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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网友发布 2023-07-19 21:19 · 头闻号农业林园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捕捞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作业,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渔业船舶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

“大中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辅助渔船收购、转载渔获物的,应当如实记录。”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鼓励小型渔业船舶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渔业生产者不得在开放性渔业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和化肥肥水养鱼。

“排放养殖尾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五、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增殖放流七日前将放流的种类、数量、时间、范围、临时限制捕捞措施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六、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严禁围填重要渔业苗种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

“前款规定的重要渔业水域的名录和范围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从事水下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围填重要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七、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八、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省内重要渔业资源实行重点保护。除国家规定外,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实际情况确定。”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十、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随船携带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徒手作业者未随身携带捕捞许可证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一、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大中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的;

“(二)辅助渔船收购、转载渔获物未按规定如实记录的;

“(三)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渔业生产者在开放性渔业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或者化肥肥水养鱼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十三、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并将第三项单列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围填重要渔业苗种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海域的,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十四、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二)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

“(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的;

“(四)明知是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渔获物的;

“(五)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的。”

对于水产养殖,网上流行很多谣言,有的说水产养殖过程中都会投放激素和抗生素等药物,人吃了对身体不好;还有的说近几年海上事故、污水排放等造成海水污染,海水养殖的海鲜许多市民感到不放心所以不敢吃,这让一些海鲜爱好者深深地担忧,难道养殖的海鲜真的像网传的那样可怕吗?我们还能不能放心地去吃海鲜了?为了打消疑虑,知力君邀请到全国水产养殖学科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柳学周教授,为大家一一解答关于水产养殖的那些事儿!

1.水产养殖多用抗生素,长期食用可增耐药性?

专家解答:有关水产养殖使用抗生素等问题,百姓是有很多误区的。首先,国家对水产养殖使用的药物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药物是明文禁止使用的,如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等易产生药物残留的药品。有些药物是可以使用的,这些可用药物经短时间的休药期可以在体内代谢消除,并不产生残留。目前,国家对上市的水产品均进行药物检验,有药残的残品不准上市并会受到重罚。养殖业户也会考虑养殖成本和企业信誉,从而拒绝使用禁用药物。目前市场上的养殖海产品基本未发现药残超标等现象,可以放心食用。

2.海参等海鲜养殖中常用避孕药,吃多了会导致不孕不育?

专家解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目前,我国水产养殖行业中并不存在使用“避孕药”的现象。首先,在科学研究试验方面根本没有做过使用“避孕药”的试验依据,如何使用无人知晓。海参的生长周期要三年以上才能达到性成熟,假如采取所谓避孕养殖的话则养殖周期会更长,根本没有必要。

其次,海参等养殖生物一般采取大水面池塘养殖方式,泼洒避孕药、抗生素成本会很高,一般药物有效浓度都按每方水多少克使用,而养殖池塘面积一般都为几十亩以上,水深2米以上。真的用药的话,一个池塘要使用数百公斤药物,大家想一下,人用避孕药价格昂贵,如此大量使用,买得起吗?养殖水要每天更换,天天如此用药,从养殖成本上,根本不可能。

再次,海参主要摄食有机碎屑、微藻等,人工饲料按其营养需求也都制备成粉状物,添加避孕药等则会分解到水中,无法摄食吸收。因此,从养殖生物的生理生态需求和生产实践方面分析,上述说法都无道理。

3.海水受到环境污染,附近海域受污染的海水养殖的海产品不能吃?

专家解答:如果自然海区受到污染,要看是何种污染源,比如化学污染、农药污染、重金属、赤潮等,如污染严重会造成生物的死亡,但在人工养殖条件下,通过对养殖用水的处理,反而可以避免上述污染的现象。养殖产品经人工控制养殖环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质量。

4.野生的海产品比水产养殖的营养价值高、品质更优良?

专家解答:这是个认识和消费习惯的误区。首先,已成功开发的养殖海产品在品质上与野生产品不存在差异,这方面的研究报道很多。其次,在正确的养殖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应该更安全,因为养殖产品是在人工控制的良好的养殖环境下生产的,养殖用水是经过科学处理消除有害物质后使用的,养殖用饲料都有其科学的营养配方,有利于生长和品质改善,养殖产品从亲本的良种选育、幼苗科学培育、健康清洁生产方式等养殖全链条有效控制到达产品的安全生产和优良品质。

5.流传的一些区分野生和养殖的土方法,是否正确?

网上流传的区分野生和人工养殖的土办法举例:

区分黄鳝:人工养殖——颜色偏淡,野生的表面色很深;还有就是看尾端,人工养殖比较圆润,野生比较尖而细。

区分黄鱼:养殖的黄鱼体形相对较肥胖、肚大,吃起来肉质松软;野生大黄鱼体色更黄、鱼嘴更红艳、鱼体更修长苗条、肚小,野生黄鱼的嘴巴、眼圈会显得大一些,鳞片粗大,尾巴上的鳍比养殖的要长要宽,肉质排列也相对比较紧密,吃起来“有嚼头”,口味鲜美。

区分带鱼:人工养殖的带鱼有粒状硬骨,而且比较肥,而野生的没有硬骨,也比较瘦。

大致区分根据:较之野生的海产品,人工养殖的海鲜体重比较重,体长较短,身形肥胖,内脏脂肪多。口感上可以尝到饲料沉积的味道;而野生的体型瘦长,脂肪含量相对少。口感上味道较为鲜美,不用放太多配料就能感受到鲜甜的滋味。

专家解答:上述说法有些是不对的。目前,区分野生鱼和养殖鱼尚无精准的科学研究依据,养殖业者根据自身经验,大多采用外观形态来判别。人工养殖的鱼苗未经优选会出现个别畸形、体色异常等现象,要求养殖前挑除掉;若使用的养殖饲料不当,会出现脂肪过多积累(如养殖大黄鱼的大肚现象)。正确的养殖方法养出的鱼应该与野生鱼没有什么区别。从口感上判断也不完全准确,人们对口味的追求各不相同,随着养殖技术的进步,通过对品味的定向选育可以培育出良好品味的养殖鱼。

其次,带鱼目前还没有开展人工养殖,没有养殖带鱼产品。所谓“人工养殖的带鱼有粒状硬骨,而且比较肥,而野生的没有硬骨,也比较瘦。”这种说法不存在。发现的带鱼有粒状硬骨可能是野生带鱼自身所带的,尚无具体研究结论。

6.野生和养殖的海鲜我们该如何挑选和区分?如何认证和辨识生态标签?

专家解答:从食用角度出发没必要一定要进行区分。许多海鲜如贝类,多采用滩涂底播的方式进行养殖,不存在野生与养殖之分。大多数捕捞的鱼虾蟹等海鲜上岸后基本都是死的,且只有捕捞成本,价格会低;而养殖鱼上市基本是活鱼,有一定养殖成本,价格会略高。所谓生态标签是指认证的绿色产品,有特定商品标识,大多都标识在产品外包装上,可通过企业注册的商标来追溯和识别。

7.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在国内外市场的现状和市场比例?有哪些技术保障水产养殖的食品安全?

专家解答:我国是世界水产品消费和水产养殖大国。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产量已超过捕捞产量,2014年我国水产养殖产量达到4500多万吨,其中,海水养殖产量为1700多万吨。我国水产养殖产品基本上是在国内市场消费,同时,每年也进口大量的水产品。

随着水产养殖技术进步,目前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取得了诸多研究进展,有诸多养殖技术可以保障养殖食用产品的安全。从养殖生产全产业链来看,遗传育种技术的进步,保障了亲本和苗种的种质资源的安全性;养殖环境的有效控制,保障了养殖水质安全;营养需求的深入研究和全价饲料的应用,保障了摄入品的品质安全;健康养殖模式(循环水养殖、抗风浪网箱养殖、生态友好型池塘养殖、海区筏式养殖、海洋牧场等)、疫苗防病等疾病综合防控技术,控制了药物的使用,保障产品的无药残生产;养殖产品的可追溯体系建设,完善了全产业链的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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