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罗永浩在微博发文《也许是史上能量最正、心态最阳光的创业失败者和顽固还债者》,杠上一位自己的债主—锤子科技的一家投资者。罗永浩称,该机构在2017年锤子科技的融资过程中,在所有其他投资者都已签字并焦急等待救命投资款到账时,恶意拒绝签字,非常下作地在公司生死存亡之际,乘人之危,逼迫我个人签署强制回购股份的协议。作为锤子科技的创始人,为了给公司续命,我最后不得不签署了这份流氓协议。
最后,其表示,按照契约精神,这笔回购的钱还是会偿还,但会在其他债务全部还清之后才最后支付,否则对真正意义上的债主不公平。
指责投资人乘人之危,无可厚非,毕竟对投资人临时变卦或加码的行为不爽,发发牢骚是正常的。对,我们认为只是在发牢骚,抱怨一下,而不是站在道德的高地指责对方。因为,发牢骚是一回事,正常的情绪表达,但从道德上指责对方是另一回事,因为没有谁可以宣布道德的高地属于自己。都是商人,如果谁认为自己站在了道德的高地上,那么这个人要么太自以为是,要么太单纯把别人预想的太好把世界预想的太简单,要么别有用心。
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目的,但对于债务不逃避不赖账,值得点赞。欠债还欠,天经地义,点赞是别人的,并不是说不赖账成了一种美德,那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标准也太低了点。
钱一定会还,但等还清其他债务最后再还这个自己不待见的投资人。这里有个前提,不赖账,毕竟答应还钱,然后是偿还顺序的问题。这里的“乘人之危”和法律意义上的“趁人之危”是两回事,从发牢骚的角度,认为投资人趁火打劫了,用这个词只是为了情感的强烈表达,虽然说的有点过,毕竟当时回购条款还是自己自愿签的,但从一般说话表达的角度也可以理解;但法律上的趁人之危,有其严格的定义和适用场景,虽然民法典不再直接用趁人之危的说法,但规定了胁迫、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导致显失公平之类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肯定不符合。毕竟,倒闭的企业很多,公司缺钱,没有人有义务必须给你投资。
另外一个,这个投资人的钱最后还。债权具有平等性,如果各投资人回购的债权同时到期,债务人的确可以自行选择偿还,毕竟他是自然人,暂不适用公司的破产制度。
最后说一下名人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其实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但名人靠流量赚钱,即使从对粉丝负责以便持续获得流量的商业角度,其应当承担更广泛的社会责任,自己的言行还是要考虑到社会后果。
我们普通人发个牢骚,也就身边的人知道,但名人在微博上发个牢骚,恨不得全世界都知道。知道的多了,误解可能也就多了,有人认为是发牢骚而已,但有人认为这是道德批判。那么接下来,有人认为你没资格对投资人做道德批判,也有人认为投资人太不道德。很可能只是个牢骚而已,但可能给投资人带来影响。仅按目前的事实看,投资人一定应该受到这种网络曝光和指责的惩罚么?
商业是什么,说不准,但肯定不是情怀。
免责声明:本平台仅供信息发布交流之途,请谨慎判断信息真伪。如遇虚假诈骗信息,请立即举报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