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兴政法】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着力扫清家暴案件受理和制作过程中的各类障碍,突出保护家暴受害人权益的时效性,明确裁判规则,最大限度保护家暴受害人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将于8月1日起施行。

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实际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家暴法实施6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依法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在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前,不需要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的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诉讼。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和执行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因此可以不依赖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最高法:冻饿、经常辱骂、威胁、盯梢、骚扰都是家暴。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虐待、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篇文章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在实践中,除了以上列举的形式,还有其他行为可以归为家庭暴力,需要加以明确。司法解释通过列举扩大了家庭暴力的种类,明确了冻饿、经常侮辱、诽谤、威胁、盯梢、骚扰等都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护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
该法律列出了家庭暴力的最高形式的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警告函、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然而,在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了几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保管和收集证据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当事人的陈述;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警告函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出警记录、讯问记录、讯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公安机关的;
被申请人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解决情况的视听资料;
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
医疗机构的病历;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庭暴力社会福利组织等单位收到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戚、朋友、邻居等其他证人的证言;
伤情鉴定意见;
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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