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直非常重视科技人才工作。江苏省第十四次党代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全力打造人才发展现代化先行区。围绕科技人才发展,近年来,江苏先后制定了“科技创新40条”、“人才新政26条”、“科技改革30条”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科技人才创新活力明显增强。去年底,江苏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要把江苏建设成为严阵的重要支点、人才强国和全国科技创新的重要策源地。在建设世界重要的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过程中,江苏应该承担起责任,为江苏做出贡献。7月29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科技人才发展的决定》。
《决定》的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关于科技人才的范围、发展原则、支持重点和工作职责。二是关于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的八项关键措施。三是关于优化科技人才发展环境。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肖恩介绍,决定就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提出了八项重点措施。

在科技人才培养中,要坚持德才兼备,充分发挥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作用,建立产学研实践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培养机制。在科技人才使用方面,要加强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优化科技计划布局,创新科技项目组织方式,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在科技人才引进方面,发挥重大人才引进项目的引领作用,加强海外人才引进载体建设,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科技人才提供便利。在科技人才流动方面,鼓励高校和企业科技人才双向兼职、离岗创办企业,向经济薄弱地区、基层一线和特殊行业流动。在科技人才评价方面,坚持分类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价,实行行业、科技、人才项目综合评价。在激励科技人才方面,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在科技人才服务方面,要加强科技人才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服务,建立科技人才发展的资金支持机制。在科技人员保障方面,要建立稳定的科技人员投入机制,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具体来说,在科技人才评价方面,决定指出要注重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评价与长期评价相结合,科学设置评价周期。如果个人成果输出周期较长,可以采用后评估的方式进行评估。外籍科技人才、港澳台科技人才、急需科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考试认定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科技人才的国外职业资格、职称和专业技能进行比对认定。授权合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以按照规定成立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独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符合条件并纳入试点的省属高等学校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产业、科技、人才项目实施综合评价,实行通过鉴定,一次多用评价。在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产业项目时,应突出科技人才的内容。
《决定》还提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年薪制、协议薪酬制、项目薪酬制合理确定科技人才及其团队薪酬,可以按规定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才,在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避免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获取合法收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有贡献的科学技术人才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和省科学技术创新发展奖。
《决定》还明确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对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履行了诚信勤勉义务的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人才发展相关项目,可按规定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资料来源:Litc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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