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殷兴山表示,但与此同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远低于规定上限,小微企业担保的可得性、覆盖面有待提升。
殷兴山委员认为,当前,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主要原因有四方面:一是考核导向不集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多头管理”,包含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部门等,考核激励导向未聚焦于小微金融服务。
二是代偿率较低。虽然多数省份设有代偿容忍度指标作为指导,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为规避风险,会为自身留出缓冲区,从而压低银担合作担保代偿率上限,并设置较高的代偿条件。
三是持续经营能力较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风险相对较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采用“保本微利”的经营模式,一些担保机构保费收入不能覆盖公司的经营支出、计提两个准备金以及可能发生的代偿。
四是担保能力较弱。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普遍存在资本实力弱、业务规模小的情况,影响其担保和抗风险能力。
如何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进一步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质效?殷兴山委员建议,加大对小微融资担保的考核引导。一方面,从目标导向入手,研究制定“十四五”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规划,从全国、省级层面,设定担保余额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担保户数与小微企业户数占比等目标,并逐年提高比例。另一方面,从机构考核入手,落实好尽职免责机制,把考核评价标准统一到支持小微企业工作上来。
完善小微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拓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担保公司、直保机构和银行四方风险分担的业务,加大再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降低直保机构的风险。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按放大倍数和担保代偿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于纯信用担保项目,补偿比例再适当提高。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在税收减免、评先评优、招投标项目等环节,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
构建对小微融资担保的奖补机制。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奖补,放宽可享受的奖补范围,在保费奖补基础上再予以增量奖励。同时,鼓励国家融资担保、省融资担保减免对市县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实现市县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推动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
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完善多元化增资机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大对省、市级担保公司注资力度,地方政府每年按小微企业担保余额、代偿金额等的一定比例持续注资,形成制度性的资本金补充机制,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出资入股或无偿捐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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