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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问题,版权使用许可。在这一期中,我们将看看版权的权利限制。

著作权限制是指民事主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作品或者受相关权利保护的物品,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合法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合理使用的情形:
将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为了介绍或者评论某部作品或者说明某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道新闻,必然要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转载或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禁止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禁止刊登或者播放的除外;
翻译、改编、编译、播放或者复制少数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以出版为目的;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供展示或保存版本之用;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不以营利为目的;
对在公共场所设置或者展示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出版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出版;
以阅读障碍者可以理解的方式向他们提供出版的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版权相关权利的限制也适用于上述规定。
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以下法定许可情形:
编写教科书的法律许可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民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文字短篇、音乐作品或者单独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编入教科书,但是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标明作者姓名、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转载报纸和期刊的法律许可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发表后,其他报社、期刊可以将其作为摘要或者资料转载或者发表,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抄的除外,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音乐作品的合法许可
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禁止使用的,不得使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律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播放音像作品需经音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播放录像制品需经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许可。
制作课件的法律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或者国民教育计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文字短篇、音乐作品或者单一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片段制作课件。依法制作课件或者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发行权用尽
著作权穷竭是指在原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以销售的方式投放市场后,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不构成侵权。著作权的穷竭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消灭,而是指著作权人对已经合法进入市场的作品的原作或者复制品的发行权的穷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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