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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审判案例

网友发布 2022-07-31 17:12 · 头闻号创业故事

2021年,笔者有幸参加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少文老师开设的证据法课,组织母校23位师弟师妹筛选了近3.5万份诈骗判决书。接着,笔者对案例进行了两次梳理,并对写作进行了总结,以期对常见诈骗的论据进行初步、系统的梳理。

——李祖权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一.数据来源

案由:欺诈。

范围:2020年一审判决+所有二审判决+所有无罪判决

数量:34,969份

数据库:北大法宝

搜索时间:2021年6月12日

注:由于筛选过程中数据库不断更新,判断可能存在疏漏。

接下来,笔者将从无罪说、轻罪说、轻罪说三个板块对诈骗罪的论点进行梳理。

第二,欺诈无罪抗辩

无罪抗辩的框架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刑法的客观主义,具体如下:

1.客观论据:行为人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2.主观方面的论证:即使客观上捏造了事实或者隐瞒了真相,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3.因果关系之辩: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并未导致被害人的误解;

4.因果关系辩论:被害人虽陷入误会,但并未基于误会处分财产;

5.财产损失辩论:被害人虽然处分了财产,但没有遭受财产损失,或者财产损失数额无法查明,或者遭受的财产损失未达到追诉标准。

接下来,作者详细阐述了每个论点:

前情提要:

欺诈论据和案例|对35,000项欺诈法令的研究

主观说法: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几乎所有的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都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司法机关只能审查行为人的客观表现,运用刑事推定方法追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但在社会生活中,也存在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客观上为了达到目的,编造了一些事实或者隐瞒了一些真相的行为。不能因为行为人虚构了一些事实或者隐瞒了一些真相,就直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从时间空维度进行系统审查,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是否如实告知了其身份信息、行为发生时的履行能力、是否履行了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

无罪辩护8:钱是用于生产经营的。

虽然行为人虚构了借款目的或者隐瞒了借款的真实目的,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并交付了财物,但行为人将款项投入生产经营,或者扭亏为盈,或者增加了利润,但最终因经营亏损而无法偿还借款,不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生产经营存在一定风险,行为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主观上是为了盈利,而不是为了亏损,一旦盈利就可以偿还借款。这种情况与行为人以同样的方式借钱进行赌博有着本质的区别。赌博虽然也有赢的概率,赢了也可以还,但赌博的本质是行为人追求不劳而获,不在社会价值观的容忍范围内,法律不应该认可。和借钱高消费用同样的方式也是有本质区别的。借钱进行高消费,本质上是一种无权取得,不能产生积极的经济利益,更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生产经营是商业活动。纵观人类历史,它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因此,行为人以这种方式取得财产用于生产经营确实不当,但社会价值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和容忍这种行为模式的失败结果,刑法不应做出消极评价。

相关案例:

344号01号处罚结束——李宏彦涉嫌诈骗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宏彦为解决公司投资困难,确有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但所得资金用于正当经营,无恶意挥霍,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且本案中与蔡某写有民事借条,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缺乏欺诈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李宏彦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能满足证明标准。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李宏彦犯有不能成立的罪行。李宏彦在本案中形成的债务和行为,可以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内,适当追究法律责任,进行诚信经营评价。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手段,必须遵循谦抑性和谨慎性原则。因此,对本案上诉人李宏彦的非犯罪化评价,符合证据裁判的要求,也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理性法治社会对市场风险的尊重,以及市场企业家和失败者应有的宽容。

湘0902初20号处罚——涉嫌诈骗

本院认为……虽然曾拥军在2013年10月申请了扩产项目,但蔡骏合作社在2014年不符合《湖南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中“2012年12月31日前农民成员达到50人以上”的要求,以53名虚构的农民成员申请国家农业补贴70万元。但根据现有证据,扩建工程最终实际支出为147.95万元。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14集发表的文章《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从事可以享受国家补贴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条件,骗取国家农业补贴,全部或者主要用于农业经营开发的,属于农业补贴申请中的违规行为。“不应定性为欺诈”的分析表明,曾拥军将蔡骏合作社申请的70万元农业补贴全部用于该合作社申报的扩建项目,曾拥军的行为仅属于农业补贴申报中的违法行为,不应定性为欺诈。被告人曾拥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曾拥军诈骗28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无罪说法9: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合法债权。

行为人对被害人有取得财产的权利,但由于被害人拒绝履行义务,行为人为了实现合法的债权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交付财产,行为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取得财产。这种行为模式不应被视为欺诈。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的意图。本质上,他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了他应得的财物。当然,如果行为人取得了超出其权利范围的财物,则可能存在非法占有该部分数额的故意。

而且,在这种行为模式下,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净资产都不会大幅增加或减少。行为人的资产由虚变实,同时债权消失,净资产未实际增加;受害人的资产由实变虚,而负债消失,净资产实际上并没有减少。从净资产来看,被害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套用韩友谊老师的话,这种行为只是改变了受害者资产的构成结构。当然,这个论点也可以归为财产损失的论点,存在论点的竞合。但在构建论证体系时,笔者遵循的是先前者后后者的原则。如果论点可以推进,那就尽量推进,所以放在客观论点里。

再者,如果刑法认定这种行为模式构成诈骗罪,既是对权利人实现权利方式的不当批判,也是对受害人不履行义务的变相鼓励和保护。民众朴素的正义感往往难以接受,所以刑法要保持谦抑性。

相关案例:

惠行字第205号-林涉嫌诈骗案

上诉人林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来说,从主观上讲,博罗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向农民工和工程队发放的涉案款项属于财政拨款,但实质上仍属于该局欠博罗县市政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即使公司弄虚作假拿回欠款,也很难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豫326初字第218号处分——涉嫌诈骗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伟兵借用他人车辆,未经他人许可,直接驶往南通。当马伟兵向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分局川港派出所报警称有他人与他发生经济纠纷,并将对方车辆开走后,接警人对报警人进行了法制宣传,告知其积极与对方联系,合理合法处理问题。在汝阳,警方要求马伟兵交出被扣车辆,并通过法律途径与他人解决问题。然而,马伟兵仍然未能通过法律途径处理纠纷,并且仍然以他们没有支付工资为由拒绝归还他人占用的车辆。直至车辆被警方查扣,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涉案车辆,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

论点10:为受害者提供财产保护。

行为人虽然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取得财产,但事前或者事后向被害人提供了抵押、担保等财产保护措施,因此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不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后果。即使将来抵押财产贬值,造成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也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否则行为人的非法占有将以抵押财产的价值变化为转移,违反了刑法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相关案例:

01年第一句话开头第43条——赵宝和吕倩涉嫌诈骗。

在抵押诈骗犯罪中,出借人出借款项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均有抵押担保,而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和还款能力并不是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因此,抵押物作为贷款担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本案中,赵宝将大鑫泰公司开发的鑫泰大观小区内的真实商品房以手签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抵押给上海范静公司等公司和个人,并在抵押贷款期间取得了公司资产在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因此可以认定赵宝抵押的商品房是真实的。

饶中字第48号——邓涉嫌诈骗

上诉人邓某佳虽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提供虚假发票、虚假证明夸大其资产,但仍具有相应的履行能力。2011年1月5日,上诉人邓某佳已返还徐某兵人民币36万元,并将价值9.78万元的汽车抵押给徐某兵。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邓某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上诉人邓某佳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无罪辩护11:没有阴谋。

行为人基于他人非法占有,故意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但主观上没有与他人串通非法占有,导致被害人误解。被害人基于误解交付财产,他人最终取得财产。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质上属于他人犯罪的工具,不构成诈骗罪,而他人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这里“没有串通”可以进一步分为“有证据证明没有串通”和“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串通”。

相关案例:

冀348号,11号点球端门涉嫌欺诈

经查,孟及其辩护人辩称,孟不构成诈骗罪。经查,孟将刘编造的虚假信息转述给被害人,并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将刘骗取的钱款转走,帮助套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客观上帮助刘骗取他人财物。但是,他什么时候参与了被害人的诈骗,什么时候客观上知道刘骗取了他人财物,唯一的证据就是刘前后矛盾的供述。刘曾坦白说,孟应该知道,但他写了两本书,说孟一无所知。孟的银行往来账户不能证明孟将被害人的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故不足以认定或推定孟主观上有故意骗取他人财物的证据。综上,认定孟及其辩护人无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豫中行重耳字第00081号-任义金涉嫌诈骗案

纵观本案,上诉人任某承认自己不具备办理矿田手续的能力,被害人郝某也认为自己是依靠任某的人脉关系完成此事。任某轻信李某的谎言,只是为了在煤矿场扩建成功后赚取手续费,然后将钱汇给李某;任的辩护人提供的材料证明,任在未办理扩大煤矿井田手续后,在被害人郝报案前,到安对李提供的所谓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国资委的文件进行了调查核实。这些文件是虚假的,表明任一直在履行他应尽的义务,他没有与李合作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本案现有证据中,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任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不能证明其与李某存在诈骗的共谋关系。故任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法的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上诉人任应被依法宣告无罪。

诈骗的论据与案例|一项对34000个诈骗判决的研究将于下周在本微信官方账号发布,敬请关注。

作者介绍:

李祖权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武汉大学“刑事案例研讨”教学合伙人,无讼学院专栏作家,《Dianjing.com》专栏作家。历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律谈判课程客座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证据法课程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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