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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从一宗失败的无人机并购案例看投资法律风险

网友发布 2022-07-31 19:01 · 头闻号创业故事

作者:德和恒商业纠纷解决-孙福林

01 MA背景:无人机成为资本追逐的“宠儿”。

2017年是无人机行业充满挑战和机遇的一年。一方面,市场需求不断增加,无人机应用越来越广泛,行业发展迅速,改变了2016年DJI无人机一家独大的局面。另一方面,不正常飞行带来的威胁与日俱增。为了维护空域的飞行秩序,国家加强了对无人机飞行的管控。这一年,无人机项目投资MA案例屡见不鲜,无人机企业也成为并购领域的“香饽饽”,本文以某无人机投资为例。虽然最终投资失败,但希望通过对MA事实的还原和法律风险的分析,给跨境MA领域一些启示和帮助。

02案件启动:跨届MA,签署投资MA协议

2017年6月初,青岛某基金管理公司计划转型投资。由于无人机这个题材在当时是一个热点,调查的目标公司山东航空空科技有限公司据说在行业内有一定的优势。青岛某公司董事会经过简单协商,决定以现金方式购买山东航空空股权。6月10日,青岛某公司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山东航空空公司签订《关于山东航空空公司的MA协议》。青岛某公司以400万元的价格收购王某某持有的山东航空空公司40%的股权,并出资1000万元向

MA协议的核心条款如下:王某某、山东某航空空公司应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50架样机的批量生产并实现销售;2.2017年10月31日前,王某某应以山航空公司的名义完成山航空公司所有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相关专利申请和技术保护工作;3.王某某担任标的公司总经理,作出业绩承诺:山东某航空空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万、3000万和6000万。

协议签订后,青岛某公司将根据协议分期投入资金。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等交割手续后,青岛某公司将安排管理人员到山东某航空空公司参与经营管理。与此同时,王某某目标公司的业务团队也已经开始投入公司运营,一切似乎都在朝着有利于《MA协议》最终目标的方向发展。

03纠纷出现:股权转让、资产交割后产生纠纷。

2017年8月,山东省某航空空公司业务组组长王某某以批量生产为由,提出批量采购,总价值3000万元。在合同审批过程中,青岛某公司法务部提出的大宗采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1。采购合同极不规范,缺乏必要的产品技术数据;2.供应商青岛某塑料厂不具备制造航空空配件的资质;3.山东航空空公司副经理石某某兼任供应商青岛某塑料厂法定代表人,涉嫌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另外,山东某航空公司采购人员拒绝向青岛某公司透露采购销售渠道信息,部分采购的原材料在山东某航空公司付款后未入库。目标公司团队负责人王某某态度非常反常。他多次投诉青岛某公司的运营审批制度,要求总经理负全责。只要投资人,青岛的一家公司可以出钱,它不一定要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本着谨慎的原则,2017年8月底,青岛某公司要求山东某航空空公司作业团队展示用药物进行植保作业。当月,山东某航空空公司安排演示试飞。药箱装了三分之一的药,无人机起飞后仅十秒就坠落,技术人员表示需要调试。大修10天后,再次安排飞行演示,无人机在装药作业时再次坠落。大修问题是发动机熄火是因为水进入发动机密封圈。

后来,青岛某公司再次要求王某某提供山东某航空空公司所有上下游企业资料,以便青岛某公司对后期投资做出合理判断,但王某某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青岛某公司随后安排人员对同类型无人机公司进行补充调查,才发现同等价格采购的原材料价格远低于山东某航空空公司提供的报价;拟销售客户长期未回复山东某航空空公司的询价函。青岛某公司据此分析判断,王某某在本次MA交易中涉嫌隐瞒关键信息、虚报标的公司盈利能力。基于山东航空空某公司无法投产,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诸多问题,后期继续投入资金难免存在重大风险。2018年初,青岛某公司决定停止对山东某航空空公司的后期资金投入,解除厂房租赁合同,陆续裁员。此后,青岛某公司与王某某进行了多轮谈判。由于山东空某公司目前掌握的无人机技术还处于研发阶段,根本无法投入量产,双方始终没有达成有效的解决方案。

04争议焦点:股权回购和投资款返还的条件是否已经达到。

为最终解决MA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2018年1月,青岛某公司根据《MA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仲裁请求是:1 .裁定王回购青岛某公司持有的山东航空空70%股权;2.判决王某某返还青岛某公司股权投资价款人民币1400万元;3.判决王某某向青岛某公司支付利息56万;4.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由王某某负担。

本案基本事实比较清楚,仲裁审理的焦点是:青岛某公司要求王回购股权并返还投资款的条件是否已经达到?合并合同哪一方构成违约?针对这个问题,双方持不同意见。青岛某公司认为,山东某航空空公司未能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50架无人直升机样机的批量生产和销售,未能在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的技术保护,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股份回购义务。王某某辩称,其虽为山东某航空空公司总经理,但青岛某公司因未提供足够的人员和资金,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根据合同中关于王某某至少应工作5年的约定,青岛某公司基于对王某某的依赖和帮助,投资了一家山航空公司,这是双方达成共识和合同的基础。因此,王某某的经营权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不会被剥夺或限制,王某某本人也不会放弃经营权。因此,王某某的辩解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据此,仲裁委支持了青岛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认定王某某承担股份回购义务。

05失败的教训和经验

1.跨境MA风险很大,因此尽职调查非常重要。

对于跨境投资MA,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对目标公司、行业竞争对手和上下游企业进行详细了解。但在本案中,青岛某公司一味追求MA题材的新颖性和稀缺性,忽略了对标的公司技术研发能力、生产能力和市场前景的评估和判断。青岛某公司在收购前,仅对目标公司有初步了解,但未组织法律、审计团队进行尽职调查。目标公司交割后出现问题才安排专业团队对同行业、上下游企业进行补充调查分析,是本次投资失败的主要原因。

2.管放结合,适当授权,合理使用目标公司运营团队。

本次MA的投资方虽然有资金优势,但对无人机行业知之甚少,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目标公司的正常运营,就必须依靠原有的管理团队。投资方采取了“管放结合、适当授权”的方式:一方面,给予运营团队适当授权,保证目标公司的正常运营,调动核心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目标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和大额资金进行专项监管,防止运营团队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公司利益。

3.掌握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止损。

虽然投资过程比较仓促,但在目标公司的资产交付后,投资方也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先安排管理人员领取目标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次,在发现目标公司涉嫌关联交易资金转移时,通过资金托管将目标公司的资金委托给财务公司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实现止损;最后,安排审计组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梳理目标公司或有财务问题,终止涉嫌关联交易的购销合同,果断提起诉讼,追回已支付款项。

4.约定仲裁管辖权,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本案各方签订的《MA合同》约定,该纠纷的管辖机关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作为商事司法机构,更加尊重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方面,通过查明案件事实,最终认定融资方构成违约,根据《MA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完全支持投资方的仲裁请求,有效维护了投资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仲裁委员会实行了“一裁终局”,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

来源:德和恒商业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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