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贷联动融资模式相关政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传统信贷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市场的需求,并且经济利润也在逐步下降。
因此商业银行迫切需要进行业务模式的创新以适应新的投融资需求,政府也在分析了解商业银行转型困境的前提下逐步放开对于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以期通过股权投资业务模式的创新使得商业银行经济效益回升。
我国经济发展一直有着独具特色的经营发展格局,政府部门对于经济发展的把控始终非常重视,
结合当前市场的发展态势不断创新改革相关调控政策内容,使政策不仅能约束经济发展轨迹,也可以随时引领经济发展潮流。
如上个世纪末期出台的商业银行法就明文禁止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创新型经济主体逐渐呈现出新的融资需求,传统信贷不满足其融资需求时,作为我国投融资主要参与方的商业银行也必须创新业务模式来契合时代需求。
在商业银行综合实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业务利润却不断降低,因此股权投资便是未来转型的重点方向。
因此,近十年内,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与监管机构不断就商业银行参与企业股权投资的方式、规模等问题提出创新意见。
尤其是在2016年,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发布指导意见,
要求各个商业银行积极参与投贷联动融资模式试点工作,且组织第一批商业银行参与投贷联动试点对科创型企业进行直接入股,从而缓解大量科创企业的融资问题,促进商业银行经营体系改革创新。
当年4月,政府有关部门也相继通过出台各项政策、搭建各类平台、组织各类基金进驻等方式促进多方参与投贷联动融资体系。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增速放缓,
因此需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与创新机制体制来推动经济发展向高质量发展,摆脱目前所处的困境。
因为科创型中小企业的自身特征,大量蓬勃发展的科创型中小企业便成为了近期内政策支持的重点,不过科创型企业在信贷融资方面的固有缺陷,导致其很难通过股权质押等传统融资渠道获得发展资金,所以急速增长的科创企业融资需求便也是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通过借鉴国外创新的投贷联动融资模式,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贷联动融资模式便是有效解决科创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问题的办法。
该模式构建过程中不仅需要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体系创新也倒逼科创型企业积极参与信誉评价,不仅推进了商业银行参与股权投资的进程也解决了科创型企业长期发展资金的需求,不仅提升了金融机构参与科创企业的发展支撑,也通过投贷联动解决了科创企业的日常运营资金缺口问题。
使得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的不利环境下找寻到新的业务突破口,
获得新的高收益业务突破口,进而有着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逐步向全能型的混业经营银行迈进。
所以,投贷联动融资模式的创新改革需要不断进行,政府部门需及时地出台各种政策法规来紧盯投贷联动体系中的漏洞,严防防控可能存在的风险,积极促进投贷联动业务模式发展。
兰白自创区投贷联动融资模式设计
1.投贷联动融资模式比较分析
银行设立投资子公司模式受限于子公司的牌照限制,其推广难度较大,而银行结合基金模式则面临政策风险。
例如,2017年12月,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禁止保险资金以明股实债的方式参与股权投资计划;
2020年9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明股实债等投资活动;
目前投贷联动业务的资金来源中理财资金占比较大,
随着央行正式发布资管新规,要求打破刚兑,明股实债类股权投资形式将不再适用。
相比之下,采用银行与创投机构合作模式的投贷联动业务则有较广阔的发展空间,商业银行与投资机构展开合作,银行发挥其资金优势,而投资机构则可发挥其在投资领域的专业能力,且双方共享项目库,做到信息共享、风险共担、互利共赢。
特别是采用认股选择权方式时,
银行可获得股权投资的超额收益,使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认股选择权贷款方式下,由于企业可在发展初期便引入债权融资资金,只需发行少量认股权证,作为额外的利息补偿,既优化企业财务结构,又可避免股权过度稀释,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随着股权结合融资的信贷资金的引入,企业在新一轮融资时点由原先仅有股权融资时的T1推迟至T2,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估值也将相应提升,企业在后续融资时获得的估值也由原先仅有股权融资时的V1值相应地提高至股权与债权结合融资后的V2值。
因此,引入债权类资金必然可减少创投机构对单个项目的投入,分散其经营风险。认股选择权贷款模式的优势在于银行参与高成长型企业的全生命周期服务。
当企业估值提升后,
银行方行权可获得股权增值的超额收益,既增强银行盈利能力,又对冲其它债权风险。
采用认股权证贷款模式,银行无需拥有直接股权投资的牌照或申请成立投资子公司,有效规避了法律和政策对于银行直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同时克服了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难题。
2. 兰白自创区投贷联动融资模式选择
自国家推动投贷联动试点建设以来,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在踊跃尝试,以期改变自身发展模式。
各个试点地区均推出各种内部基金平台来促进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参与合作。
各地区在政策方面先行先试,但仍处于探索阶段,因而商业银行主要还是选择银行与创投机构合作或与其他机构共同参与的投贷联动模式。而通过构建产业基金的投贷联动模式具有覆盖面与辐射范围广泛的特点,且对其他非试点地区构建投贷联动体系具有更好地借鉴意义。
因此基于对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创新体系优化情况、政策制度支撑、金融发展转型等方面的综合考量。
建议兰白自创区构建创新创业发展基金平台的投贷联动模式,这种投贷联动模式可以促进多方参与的同时也便于政府引导管理,并且这种投贷联动模式具有更高的借鉴性,可以为甘肃省解决科创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问题提供帮助。
科创产业发展基金平台的搭建使商业银行不再是单一的信贷业务客户群体,使科创企业可以获得更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使兰白自创区产业园区内科创企业与金融机构联系更加密切从而达到产业链与资金链的深度融合。
兰州、白银市一直以来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引导基金参股或直接投资科创型中小企业,摸索出
创新模式的政府、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科创型企业的合作机制,为投贷联动融资模式构建打下坚实的基础。
另外,选择该模式构建兰白自创区投贷联动模式可以合理地利用现有资源,节省构建过程中的时间以及平台搭建资源。
随着兰白自创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等各种金融机构参与的深入性与广泛性不断提高,自创区内各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越来越多,这些科技支行在
业务模式、盈利模式、风险管控方面都有着创新,并不断提出创新型产品来满足自创区内科创企业融资需求。
通过其他地区发展状况可以发现,商业银行在参与到创新创业发展基金平台后,其客户群体由单一的信贷业务逐渐辐射到区域性投资服务,并且通过与其他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合作,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对于信贷审核、信息搜集等方面成本的降低,最终商业银行不断创新发展形成综合性金融服务体系。
商业银行参与产业基金的投贷联动后,产业基金平台必然带动大量的信贷需求,商业银行可以从中寻找到信贷投资的新方向。
通过参与投贷联动融资模式,可以让商业银行不再仅依靠信贷投资获得收入,也可以
通过股权投资使得非利息收入加速增长,使得商业银行的各项收入都有所提高,经营发展模式更加多元化,服务体系更加全面化、资产结构更加合理化;
而同样的,在摆脱了对信贷业务的依赖后,创新型的经营服务模式便于有效地分散经营投资风险,科创产业基金其现金流较为稳定的前提下,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对其有所支持,进而形成较低的信用风险实现风险对冲。
借助于投贷联动融资模式的构建,科创型中小企业可以创新型的融资渠道取得资金支持,对发展较为优质的科创企业打破发展瓶颈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不再因为难以融到创新发展资金而止步不前。
同时,因为自创区搭建平台,所以对于投融资过程更加规范化,对于风险把控更加严格,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科创型中小企业参与投贷联动的发展。
因为科创型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且大多在经营、财务等方面不够规范,因此科创产业发展基金平台可以设立较严格的门槛,促进各个科创企业的规范化经营与合理化管理,从而促进自创区内企业发展更加高质量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大趋势。
商业银行也会因为各个企业的正规化而放宽对于科创企业的信贷支持,逐步推出符合企业发展各个周期需求的金融产品,加速双链融合,服务贴近端口,为自创区及所属区域的企业发展以及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这次投贷联动融资模式试点的构建是由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引导的,因此在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中,政府部门必须始终发挥规划引导的作用,
以主要参与者的身份促进自创区内的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
在政府部门加大政策支持的前提下,设计更加市场化、开放化的投融资体系,进而推动兰白自创区的经济发展建设。
在这种投贷联动模式下,政府部门可以充分发挥监督控制作用,银保监会、兰州、白银市政府、自创区领导办公室可以通过该平台更大程度的发挥其政府职能,在给与支持的同时严把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协同为兰白自创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不仅是对科创企业、金融机构的一次创新改革也是政府部门对自我管理体系的一次升级转型。
3. 兰白自创区投贷联动融资模式方案
商业银行具有较为完善的融资资格审查体系,对兰州、白银高新区的管理经营状况进行审查,进而筛选出符合科创发展平台基金构建要求的产业园区、股权投资机构与自创区管理办公室参与合作。
科创发展平台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其发起人可以由与政府合作密切且有着丰富的基金管理经验和强大的资金实力的股权投资机构承担,负责科创发展平台基金的日常管理;
政府管理办公室可以由经验政府财政资金的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合作,积极发挥政府金融支持支持作用,促进自创区内科创企业健康发展;
产业园区也可担任科创发展平台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负责对自创区内科创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管理。
经过商业银行评估调研的自创区内科创型中小企业企业,科创发展平台基金从中筛选出符合投资条件的优质企业提供投贷资金。
其投贷联动过程需要商业银行与政府、自创区内产业园区、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参与。
以此增加产业链与资金链的融合,进而促进各自发展的升级转型。将投贷联动利益分为固定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两部分,然后将固定收益部分按一定的信贷比率分期付给商业银行的同时将利润总额的1%作为股权投资收益给商业银行。
其余的投资收益分配到科创发展平台基金。
在科创发展平台基金退出融资企业时,获得的风险投资收益按照商业银行与科创发展平台基金3:7的比例进行分成。而因为科创型中小企业的成长情况各不相同,所以科创发展平台基金在退出时针对企业发展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退出选择。
主要有三种退出形式:
第一种便是企业回购,即融资企业在获得投贷资金的支持后,在今后的三年时间发展迅速,其服务、产品、企业价值被市场所接受,
其融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资产结构明显改善,且企业可以正常获得大量的贷款或债券融资资金的情况下,融资企业按照一定比例对投贷资金所占股份进行回购。
第二种方式便是企业上市,即企业在融资问题得到解决的情况下经过3-5年的经营发展,企业盈利能力及综合实力实现较大提升,满足上市的基本条件时,企业成功在公开市场上市,此时科创发展平台基金可以根据转换的股权在公开市场抛售,获得应得的风险收益。
第三种方式便是破产清算,
即融资企业因为经营不当等问题使得企业发展状况不良,进一步导致破产清算,此时科创发展平台基金只能通过折算股份获得其破产清算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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