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电压过高导致家里电器被烧,可以找电力局赔偿。如果是供电局的问题,导致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
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
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扩展资料:
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
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六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
使用年限已超过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国家能源局官网-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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