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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终止后都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网友发布 2022-07-31 18:06 · 头闻号创业故事

经过努力,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被控侵权人终于扭转了不利局面,成功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法院也撤销了专利侵权的生效判决。此时已经执行的财产还能返还吗?

前锋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一个典型的情况是,侵权纠纷判决生效后,作为权利基础的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被控侵权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通常会撤销已经生效的判决,决定驳回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生效民事判决被撤销后,原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轮换。但是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没有溯及力。

在这种情况下,探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侵权判决是否可以撤销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这也是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探索

第一,实行循环制。

执行也称为反向执行或重新执行。通常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结束后,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机构需要对被执行财产采取新的执行措施,以使被执行财产恢复原状[1]。

执行回转制度是对前一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一种救济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应当责令返还已执行的财产,并可以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革命的实体法基础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不当得利债务。当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时,被执行财产的当事人与受益者之间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在执行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原执行受益方取得了被执行的财产,应当属于不当得利。这种法律关系在民法上是一种不当得利的债务关系,在诉讼法上是一种民事执行的循环关系[2]。

实践中,被执行财产的当事人有的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起新的民事诉讼,主张返还被执行财产,有的则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撤销。

虽然诉讼程序不同,但这两种情况本质上都是基于上述相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目的也是完全一样的,即返还原被执行的财产。

二、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溯及力

在涉及执行回转的案件中,专利侵权纠纷的执行回转是一个特例。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和调解书不具有溯及力。上述规定为专利侵权案件原则上不予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上述原则之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了第一个但书,即专利权人是恶意的,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第二个但书,即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上述规定表明,在存在恶意和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转折。

至于专利法第47条的立法目的以及三款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作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维护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的公平和现有秩序,而不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三款之间的关系是:一般规定、例外和例外的例外之间的关系。

具体来说,《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原执行依据的权利基础不存在,受益方基于该专利取得的执行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撤销。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句是例外,限制了无效宣告决定的溯及力,对已经执行的不当得利进行了正当化,因此可以避免撤销。

专利法第47条第2款第2句和专利法第47条第3款进一步限定了不当得利的正当化范围,规定在主观上有恶意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进行逆转[3]。

第三,与专利侵权诉讼相关的执行转向案例分析。

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已执行或部分执行的侵权判决被撤销后,部分原执行人通过向原执行机关申请执行撤销主张权利。

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有的案件执行成功,有的案件执行失败。

专利侵权诉讼执行成功案例。

1起案件

某有限公司、某音乐公司与王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苏州中院依据生效侵权民事判决立案执行,执行完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民事再审判决生效后,某有限公司和某音乐公司申请执行轮换。苏州中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原被执行财产已全部返还[4]。

2起案件

徐、谢申请执行付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据此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徐、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北京市二中院判决某福公司限期返还取得的财物及孳息。逾期拒不执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5]。执行裁定中未涉及北京万特福公司的抗辩,故未认定执行翻盘的理由。

3起案件

某墙体材料公司与某装饰材料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合议庭达成一致,如果不进行回转,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支持执行撤销[6]

专利侵权诉讼执行失败案件

4起案件

某昌公司与某九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福州中院立案并依据生效判决执行常某公司相关款项。然后撤销生效判决,某昌公司申请执行轮换。福州中院作出执行撤销裁定,某九公司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提出异议。福州中院支持该异议,作出新的执行裁定,撤销执行撤销裁定。常某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支持执行翻盘[7]。

5起案件

某电器公司与田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还有一种情况,再审判决或裁定中明确,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不需要执行后续的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再审判决中认为,该案已经部分执行,但尚未执行的,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对原判决未依法执行的部分具有溯及力。因此,原生效判决未执行部分不再执行,但已执行的赔偿金额不需要撤销[8]。

6起案件

阿林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服装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的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决定对一次审判没有溯及力,不能导致执行的逆转,故驳回再审申请[9]。

在上面的案例中,成功执行挥杆有两个主要原因。

一是原受益人的原因,部分原受益人没有进行积极抗辩,或者抗辩理由不包括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另一种是明显存在不公平而不转向的情况。在执行失败的情况下,原执行受益人均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积极抗辩,法院也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四。专利侵权诉讼不当得利案例分析。

诉讼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已执行或部分执行的侵权判决被撤销后,部分当事人通过提起新的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与申请执行轮换的情况类似,也有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债务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也有不当得利债务胜诉的情况和不当得利债务败诉的情况。

一个主张不当得利债务的成功案例

案例7

一家国有公司与多家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本案中,专利侵权判决生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撤销专利侵权生效判决。接着,某州公司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请求判决部分公司返还某州公司支付的侵权赔偿金及利息62万元。

本案一审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了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某国有公司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法》相关规定调整的客体是已经作出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在涉案专利案中,某国有公司根据部分公司的要求自愿履行判决,并未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如果不进行执行轮次,显然有违公平原则。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某国有公司的诉讼请求[10]。最后,基于侵权诉讼生效判决履行的财产,由原所有人重新取得。

一起不当得利债务的追偿失败案例

案例8

阿康公司与张不当得利纠纷案

该案一审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在相关专利侵权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康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张某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履行完毕。无效的决定对和解协议没有追溯效力。因此,张获得的赔偿不缺乏法律依据,故不构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11]。基于侵权诉讼生效判决最终被执行的财产,原所有人没有重新取得。

在前述案例中,法院关注了侵权赔偿的获得方式。基于生效判决,某国有公司自愿支付侵权赔偿金,其不当得利的请求最终得到二审法院支持,财产被收回。但某康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支付了赔偿金。法院认为,张不构成不当得利,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履行及无效决定的可追溯性,故某康公司未能取回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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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无效的溯及力的规定,其实是侵权判决撤销后执行的例外。同时,专利法对例外情况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对例外情况做出了例外规定。因此,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判决和裁量,决定是否支持执行翻盘。

实践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后,一些基于专利法上述规定的案件并没有导致执行的逆转。但也有一些案例,法院认为如果不执行撤销,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或者受益方未能进行积极有效的抗辩,最终支持了撤销。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作为原被执行人,可以主动证明存在明显显失公平、恶意损害或者执行依据不足的情形,主张执行撤销或者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作为原执行受益的当事人,如果认为不应当导致执行撤销或者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抗辩。

注释和参考:

[1]陈涛。论轮转制的现状与改进[J].法律制度与社会,2011年11月:43-44。

[2]陈刚。民事执行循环制度的法律意识考察及其立法启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3-16。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知民终第586号判决。

[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5执行347号裁定书

[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243号执行裁定。

[6]杨明洁,高娜。侵权判决撤销后能否执行反转[N]。《人民法院报》2011年12月15日第7版。

[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中243号执行裁定。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370号。

[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沈敏第1693号民事裁定书。

[10]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粤03民事判决书第19037号。

[11]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中华民国北京0113第746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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