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由于经营不善,王刚拖欠了他人的巨额债务,这些债务无法偿还,包括2014年9月高云的一笔1000万英镑的贷款。但是王刚并没有放弃自己,他总是试图偿还债务。

2017年3月,王刚成立了乐乐房地产公司,王刚是该公司100%的股东。2017年4月,王刚利用社会资源,以乐乐房地产公司的名义拿了一块地,准备进行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前期需要大量资金,王刚手头资金严重不足,加上债权人高云催债的压力,王刚决定让高云投资乐乐房地产公司。卖掉房子赚钱后,王刚和高云会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红。
此外,高云还是乐乐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每月向高云支付固定利息20万元。
与王刚高云达成共识后,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王刚持股40%,高云持股60%。高云是乐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账目、印章和财务支出由王刚和高云共同控制。王刚负责协调政府关系和办理房地产开发手续,而高云负责筹集资金。然而,双方尚未明确商定具体的职权范围。
高云和建筑公司的老板欢欢从小关系就很密切。2019年8月,在王刚不知情的情况下,高云以乐乐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欢欢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建筑合同的结算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50%。

王刚得知后非常生气,他与高云翻脸,拒绝履行这项建筑合同,认为高云太贪婪了。第一,乐乐房地产公司支付高云的高额利息,承担高额利息成本。第二,高云想让乐乐房地产公司靠卖房子赚钱。再次,高云与欢欢建筑公司恶意串通,以高额建筑费用套取乐乐房地产公司资金,增加了公司经营成本,降低了公司利润,间接损害了王刚的利益。
高云认为:这个时候,房地产项目可以立即申请施工许可证。王刚已经没有必要继续参与经营,为公司创造价值。他可以自己办理后续房地产开发手续,然后卖房赚钱。股东王刚必须尽快被踢出公司,让他退出公司。
2020年3月,高云以王刚为被告提起借款纠纷诉讼,并查封了其40%的股权。2020年10月,因王刚无力偿还借款,高云穗强行将王刚名下40%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王刚被迫退出乐乐房地产公司...
王刚的主要错误如下:
1.法定代表人为高云,可代表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不控制公司印章、银行账户和网上银行。
3.没有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导致王刚对公司重大事项没有决策权。特别是房地产建设项目由谁来发包,合同价格是多少,工期需要多长,都没有明确的约定。事情发生后,王刚无法追究高云的责任,所以他不得不被屠杀。
律师总结:
事实上,在高云进入乐乐房地产公司之前,他就设置了一个陷阱,让王刚进入其中。当高云不需要王刚的时候,他立刻把王刚放了出来,于是就有了“杀驴”之举。
如果王刚在与高云签署合作协议之前咨询了专业的股权律师,这样的悲剧可能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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