是在生产领域,甚至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都大量出现需要借助高利贷信用才能完成生产及其它经济活动的现象。

朝廷、寺庙、官僚、地主等,都积极参与高利贷领域,使得民间高利贷逐渐向官营高利贷转化。

统治阶层控制了高利贷资本的发展,搜刮大量财富,加剧了贫富两极分化,从而使某些领域自然经济受到冲击,商业经济得到较快发展。

北宋元丰元年,朝廷下诏规定借市易务钱货的,可以用金帛相抵,收息较低。据相关史料记载:“诏常平钱谷,愿以谷及金帛准市直中价,计二分息折纳者听”。其实质是一种官营质库,在元丰二年正月又废除。

四年,在都提举市易司下设四个抵挡所,后称抵当库,即官营质库。宋徽宗也曾下诏要求官办质库,并要求多设在商贩集中、生意兴隆的集镇。

如元丰四年都提举市易司贾青乞于新旧城内外置四抵当所,委官专管勾,罢市易上界等处抵挡,以便内外民户。

三、宋代借贷的成效

1、促进货币及商品的流通

商品经济促使宋代民间借贷活动发展,而针对民间借贷设置法律规制使经济活动愈发有序化。

法律使民间借贷行为更为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增多,使得货币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从而反过来促进商品经济的繁盛。

为维持生产、生活所需,农民与小手工业者向富商地主借贷,一系列的借贷活动使富商地主的剩余财产在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流通。

民间借贷中实物借贷较少,货币借贷居多,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货币的流通速度加快,进而扩大了商品的流通规模。

2、稳定小农经济的运作模式

小农经济历经几百年形成“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固定模式,生产水平有限,抗灾能力不强,在战乱、饥荒等灾难面前,小农经济不堪一击。

在歉收荒年间,农民不得不借助于民间借贷活动勉强维持日常所需,解决温饱问题,免受颠沛流离的逃荒之苦。

但并非只有遇到意外情况农民才向富商地主借贷,在风调雨顺的年份,或为扩大生产,或为购买耕牛又或是添置农具,农民都有可能通过民间借贷暂时应对大额支出。

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对民间借贷活动依赖,民间借贷活动几乎涉及普通农民家庭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而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制使借贷活动更加规范,例如对借贷契约形式的规制可以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免受欺骗;对借贷利率进一步限制可以保护农民免受过高利率压榨;禁止人身抵债可以维护农民的人身自由。

可见针对民间借贷活动所设置的相关法律规制对保障小农生产继续、小农经济稳固的重要性。

可以说,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农民可凭借各项法律规制更放心地通过民间借贷应急,保证生活的正常运转,暂缓经济压力,给家庭喘息之机。

3、化解社会矛盾,维持社会安定稳定

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大量社会财富汇聚到少数大商人手中,导致普通农民贫困程度加剧,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差距悬殊的财富分配使农民在无法维持生计时,极容易产生对富商地主阶级的不满情绪,甚至演化成抢劫掠夺、农民暴乱等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行为。

官营借贷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然而国家财政毕竟有限,仅仅依靠官营借贷的运作,其能力在天灾人祸面前显得格外渺小与不足,而民间借贷涉及群体广,能够充分调动社会财富流通,凭借民间借贷诸多优势恰巧可以弥补官营借贷这一缺陷。

宋代统治者针对民间借贷活动设立的法律规制使借贷活动更加有序,从而减少借贷环节中不必要的冲突,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使更多的社会时富能够在富人与穷人之间快速流通。

可以说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是架构在富人与贫民之间的桥梁,是暂缓社会贫富矛盾的缓冲剂。

结语

宋代针对民间借贷所作法律规制在中国古代史上扮演承上启下的角色。

一方面,宋代的法律规制是在前朝代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的,既保留了各朝代的法制精华,同时又因时制宜,针对宋代商品经济繁盛的社会背景着意增添了更详尽的内容;

另一方面,宋代以法律规制的方式提升了民间借贷活动的地位。

元明清三代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与宋代是一脉相承的,各自在宋代的基础上加以完善,用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如约偿债,禁止违法取利,从而使民间借贷活动一直活跃,并与官营借贷互为补充,既发挥各自的优势,又弥补各自的短板,不断完善古代借贷体系。

参考文献:

1、《宋史》

2、《东京梦华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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