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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湃案例:发起公司设立失败,投资款一定能全额返还吗

网友发布 2022-07-31 16:49 · 头闻号创业故事

如今,“创业”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梦想财富”的选择之一,但这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创业失败”,但新公司在起步阶段就失败了。也许有些朋友没有听说过这种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存在,发起公司的设立往往会失败,从而引发一系列纠纷。那么,如果公司成立失败,投资人可以要求全额退还投资款吗?最近上海一派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案件中就有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01案例概述

张与李四签订公司设立协议,拟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名义经营途虎养车专营店。

在《公司设立协议》中,双方约定投资款由李四转入张三的银行账户,由张三办理A公司注册,由张三管理。公司注册地址和店铺一样,都在上海闵行区。

李将投资款转给张三后,张三并未注册公司,而是以b公司的名义在店铺地址经营,李多次催促张三成立A公司未果,张三以店铺一直正常经营为由拒绝返还投资款。

上海一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李四委托,起诉张三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及利息。最后,法院完全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02一派分析

结合处理本案的经验,上海一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1.哪个法院应该对这个案件有管辖权?

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地址有两个,一个是公司设立协议约定的店铺地址,上海闵行;另一个是被告张三的住所地上海嘉定。由于双方签订的公司设立协议中没有管辖权条款,本案管辖法院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股东资格确认、利润分配、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律师认为,即使A公司不成立,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的公司住所地也是上海市闵行区。如果将本案定性为公司设立纠纷,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有律师认为,本案不属于公司设立纠纷,法院应按照一般属地管辖确定。

据一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检索,一些案件类似的案件是按照公司设立纠纷、其他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来处理的,各有不同,没有达成共识。

派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对于原告来说,可以以有利于诉讼的方式灵活选择管辖法院;对于被告来说,根据不同的解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程序。

2.李四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

张三未按照合同约定设立A公司,不一定导致李四有权解除公司设立协议,也不一定导致张三需要返还全部投资款。还有必要基于以下三个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公司设立协议是否约定A公司的设立期限?

本案中,由于公司设立协议未约定A公司的设立期限,且张三有救济的可能,合同目的仍有实现的可能。故李四在未督促张三在合理期限内成立A公司的情况下,不应解除公司设立协议。

本案中,易派律师向张三发出律师函要求限期设立A公司后,张三仍未设立A公司,李四起诉要求解除公司设立协议,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假设张三以B公司的名义经营一家店铺,投资款用于店铺装修和购买原材料。同时,张三定期向李四通报投资款的使用情况和店铺的经营情况,李四定期从店铺领取分红。

即使后续店铺亏损,李四也不能以A公司不成立为由,要求张三返还投资款。

此时,由于张三与李四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需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详见楚儿字第1466号案。

本案中,张三无证据证明其向李四告知了投资款的使用及店铺的经营情况,也无证据证明李四参与了店铺的经营管理,李四未从店铺中获得任何收益。张三关于双方建立合伙关系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是否产生了任何启动费用?

假设张三实际花费了场地租赁、装修、人员招聘等费用。对于A公司的设立,双方需要结算A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未使用的投资款应当返还。

本案中,一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张三为店铺支出的费用是自己店铺发生的费用,与李四无关。最后,法院采纳了易派律师的意见,要求张三全额返还投资款。

结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结合本案,为避免发起人之间潜在的纠纷,公司发起人在签署公司设立协议时,一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建议如下事项:

约定公司设立登记的责任主体;

约定公司成立的期限和逾期的法律后果;

公司成立后,建议向公司账户出资。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需要花钱,建议多次小额出资,避免一次性将出资转入某发起人的个人账户;

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管辖法院。

本文由上海一派律师事务所唐连发律师原创。

唐连发律师具有注册会计师、准保荐代表人等职业资格,在商事诉讼、公司法相关业务、不良资产处置、税收筹划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善于以“法律逻辑+财政逻辑+商业逻辑”的综合思维为客户提供全面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于公司的设立或者合同的签订,如果您也遇到相关的纠纷,或者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欢迎与上海一派律师事务所唐律师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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