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合理引导交通需求,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车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及相关配套设施。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地。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建设和管理停车设施、扶持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逐步形成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供给格局,引导规范停车,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能,充分发挥停车设施在全市道路交通、停车秩序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七条 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引导广大市民选择公交或者非机动车出行,逐步形成绿色出行、低碳出行理念。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建设停车场,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停车设施布局规划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地上地下资源,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新能源机动车充电设施,考虑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换乘站协调建设。
停车设施布局规划和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建设停车场,配建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和安全防范等设施,并为新能源汽车设置充电设施。
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地等,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第十四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机场、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酒店、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或者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导致原有配建的停车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
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切实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公园是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是供民众公平享受的绿色福利,是公众游览、休憩、娱乐、健身、交友、学习以及举办相关文化教育活动的公共场所,是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承载着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园事业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群众对公园的数量、内涵、品质、功能、开放时间与服务质量等方面需求不断提高;二是随着社会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市民群众休闲需求的增加以及公园的免费开放,公园游客量急速增长,节假日更是人流剧增,公园的安全、服务、维护等方面压力不断加大;三是城乡统筹发展对公园类型、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四是城市道路拓宽、地铁修建、房地产开发以及“以园养园”等变相经营对公园的用地范围、公益属性及健康发展都造成威胁。
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和安定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公园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生态、低碳、人文、和谐的理念,始终坚持公园的公益性发展方向,切实抓好公园建设管理工作。
二、强化公园体系规划的编制实施
各地要在编制或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本着“生态、便民、求实、发展”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构建数量达标、分布均衡、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公园体系。一是适应城市防灾避险、历史人文和自然保护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合理规划建设植物园、湿地公园、雕塑公园、体育公园等不同主题的公园,并确保设区城市至少有一个综合性公园。二是与城市道路、交通、排水、照明、管线等基础设施相协调,统筹城市防灾避险及地下空间合理利用等发展需求。严格控制公园周边的开发建设,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限制公交车之外的机动车通行,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三是在保护、改造提升原有公园的基础上,按照市民出行300-500米见公园绿地的要求,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城中村改造、城乡统筹建设、弃置地生态修复等,加大社区公园、街头游园、郊野公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确保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四是将公园保护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绿线和蓝线管理,确保公园用地性质及其完整性。
三、加强公园设计的科学引导
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顺应自然、低碳环保的公园设计理念,从设计环节上引导公园建设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发展道路。一是严把设计方案审查关,防止过度设计。公园设计要严格遵照相关法规标准,严格控制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配套设施设备建设,保证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严格控制游乐设施的设置,防止将公园变成游乐场;严格控制大广场、大草坪、大水面等,杜绝盲目建造雕塑、小品、灯具造景、过度硬化等高价设计和不切实际的“洋”设计。二是以人为本,不断完善综合功能。新建公园要切实保障其文化娱乐、科普教育、健身交友、调蓄防涝、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并在公园改造、扩建时不断完善。三是突出人文内涵和地域风貌。要有机融合历史、文化、艺术、时代特征、民族特色、传统工艺等,突出公园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避免“千园一面”。四是生态优先、保护优先。要着力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地形、地貌以及湿地、生物物种等资源和风貌,严禁建造偏离资源保护、雨洪调蓄等宗旨的人工湿地,严禁盲目挖湖堆山、裁弯取直、筑坝截流、硬质驳岸等。五是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植物、适生植物为主,合理配植乔灌草(地被),做到物种多样、季相丰富、景观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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