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用户没有责任的,才是计量错误;如果供电企业没有责任,计量装置是由于用户原因而少计电量的,应该按“违章”或“窃电”进行处理;
二、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用户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约定,“用电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保险熔断、倍率不符等原因,使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入之日起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止。2.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的,按规定计算方法计算值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无法计算的,以用户正常月份用电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差额补收相应电量的电费,补收时间按抄表记录或按失压自动记录仪记录确定。3.计算电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退补电量,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退补电量未正式确定前,用户先按正常月电量交付电费。”
三、根据国家民法规定,民事责任的追诉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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