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学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公共融资方式在不断创新,
对于在不同时期进入工业化的各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因此回顾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机制及分类有助于认清在转型过程中地方政府融资的具体情况。
首先应该将易混淆的融资机制和融资方式的概念区分开来,融资机制与融资方式是紧密联系的概念。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也就是说,
融资机制是一种储蓄-投资的转化机制;融资方式,则是在特定的融资机制下,国民储蓄逐渐向社会投资转化的渠道、途径、手段与具体形式。
一、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
融资机制是指由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过程与机制。首先,融资机制的快速发展取决于国家的经济运行机制与经济体制的变化。其次,
融资机制对新体制创立与旧体制解体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根据视角不同,我们可以将融资机制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根据投资与储蓄是否处于同一主体内完成,可分为直接转化机制和间接转化机制。
所谓直接转化机制指储蓄主体内部的储蓄资源直接用于投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的不断提升,居民的储蓄存款呈逐年上升趋势,
这为直接转化机制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从该转化过程看,投资者和储蓄者是合二为一的,没有涉及商品交换和货币媒介作用。
直接转化机制不足之处在于投资需求与储蓄规模可能存在空间与时间上的非一致性,投资规模受储蓄不足的约束。目前,该种直接转化并不占据主流的地位。
间接转化机制指储蓄者通过购买存款凭证、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形式,可以将资金间接的转移至投资者手中,并且根据投资者自身的偏好完成其投资过程。
储蓄者的资金并不投放到自身的投资项目,比较于直接转化机制,间接转化机制可以提升全社会投资与储蓄的总效率,其有助于储蓄资源利用的效率最大化,其也是我国居民储蓄转向社会投资转化主导机制。
第二类,根据融资过程当中体现出的信用关系不同,可以将投资储蓄转化机制分为金融转化机制与财政转化机制。财政转化机制则是政府
通过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其不但运用多种财政方式从社会经济的支援体获得财政收入,而且地方政府还通过多种渠道把财政收入进行支出。
在收支过程中,此种财政转化机制首先要取决于政府的投资与储蓄规模,
其次影响着私人部门的储蓄形成与收入分配。财政机制无需市场中介,其在某些国家的特定时期,可能会在储蓄一投资转化的过程中起到先导的作用。
金融转化机制,是指政府将金融产品交易作为核心内容,以收益比率与融资成本作为杠杆调节,引导着金融资源面向高回报率的部门传导的机制。
金融转化机制有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机构这三大基本要素。投资部门和储蓄部门在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的媒介下,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金融产品的交易,以此完成储蓄向投资转化。
二、地方政府的融资方式
融资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基础性作用,因而根据不同标准划分的融资方式多种多样。这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划分的依据不尽相同,融资的方式类型也会异同,
异同的划分方式产生重叠与交叉。但是,不同的划分对不一样的研究有着不相同的意义。
第一,根据融资过程的有无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划分,融资方式可以分为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两种。后者不经过金融中介机构,
其是由资金短缺的主体与资金盈余的主体谈判从而进行融资,或凭借发行有价证券进行的融资,前者则是凭借金融机构作为媒质所开展的融资活动。
第二,根据融资过程资金获取来源进行划分,融资方式分为外源融资与内源融资,
其对应部门体制间资金流动与体制内的资金流动。内源融资是投资主体通过本身的储蓄开展投资活动,外源融资则是投资主体向其他的经济主体以借款的形式融资。这个过程是通过私人储蓄向社会流动的过程,私人储蓄向社会流动这个阶段可以通过自身完成,也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完成。
第三,根据融资过程形成的信用级别差异进行划分,能够把融资方式分为证券融资、银行信贷融资、财政融资。这三种融资方式的区别便在于,
三者之间体现着信用关系与信用极差的不同。第一种是银行向资金需要者通过担保形式融资,第二种是资金需求者以发行债券的形式融资,最后一种是以政府信誉作为担保的融资行为。
三、财政分权改革的结果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治理效率,发展中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财政分权的改革。我国也不例外,
财政分权被视为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一个基本要素,很多学者认为它对于之后我国呈现出的非凡经济成就功不可没。
财政责任是指财政部门在行使财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对财政收入和支出任务及其效益所承担的职责。包括组织财政收入
,督促财政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按照财政法规和财政纪律办事,在财政权利与财政责任相一致的条件下,保证各级财政的利益,调动其理财的积极性。
国际上认为财政责任的作用主要是平衡预算,因而主要突出强调财政支出使用情况,并对支出项目有严格监管,以防范政府过度借债,
本身又无偿还能力导致的财政紧张状况甚至财政危机。而我国目前的财政机制主要突出权利财政,即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发挥政府职能,是政府权利强调,因此对财政支出的资金运用约束不足。
此外政府要想行使事权就必须要有相应的财权作为基础,而我国现行财政体制无法保证地方政府的相应财权,这就导致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的不匹配。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1.统筹安排,增强政府对公共服务支出增长的可持续性
应尽快完善财政预算约束机制,充分考虑当期政府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对财政资金的运用要有计划、有保障,
通过统筹运用资金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同时要保证各项公共服务资金分配的合理性,通过制定短期、中期和长期资金配置计划,更好的为社会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
2.通过制定合理的约束制定,加强对地方政府的举债监管
随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结束,
我国开始尝试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债务。但是在发行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产生风险的可能性,一旦爆发危机,中央政府将不得不作为最终还款人,为其买单。因此中央政府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地方政府债务约束机制,强化政府财政责任,
限制其发债的规模、资金投向等,同时要建立债务偿还机制,将风险降至最低。
3.对于财政“量出为入”与“量入为出”原则的选择考量
地方政府在发挥其政府职能时,必然要以财政资金支持相配合,这就给现行财政体制下的地方政府带来了困惑
。由于我国财政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允许地方政府借债,但是随着政府职能发挥的范围越来越广,深度越来越深,对财政资金的需求规模在不断的增加。而地方财政收入无法满足和支出,在这一情况下,矛盾无法调和。
为此我国有必要进行财政改革,采用量出为入的原则,通过地方政府举债来满足支出需求,
但是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对风险的防范把控不好,很容易出现财政危机,为此应该在两个原则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点,以更好的发挥财政职能。
4.开辟财政收入来源,为地方政府提供具有可持续性的财力支持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性公共物品的提供者,
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更好的发挥其职能,政府必须增加财政收入来源,以满足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目前我国的财政收入来源主要依靠税收手段,而税收在短期内无法有很大的改变。
这就需要政府另辟蹊径,开辟新的财政收入来源,只有这样才能为地方政府提供安全,可持续的财力支持。
5.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地方政府财政运用的权利与责任
虽然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参与市场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会刺激经济增长,但是由于其特殊主体身份,以及没有明确界定其参与的范围,
政府介入过多会导致市场竞争效率下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中央政府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用法律手段约束其参与市场的范围与领域,明确其责任,从而有助于政府更好的发挥其服务职能。
四、总结
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主要注重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以及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层面。现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出台了财政责任法,
致力于严格监督并控制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防止财政赤字过大,政府入不敷出。因而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也必须重点从事前预防做起,并做好事后处置措施,强化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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