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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投资法律风险表现形式及成因

网友发布 2022-07-29 23:12 · 头闻号投资融资

前言

东道国营商环境是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受政治、经济等因素影响,其营商环境复杂,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投资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向贸易、金融、互联网、文化、教育、旅游等领域拓展,采取兼并、收购、交叉换股等多种投资方式,而海外投资风险的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投资中面临的国家风险主要体现在社会弹性的高低、东道国政局以及对华关系的走势等三个方面。

国家风险引发的法律风险

1.社会弹性引发的法律风险

社会弹性涵盖对东道国环境政策、教育水平、社会安全、宗教文化冲突、国家内部冲突、商业管制、劳动力市场管制等风险评估,具体表现为东道国市场准入及投资政策等。社会弹性指标越高,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越低,代表东道国投资环境更安全,内部冲突越小。良好的社会秩序、稳定的投资环境有助于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顺利进行。东道国因本国经济发展需要、政府内部执政理念变动、为保护国内产业等原因,出台不利于海外企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双边投资政策等会导致海外投资企业利益处于长期不稳定状态。

以东盟国家为例,《制造业限制投资法》涉及国计民生行业、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事业,对外国投资者行政审批较为严格,通过区别性政府干预政策保护本国民族工业,投资方因东道国市场管制或商业管制易受到行政处罚。缅甸对外资市场准入政策由《缅甸联邦共和国国家投资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种类的划定》进行设定,对部分项目种类设定较高的购买或使用特定数额本国产品的措施,涉嫌贸易保护主义,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竞争的情形,损害投资者利益。如果对缅甸员工雇佣数量无法达到法律或合作协议规定要求,将可能产生劳务纠纷或因环境污染引发违约、侵权行为、安全事故引发的侵权行为造成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缅甸虽然拥有大量廉价劳动力,但是整体教育水平较低,工作效率不高,可能对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再看印度尼西亚,其法律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较差、执行手续繁琐,存在中央地方条例重叠冲突问题。印度尼西亚《投资法》虽然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资政策透明度,但对限制外商投资领域规定不明晰,投资中易引发合同纠纷。此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法律制度不同,东道国存在税制体系不健全、税收管理不规范情况,较高的制度壁垒、严苛的税务检查要求,选择性执法等问题,海外投资者面临一定税收障碍及双重涉税风险,很大程度上增加海外投资风险。

2.政局动荡引发的法律风险

政治风险主要体现在东道国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治理手段,而较高的执政能力、治理质量是考察一国政府稳定性、营商环境的先决条件之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处于全球地缘的政治中心,沿线国家因政权更迭频繁导致调整投资政策的随意性较大,使得投资风险激增。如新政府否认前政府行为,部分国家投资政策、法律内容朝令夕改,缺少合约执行能力等,导致既定项目实施不顺畅、面临随时暂停或取消风险。此外,具有较高政治风险的国家,一般伴随着较高的政府腐败。高腐败风险将会加重投资者成本,使投资者面临项目延期或失败,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等不利后果。

纵观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案例,2011年中土集团承建利比亚高铁因内战爆发,至今未重启,前期投入付诸东流。2012年埃及、利比亚等北非国家爆发民主的运动,政府出台政策,严格限制外国企业投资,造成以中石油为代表的大企业损失超过数十亿美元,各类已建、在建项目被迫停止。还有希腊新政府叫停向中国出售比雷埃斯夫港口、墨西哥高铁项目无限延期等。这些案例说明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因政治风险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违约法律风险较严重。

3.对华关系紧张诱发的法律风险

国家风险也体现在对华关系恶化导致的违约风险。对华关系反映着东道国与中国投资情绪,贸易依存度及投资依存度等情况。“一带一路”倡议不仅有经济意义也有地缘的政治意义,西方发达国家评价“一带一路”倡议为“新殖民主义”、“滥发贷款推动数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严重影响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形象。沿线部分国家面对中国日益扩大的投资规模,对“一带一路”倡议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表示怀疑,很难说服沿线国家相信其能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中国企业在缅甸投资风险集中于较为敏感的能源行业,2011年密松水电站、2012年11月莱比塘铜矿事件显示,中国投资企业被视为“资源掠夺者”和“环境威胁者”,中国投资项目容易被视为攻击对象。此外,中亚地区社会阶层普遍存在反对我国情绪。根据民意调查,吉尔吉斯斯坦公民将中国视为经济威胁而不是合作伙伴。因此,东道国对华关系紧张,造成投资环境复杂、民众不理性行为及排外情绪,最终影响海外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企业海外投资收益受损,增加投资风险及违约法律风险。

经济风险引发的法律风险

1.东道国经济基础恶化引发的法律风险

经济基础是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市场发展水平及规模、通货膨胀率、偿债能力的综合评估。东道国较好的经济基础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收益和安全的保障。经济基础指数越高,海外投资经济风险越低。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可能由于东道国经济基础恶化面临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投资过程中,东道国可能出现限制或阻碍把当地货币汇兑成投资货币的政府汇兑管制行为,而无预期的汇率波动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物价居高不下所引发通货膨胀,进而导致经济崩溃,激增社会矛盾,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也容易造成项目预算大幅削减,增加潜在法律违约风险。

2.偿债能力下滑引发的法律风险

偿债能力包含对东道国外汇储备、贸易条件、经常账户余额等因素的评估。“一带一路”投资于基础设施、能源等重点领域,其投资比重大、期限长、资金需求量大,因此东道国偿债能力对项目顺利推进有较大影响。目前白俄罗斯、波斯尼亚、埃塞俄比亚和肯尼亚等国短期内将增加债务风险。再如肯尼亚整体债务可持续性较差,未来也存在较高主权债务风险。虽然当地民众对环境污染和项目的经济可行性问题提出抗议,但是政府官员仍继续大力支持该项目。显然,如果沿线国家出现主权债务危机,将面临东道国债务违约风险,造成我国贷款损失,直接影响对外投资收益。

目前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吉布提提供近14亿美元的资金贷款,相当于吉布提国内生产总值的75%,大部分债务由当地政府担保。然而,根据IMF对吉布提的债务风险进行的评估来看,在两年内吉布提的公共外债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增加到85%,位居所有低收入国家之首。另外,吉尔吉斯斯坦、老挝、马尔代夫、蒙古、黑山、巴基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七个国家偿债能力也较差,预期债务水平远高于其他国家。由此可见,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一些偿债能力差的以主权信用担保贷款融资的沿线国家地区,应对经济发展环境恶化的能力较弱,存在较大主权债务违约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投资法律风险成因

1.外部因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法治环境复杂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多法系并存,复杂的法律体系客观上增加了我国企业海外投资难度。投资法治环境复杂多变,对东道国准入政策、交易条款的解读及东道国经济发展环境的评估是海外投资开展的前提条件。东道国外交、经贸关系变化、财税制度变化都可能引发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知识产权等纠纷。各国繁杂的双边贸易规则、多边贸易体系,必然引起大量的法律冲突,直接导致市场准入制度、投资政策等适用法律不明确、个别投资企业违约等国家风险问题,从而最终造成投资项目中止、中断,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家风险及经济风险等外部因素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是影响投资法治环境最主要的因素。

2.内部因素:我国对外投资相关法规不健全,企业对风险估计不足

我国海外投资缺乏专门调整境外投资的系统性国内立法,多为政策性规章。常见的相关条例散布于诸多章程中,逻辑体系较为繁琐,而海外投资相关立法滞后性容易导致当产生法律纠纷时海外投资者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具体来看,如图6所示,我国企业在“投资前”是最具挑战的阶段,缺乏对东道国法律法规了解成为阻碍投资的主要风险。“投资中”由于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识别环节的投入,经营决策疏于管理,造成信息不对称。一些已经积累经验的投资者,基于经验主义,在投资过程中没有认真对风险进行分析,简化投资流程,以至于项目履约过程中存在问题,增加额外成本,由此引发法律纠纷、造成经济损失。

目前,个别私营企业或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过程中没有履行审批或审核手续,以至于发生纠纷后难以获得中国政府或中国驻东道国使馆有效帮助,即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因此,必须分析国家风险、经济风险对法律风险的内在影响机制,并有针对性的识别和评估相关投资风险才能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

结语

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具有发生领域广、发生原因法定性、发生后果不利性等特征。而这些法律风险不仅包涵由于企业自身具体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所处的法律环境变化导致与期望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直接的法律风险,而且还包括因受到国家风险、经济风险等因素影响,贯穿于海外投资整个过程的综合性法律风险。显然,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面临的综合性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来自内外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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