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无锡新鸿业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将迎来创业板发审委的“大考”。柿子财经记者注意到,在前期的问询回复过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权稳定性多次被深交所质疑。
招股书显示,新鸿业的主营业务为RD,生产和销售光伏电缆、新能源汽车电缆、工业电缆等特种电缆。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领域。新鸿业成立于2004年,由于没有持股比例超过50%的直接股东,单一直接股东按其股份享有的表决权不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没有控股股东。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卜晓华直接持有新鸿业28.84%的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湖州欧源间接控制公司3.75%的股份;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孙群霞直接持有新鸿业28.84%的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湖州爱众间接控制公司3.35%的股份。他们共同控制新鸿业64.78%的股份,共同控制公司。他们是新鸿业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017年1月,卜晓华与孙群霞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2020年1月,卜晓华、孙群霞、湖州欧源、湖州爱众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2021年9月,卜晓华、孙群霞、湖州欧源、湖州爱众再次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最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中,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如公司未来上市,本协议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后终止。”
卜晓华和孙群霞曾经是夫妻。2009年2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分割财产。当时卜晓华把自己有限的新鸿业35%股权给了孙群霞。
在首轮问询回复中,深交所三次要求新鸿业说明《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原因及内容差异。同时特别提到“发行人上市满48个月后一致行动关系终止是否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来源:新鸿业首轮问询回复

在第二轮问询回复中,深交所对新鸿业控制权稳定性进行问询,要求公司说明卜晓华与孙群霞离婚财产分割是否涉及公司股份,其持有的股份是否明确。
来源:新鸿业第二轮询价回复
但深交所在《审计中心意见落实函》中,对新鸿业控制权的稳定性仍存有疑问,要求公司说明实际控制人是否有可能发生变更。
资料来源:对新鸿业审计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鸿业在两轮问询回复和审计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中反复强调,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生产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新鸿业在对审计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中,从治理结构、生产经营、历史发展、规范运作等角度论述了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原因。公司同时表示,“孙群霞是卜晓华的前妻,他们的儿子卜毅出生于1997年。双方在血缘关系上有着一定的天然利益纽带,有着共同的把公司做大做强的愿景”。
柿子财经记者通过同花顺iFinD搜索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婚姻状况为离异”。截至7月21日,16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婚姻状况为离婚。
在漫步者的招股书中,柿子财经记者也发现了实控人夫妇公司上市前离婚的情况,但情况与新鸿业不同。漫步者于2010年2月5日上市,2010年1月21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漫步者实际控制人张文栋与前妻王晓红于2009年2月26日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文栋当时持有的深证漫步者43.65%股份全部归张文栋所有。同一天,公司的另一名股东王小红的父亲王久奎也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授权张文栋行使其全部股份。授权期限为2009年2月26日至公司上市之日起5年。当时,张文栋是华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晓红是华逸的董事兼人力资源行政部助理高级经理。
此外,2018年上市的陈康药业也有类似情况。《陈康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意向书》附件中提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于2005年5月离婚,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有价证券、现金等归谁所有,相互之间不办理任何过户手续”。同时,两人还在2005年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但协议中并未提及类似“公司上市满48个月后,一致行动关系终止”的条款。招股书显示,药业上市时,王为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兼总裁。本次发行前,合计控制公司50.3223%的股份,王间接控制公司13.5380%的股份。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两人共同控制陈康药业63.8603%的股份,为陈康药业的实际控制人。
鸿业能否成功应对实际控制权稳定性的挑战,印石财经记者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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