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5月,股东A与股东B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成立公司A,其中股东A出资200万,持股20%,股东B出资800万,持股80%;A公司是一家环保材料贸易公司,协议还约定,股东B有义务办理A公司销售环保材料的资格以及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到2020年9月,股东A实际出资200万元,股东B实际出资300万元,均已支出并投入A公司,但A公司销售环保材料资质一直没有做好,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股东A心灰意冷,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合作协议。他们还认为,由于股东B未完成公司资格认定,导致A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股东B严重违约,要求股东B返还其出资200万元。
1.问题,
股东可以要求取消合作协议吗?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为使当事人尽快退出不愿意或者不能正常履行的合同,减少或者防止损失。本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公司法》第180条至第182条针对股东不愿意继续合作的情况,制定了公司解散制度。
本案涉及解除协议的事实也构成了公司解散的原因。根据涉案协议,股东乙应积极完善相关手续,办理相关资质,但至法庭辩论结束,股东乙并未举出涉案协议中载明的资质文件。没有资质,A公司就无法进行生产经营,股东A和B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股东A可以请求解除协议。
2.问题,

股东A可以要求股东B返还其出资200万元吗?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根据规定,股东A是A公司的股东,无权要求抽回出资,只能在公司清算后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因此,对于股东A要求股东B退还已缴纳股权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此时,A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盈利,账面上也没有值钱的财产。
总结:
1.投资前要预估公司办理资质手续的难度,避免因为资质不足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股东投资失败的教训。
2.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发现股东的出资不能随意抽逃。如果担心出资受损,可以让公司其他股东来承担,即股东A和股东B可以约定,如果公司遭受损失,股东B可以弥补股东A遭受的损失,股东A可以保证股东B出资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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