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A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诈骗手段非法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A伙同他人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有A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银行账户流水、审计报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明,形成了稳定的证据链,予以充分认定。本案中,同案被告人A作证称,A是B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参与了公司平台的设计,参与了公司成立后的日常管理和重大决策。几个证人的证词证实了相关的事实。可见,A不仅是公司的股东,还参与了公司的管理。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决策者之一,在共同犯罪中作为主犯起主要作用。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扣押的赃款赃物已另案处理,本案不再重复处理。
深圳知名律师—赵启太二审裁定: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90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这是最终裁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511023197210040471,汉族,初中文化,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股东,住所地及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汉岭花园19栋8C,2019年3月11日被逮捕,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启泰,广东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深检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甲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均参加了诉讼。此案已经审理完毕。
公诉机关指控: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同案被告人丙某;公司注册地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座201室,实际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南山高科技园区大冲商务中心18楼。登记股东为同案被告人罗、C、滕某、犯罪嫌疑人郑某、深圳市九洲共享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八方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钟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代同案被告人钱玉龙持有公司27%的股份,后将股份转让给同案被告人H,公司实际控制人为D、H,实际股东为D、H,犯罪嫌疑人F、C,同案被告人G、滕某、李某、林某梅、王某被告人张某辉是B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主要负责业务信息的审核、POS机的发放和讲解,同案被告人E是项目部培训师,负责对接业务;同案被告人梁某勇是b公司招商部负责人,招商部主要负责对外招商,将部分有商品的会员发展成商家。同案被告人周某龙是B公司商学院主持人,2018年1月开始担任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主要负责在各地讲课。此外,项目部、招商部和商学院通过组织总裁峰会和说明会,共同宣传B平台的商业模式,以对外发展业务。
2016年底至2017年初,D、F、A等人为了骗取公款,策划后决定建立投资消费返利平台,并找到G等股东入股。2017年4月左右,BAPP平台正式上线运营。这个平台的主要运作模式是:投资人在平台充值后,平台给予投资人21倍的小云豆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折算成大云豆。大云豆累计到500个投资人账户后,每200个大云豆投资人就可以操作APP从账户中提取相同金额的资金,相当于1个都云相当于人民币1元。除了提现,投资者还可以在B商城的小云豆账户进行现金购买或再投资,可以提取。
平台在给投资人高额返利的同时,为了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还通过设置不同类型的会员、不同级别的会员、不同的会员权益等方式,引诱投资人不断发展自己的下线。主要模式是:B平台注册会员必须扫描推荐人的二维码,每成功一名会员,推荐人将获得10颗小云豆。平台成员分为合作伙伴、联盟商家、联盟企业等。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伙同同案被告人D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甲不认罪。而其辩护人指控A犯集资诈骗罪,与事实不符。a不是公司的发起者和策划者,不参与经营管理,不能控制涉案款项,不能控制技术部,不是公司五人小组成员;他没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他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反而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他也是受害者。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具备诈骗罪的特定属性。a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行为。他加入公司销售汽车。a的会员主要是车主,通过平台返利来覆盖月供。a只是中介介绍。a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组织、领导传销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财务部负责人梁、会计莫红、出纳、商学院负责人邓、副院长袁茉莉、周、技术部负责人罗。
b公司通过线上线下的消费和投资进行返利。公司承诺费用全额返还,现金消费多少就可以获得多少小云豆,充值可以获得21倍的收益。不知道B公司有没有金融业务牌照。
平台设置了合作伙伴、联盟商家、联盟企业、区域代理商、供应链云系统联盟五个角色,都有相应的权益。项目部、招商部、商学院负责宣传,只要你有电话号码,就可以注册成为会员。
所有角色在平台消费或充值并推荐下线时获得小云豆,每天按总额的5 ‰折算成大云豆,可转出至余额提现或直接在平台消费。提现或消费都要收手续费。
合伙人分为五个等级:免费合伙人、创业合伙人、核心创业合伙人、创业合伙人、核心创业合伙人:免费合伙人不需要付费,其余四个等级要依次向平台缴纳1000元、1万元、5万元。
10万元。不管是什么级别的合作伙伴,每天在线只能充值1900元21次小云豆,只能获得13次。超出每日在线额度1900元充值的5倍小云豆。除了免费的合作伙伴,其他四类合作伙伴的线下一次性充值都是小云豆金额的21倍,依次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创业伙伴记不清了。
合作伙伴升级可以获得奖励。具体项目如下:1。推荐下线升级会员等级可获得下线升级费用20%的现金奖励;2、推荐线下消费或者充值小云豆,可以根据自己的水平获得一定比例的小云豆;3.推荐线下升级联盟商家、联盟企业、创业伙伴,获得支付一定比例升级费用的现金奖励;4.下线联盟商家、联盟企业出售小云豆,根据自身等级获得相应比例的小云豆奖励;5.如果合作伙伴支付费用升级,他/她可以获得支付两倍费用的小云豆奖励。比例根据平台权益表详细规定。我不太了解商家、联盟企业、区域代理商的模式和权利。都在权益表上。
我是十万级核心创业合伙人。我充值了一万块钱,拿到了核心创业合伙人资格。之后公司给我授信9万升级为核心创业合伙人,按月分期从我的利润里扣9万。
我的21倍小云豆充值金额150万,我的13倍。5次就是60万。50万是转账刷P0S机充值的。

我的发布会是公司安排的。不记得发展了多少下线,发展的人都能在后台看到。记得当时直接下线的有刘某峰、唐某荣、王某、林某峰、李某勇、李某平、潘某。除了核心的创业合伙人,我和林某峰、G还在福田区担任代理的角色,我们还没有实际操作过。
不记得从平台提现多少钱了。我在注册了三个账号,第一个账号是核心创业合伙人,其他两级不记得了。我用四张银行卡:招商银行113号,民生银行7288号,工商银行1664号,民生银行9788号.
公司充值返还21倍,返利来自公司资金池,由后期投资人投资、充值、升级。公司没有产业。
我2016年开始运营八方车辆,但是平台上没有卖。在B充值了三四百万,提现记不清了,都是后面客户充值来的。
本人使用三个平台账号,账号名称分别为“A”、“孙某丽”、“朱某英”。我充值了所有的钱。我也会在平台上为别人充值。因为客户从我这里买车后交的车钱有一部分是要充值到客户平台作为福利的,所以我会在收到车钱后帮客户充值账户,并在转账备注中注明是哪个客户。
所有股东从B公司领取工资和资金,工资3000元左右。如果股东邀请人参加公司的学习会,就可以获得资金。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
我的经销店是深圳的一家实业公司,张某鑫是经销店的员工,协助我工作。我跟买车的客户提到了B平台,说投资有返利。车商的客户都去B公司投资,张某鑫也可能会向客户公布。有几个客户是来注册平台,交会员费的,因为我是福田区的代理。
B公司说要订10辆车,总价值500万,交了200万定金。后来因为没拿到车,钱还给公司了。我记不清楚该通过哪种方式获得退款。
“SAPC”虚拟货币是2018年5月B公司准备联合发行的虚拟货币,但后来没有制作出来。虚拟币要和小云豆兑换,所以投资者直接买小云豆而不是虚拟币。只有少数人知道B公司要发行虚拟货币,后来罗被抓,没做成。
四。鉴定意见。
1.广东新郑司法鉴定所2018年11月7日出具的数据提取分析鉴定意见书:证明登录b平台数据库提取了平台用户信息、资金流向记录、充值提现记录、大云豆提现记录、小云豆购买记录、用户钱包记录、信用贷款记录、赠款。
1.被告人A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
二、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并返还被害人。
3.判令被告A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岳重441号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原公诉人。
上诉人甲,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股东,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在,他被关押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启泰、钟小青,广东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集资诈骗一案,并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粤03刑初字第909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A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经审查案卷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审判现已结束。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90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这是最终裁决。
[律师介绍]
赵启泰律师于2007年加入广东郭辉律师事务所。总结出一套高效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擅长办理重大复杂案件,尤其擅长公司、合同纠纷、房地产、刑事辩护四个板块。他是一位综合能力突出的律师。赵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公司实务,并创造性地将二者结合起来,更好、更有效地为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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