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全国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形成勇于担当、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决定将2016年实施的24项监管激励措施调整为30项监管激励措施,对相关重大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后的监管和激励措施、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较好的市县,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试点、促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促进外贸和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在培育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对于在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发行企业债券、创新债券品种、防范风险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两年内,其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通过“直通车”机制申请企业债券,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在促投资、稳增长中的积极作用。
四、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竣工等情况好的省份,在中央预算内现有专项投资中统筹安排部分投资,用于奖励和支持本省符合条件的项目。
5.对预算执行、提高收入质量、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较好的省份,中央财政以监管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和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予以奖励,用于支持该省推荐的先进典型市县。
六、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地方投资到位,推动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到位,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省内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计划,优先安排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建设资金。
七、落实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对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适当增加安排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减少地方已安排项目的建设投资。
八、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支持本省或辖内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和支持其申请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大相关领域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领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
九。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用地需求大的市县,在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用于支持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补短板项目建设。
十、对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省,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结果,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十一、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产销对接效应明显的市县,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和电子商务强县建设中予以倾斜。
十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的省份,鼓励创新政策先行先试,优先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基础好的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十三、为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国家科技改革发展重大政策,中央财政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在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倾斜,用于支持本行政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十四。对于在推进“双创”政策落实、支撑“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成效显著的区域性“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培育产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创业支撑平台,优先举办重大创新创业活动,优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安排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进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对接,鼓励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发展新动能,打造新引擎。
15.对促进工业平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的城市,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布局、服务型制造业试点示范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促进本行政区域制造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和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6.对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科技创新能力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城市,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优先安排重点项目,鼓励地方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协调发展的优势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链。
17.对在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方面下大力气的城市,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奖励,优先支持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先行先试,促进产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级。
18.对转型效果突出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如培育壮大替代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改善、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中央财政在安排年度补助资金时给予优惠支持,优先支持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
19.对推进质量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县,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与应用示范基地建设、重大质量项目投入、质量技术机构布局与建设、中小企业和“双创”企业质量技术服务、质量提升重点帮扶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20.对校企合作强、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显著的省份,在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中优先考虑,在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中国特色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重大项目中给予倾斜支持。
二十一、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努力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各类重点群体较好完成任务,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二、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良好的省份,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时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三、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举措积极、成效明显的省份,进一步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在安排以工代赈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二十四、对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主动、效果明显的市县,在安排中央补助和配套基础设施相关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
二十五、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市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由省级统筹按一定比例或额度给予奖励。
二十六、为落实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绩显著的省份,在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及选择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二十七、环境治理工程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中央财政每年下达相关省份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省里给予相应奖励。
二十八、河长制和湖长制工作在全省推广,河湖管理和保护效果明显的,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二十九、对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县,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三十、对贯彻落实相关重大政策措施取得显著成效,创造典型经验和做法,并受到国务院督查通报表扬的,在下一年度国务院组织的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

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的奖励和支持力度,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完善监督激励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励地方政府奋发有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监督激励措施的实施,及时制定或调整完善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监督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协调规范督导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督导考核制度,改进督导考核方式,创新督导考核方式,简化操作,优化流程,公正、客观、全面评价地方工作成效,避免增加基层负担;要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引导和帮助地方政府充分运用监督激励措施,充分发挥监督激励的示范引导作用。各省级政府要建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组织实施本地监管和激励措施。有条件的省份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加大奖励扶持力度,增强激励性。国务院办公厅将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评估监督激励措施的实施效果。
有关部门要制定或调整完善后的激励措施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从2019年开始,每年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将在上年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大督查和相关专项督查,研究提出督促鼓励的地方名单,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开展相关监督和激励工作。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大对办实事成绩显著的地方奖励和支持力度的通知》暂停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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