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有哪些重点内容?小布为你列出要点,一目了然↓↓↓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是加强科技与经济联系、创新成果与产业联系、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联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参与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岗位竞争、培训、考核、奖励等。,挂靠企业或参与项目合作时作为原单位在职人员。
合作期满,事业单位应当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人员在竞争上岗时予以优先考虑。如果工作没有完成,三方可以协商一致续签协议。专业人员与企业达成共识,自愿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并基于专业技术人员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兼职。与自己的业务领域相近,或者利用与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岗位上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开办企业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定、岗位竞争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业的,应当同时保证其履行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
技术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示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业务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如果创业涉及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开岗位创办科技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产业化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应当继续在原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者其所在企业应当依法为异地创业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异地创业人员遭受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职期间因工死亡的,按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的抚恤和丧葬费用规定执行。离岗创业人员应当实行职称评定、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职期间,由原单位处理。
离岗期间取得的成绩和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创业表现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岗位空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职创业者如果没有相应的岗位空,可以暂时突破岗位总数,逐步消化。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如果我提出提前回,可以提前回原单位。无正当理由离职后未归的,由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3年内可以保留人事关系。
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机构与离职创业者应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是推动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岗位。根据创新工作的需要,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要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数和结构比例限制。创新型人选可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其任职资格要求具备与其职务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的能力和水平。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在创新岗位探索弹性、灵活的工作时间,让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和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在创新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所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岗位竞争、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人员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创新工作的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可以就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达成一致。
事业单位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支付流动岗位人员的报酬。如果流动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其在浮动岗位的工作业绩可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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