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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加洛林家族重建帝国失败,标志着西欧正式进入封建时代

网友发布 2022-08-01 21:01 · 头闻号创业故事

中世纪的私人战争与西欧社会。在后查理曼时代的欧洲,政治统一性不复存在,“政治权力被视为一种被许多领主瓜分的私有财产”,公共权力变成了私人权力。国家名存实亡,国王名存实亡。随着卡罗琳家族重建帝国的失败,西欧正式进入封建时代。

封建制度下的私人战争。在封建无政府状态下,私人战争得到了新的发展,并与封建习惯紧密结合,成为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而且此时的私战只是披上了权利的外衣,起因和形式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如果说早期的私战还是氏族正义的重要形式,那么封建社会的私战就好比是贵族之间的武力行为。

同时,由于它与中世纪的法律和政治有着更广泛、更密切的关系,其意义也大大丰富了。其原因基于两方面:一方面,私战逐渐成为封建贵族的专属特权,其“重要标志之一是贵族享有随意携带和使用武器的特权”。这种变化其实早在查理斯·马特改革时就开始了,具体表现就是贵族垄断了武器和暴力,农民完全“固定在土地上”。

他们不再是士兵,他们不再有权携带武器。而且这种变化是由后来的统治者以立法的形式永久确定的。808年,查理曼禁止农民携带长矛和剑自卫。在封建社会,甚至在13世纪中叶,法国国王还在颁布禁止农民携带武器的圣旨。

另一方面,私战本身也是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描述。在政治层面,由于封建制度的建立,中央权力趋于瓦解和崩溃,统一的中央权威和权力中心不复存在,地方取代中央成为新的权力场所,形成了一个奇怪的景观:在中世纪西欧的地图上,你可以看到不知名的伯爵和公国,却很难找到一个边界清晰的国家。旧帝国已经瓦解,新国家尚未形成,这就是当时的实际情况。

失势的国王尚且难以自立,更不用说谴责和制裁贵族们的私战了。在法律层面,封建西欧的法律体系呈现出明显的多重性,法律的种类更加复杂,形成了封建地方习俗、教会法、王室法、庄园法和城市法并存的格局。还出现了司法困境:不同的法律主体适用于不同的法律,缺乏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最高权力机构。

正如汤普森所说:“如果没有公认的权威拥有管辖权,即使在一个不好战的社会,也会发生武装冲突。权利、义务、责任和忠诚,也因为封建制度的占有,交织在一起,很容易导致无休止的纠纷。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和执法部门,人们大多不得不通过斗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关于法律的多重性,我们也可以以卡普时期的法国为例。在10世纪和11世纪,法国的政治和法律状况有很大的地理差异。总的事实是:“法国西部被划分为许多公国,而法国南部仍在成文罗马法的控制之下,而法国北部的大部分地区遵循旧习惯法,直到13世纪才成为法典化的过程。”

而且不同地区的习惯法也有差异,博韦的习惯法和诺曼底的不一样。因此,如果两个地区的人民之间发生争端,在缺乏正义的情况下,私人战争往往是首选。经济上,封建经济中的财富相对匮乏,这是封建社会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私人战争猖獗的经济基础。

在封建制度下,“庄园经济是短缺经济”,产量不稳定,但各种税收相对固定,只能满足贵族的基本需求。阿拉伯人对地中海的威胁大大减少了贵族的商业收入,使得这种短缺尤为明显。因此,贵族的财产往往不足以养活一个大家庭”,于是通过私人战争掠夺别人的土地和财富就成了贪婪的男爵们“致富的唯一途径”。

在社会层面,在西欧,尤其是mainland China,虽然地域习惯不同,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敌对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至少在领主和诸侯的关系上这是肯定的。这是普遍公认的,尽管必须辅之以具体的程序和制裁。根据一些编年史家的描述,这一时期的许多私人战争大多是由敌意引起的,敌意的传承形成了家族间的世仇,导致了旷日持久的私人战争。

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私人战争既是有限的,也是极具破坏性的。说有限主要是指私战的危害和范围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实际上,与公共战争相比,私人战争受到抑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私人战争的形式和经济社会的现实:

第一,私战多为单人战役,几乎没有战役。“攻击是最常见的私战形式”。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夺取城堡外耕地上的直接财富——农作物和放牧牲畜,没有太多的政治目的。就算是为了权利,目的也能达到,没必要就范。这也是不同于公开战争的地方。通常一战就能拿下胜者。一般在血亲复仇的极端情况下,会发生大规模的、持久的战争,这种战争多发生在大贵族之间。

第二,私战使用的武装力量是有限的,体现在兵力数量和服役时间上。对于前者来说,私人贵族的领地越大,为战斗提供的骑士就越多。恰恰相反,恰恰相反。

就大陆而言,由于“我诸侯的诸侯不是我诸侯”,领主可以直接召唤的骑士一般不多。对于后者,战争中的骑士有固定的服役时间。超过这个时间限制,领主就要支付额外的费用,这也让私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负担,所以领主们争取速战速决。

第三,频繁但不以大规模杀戮为目的。骑士和贵族是私人战争的主要参战力量,杀戮不是主要目的,掠夺和俘虏支付赎金获得的巨额利益才是骑士参战的重要动机。所以,在私人战争中,贵族们一般都尽量避免自相残杀,他们更愿意俘虏对方。

究其原因,一方面,他们都是贵族,对彼此都有最基本的尊重。而且他们之间可能有血缘关系或者战友关系,杀了他们也是对自己荣誉的伤害,除非万不得已;另一方面,俘虏可以带来赎金,尤其是骑士和贵族俘虏,“杀死骑士只会招致敌人亲人的仇恨”。在当时,一个贵族的赎金是非常可观的,也因此成为骑士和贵族在私人战争中的重要收获。

即使是那些没有家族联系和文化联系的农民杂兵,也避免杀害贵族,这样他们不仅可以得到高额赎金,还可以得到被俘贵族的马匹、盔甲和武器。这真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而且,面对私战,农民也有办法自救。在中世纪,教会的避难功能一直存在。因此,在私人战争时期,有条件的农民可以带着他们的牲畜和家具到石头村教堂避难。而且,当时国王的宫殿和主教的住所也具有避难的性质。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国王及其王室的宫殿具有避难的性质,而国王的周围是不可侵犯的。

在忏悔者爱德华和威廉一世统治时期,基督教主教的住所也可以用作避难所。除了这些法律规定的避难所,一些地区的农民还有自己的避难所。中世纪时,德国萨克森的索图镇附近有一条巨大的岩石拱道,被当地人称为“牛棚”。这是一个天然的避难所,附近的撒克逊农民可以驱赶他们的牲畜,以避免私人战争的灾难。虽然这种做法的普遍性还有待考证,但确实是不可忽视的事实。

但同时,私战的邪恶也是毋庸置疑,不言而喻的。私战不同于劫掠,但也很难与劫掠区分开来。“在法国,战争总是陷入抢劫,并伴随着欺诈”。抢劫房屋和烧毁村庄是私人战争的必要组成部分,这对农民和农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兰斯·里歇尔描述了10世纪末安茹伯爵富尔克三世和布罗伊斯伯爵奥多之间的私人战争。从他的文字中可以看出私战的劫掠性质:“富尔克三世聚集了4000人。明知道他势单力薄,并不急于用兵,而是派兵不断掠夺奥多的土地,意图逐渐消耗奥多的力量,最后迫使他交出土地或者给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中世纪法国梅利比斯勋爵的妻子普律当丝夫人的话,为我们描述了私人战争的危害,并提出了警告:

私战,一个人变穷。他的职位越高,花费的成本就越大。一旦输掉战争,他就会陷入困境和灾难。

俗话说“灾难更容易毁灭出身高贵的人”……不仅是财富,对上帝、天堂、对这个世界的朋友、对生命的爱,都在充满敌意的私人战争及其带来的灾难中消失或被摧毁。更有甚者,私人战争伤害了我们的身心,让我们陷入了黑暗的深渊。有鉴于此,出于对上帝的爱和对罪恶的恐惧,应该尽量避免私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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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虽然很少有私战,但其危害也很大。斯蒂芬混乱时期贵族私人战争的破坏和残酷程度不亚于欧洲大陆。根据温彻斯特一位僧侣的记载,“私战毁村,逼乡民背井离乡”,可谓洪水猛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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