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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就算欠了钱,这三种债务也不用偿还,你们知道吗

网友发布 2022-07-29 23:11 · 头闻号投资融资

俗话说,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而要证明别人欠债不还的话,首先得拿出证据证明他们欠了债,其次再提供身份信息证明自己的身份,如果打电话催债的并非是债权人,而是一些就连“身份信息”都不敢提供的陌生人,那么债务人就得要求他们提供相关的身份信息证明自己的催债行为是受到债权人委托,如果就连这些都无法提供,而且还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试问一下,他们是谁,凭啥通过互联网拨号软件骚扰我,又凭啥非法侵害我的亲属好友以及通话记录里面的关联联系人呢?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在这些天天打电话的催债人员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之前,债务人可合法的进行“抵抗”,因为他们无法证明他们就是催收人员,更无法证明他们是受到了银行或P2P平台委托,因为他们提供不出来合法的证明或依据。

如果他们无法提供相关的委托文书的话,他们的委托关系是不成立的,既然他们的关系不成立,那么他们所有的催收行为都涉及到违法,甚至于还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行为,而这一切都需要这些打电话的催债人员或银行和P2P平台公布批示这些信息,只有银行或P2P平台承认他们的身份,他们在是催收人员,如果就连银行或P2P平台都不承认他们的身份,那么他们的身份只有一种,那就是我们经常说的“犯罪分子”。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这句话是从古流传至今,而这句话的本质是合法合规的借贷关系,而并非是“高利贷”敲诈勒索他人的理由,其实,截止到目前为止,关于P2P行业有三种债务是不用偿还的,也不必偿还,因为这三种债务已经超越了法律的框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第一种债务、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利率合法,但合同中没有实际标明的砍头息、服务费、管理费、担保费、保险费等综合计算超年化综合利率36%红线部分不用偿还,而且超过36%利率红线部分债务人也有权要求P2P平台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章种债务、单一债务人在单一网贷平台上多次借款,被扣除的砍头息累计计算超过现欠的债务,可以实施折抵抵账,而被扣除的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单一借款人在网贷平台多次借款的时候,已偿还的债务利率均超过36%利率红线,而超过部分可实现“抵账”,抵账后计算出来的债务利率仍然超36%利率红线的话,这部分债务也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可以要求P2P平台返还这部分债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011年12月2日,《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 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017年12月1日,《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要求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2017年12月8日,《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为。

第三种债务、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约定利率是24%,债务人完全不用理会所谓的管理费、审核费、担保费、保险费等,只需要按照24%年化综合利率偿还债务,因为这属于双方在签订电子合同的时候约定的利率标准,而后期因借款滋生的管理费各种费用累积起来不超24%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目前P2P市场所面对的这三种债务存量非常的大,而单一债务人在单一网贷平台多次借款被扣除的砍头息超过36%利率红线,而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这部分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就属于债务人的私人财产,用来折抵自己所欠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而折抵后债务以后,按照法定利率标准还欠的话,债务人理应偿还所欠部分债务,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力量红线的话,P2P平台应该返还超出部分,而不是债务人已经按照法定利率履行完还款义务了,还利用“身份不明”人员对这部分债务人进行“敲诈勒索”,此举行为完全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

知名媒体人徐亮表示,目前P2P市场上的债务存量大部分都存在问题,而其中问题最多的就是债务人已经依法履行完还款义务了,还在面临着各种“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侵害,其次,还有很大一部分明明可以要求P2P平台债务折抵,但却遭到了拒绝,他们还甚至于依然面对这些“身份不明”人员的非法侵害。

其实,现在的P2P平台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债务的存量,而是他们一直在突破法律的限制,利用“寻衅滋事”的方式“敲诈勒索”已经履行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说白了就是他们在妄图利用这样的方式实施“利益最大化”。

最关键的是,截止到目前为止,各个P2P平台对于催收机构的基本信息隐瞒,教唆“身份不明”人员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实施“敲诈勒索”,利用互联网拨号软件逼迫债务人偿还无效债务,这种种行为都说明了P2P平台的“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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