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精力充沛,干劲十足。几年工作经验下来,他们想自己创业,开自己的公司。这个想法是可喜的,也是值得支持的,但毕竟缺乏创业经验,对法律尤其是公司法的了解,只知道一些表面知识,有的甚至不太懂。今天,我们特别邀请了北京市何炬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李建立为大家讲解一些公司法方面的实用法律知识。
问题1:如果创建公司,基本流程是什么?你有什么样的资格?

李建立律师:一般来说,注册公司有以下几个步骤。企业名称核名;提供注册公司所需的文件;去银行开验资账户,验资;申请营业执照;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银行设立基本商业账户;申请发票购买书和购买发票开始营业。
一些特殊行业的公司,如医药和烟草,需要获得事先批准,而大多数其他公司没有这一要求。
问题2:网上有个新闻,北京两个月诞生了270家“一人公司”。这里有个问题:你怎么理解“一人公司”?和个体户有什么不同?
李建立律师:一人公司是公司法规定的一种公司类型,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公司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只有一个股东。
与个体户相比,最大的区别是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个体工商户承担无限责任。
问题3:“一人公司”是什么时候被允许成立的?它的优点是什么?我觉得这些肯定是现在一些年轻创业者的顾虑。
李建立律师: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这是我国公司法制度的重要创新。
一人公司的优势: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有限责任原则。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有限责任意味着量化资本的风险和无限获利的可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地运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从而避免一人经营失败而导致的破产。经济效益最大化。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吸引人的地方。
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相对简单,股东和董事融为一体,既省去了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等繁琐程序,也省去了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消耗。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的业务运营,不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更简单,还可以降低运营成本。
问题4: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一样吗?它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有什么区别?
李建立律师: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是公司的不同名称,但都包含有限责任的含义。从这个角度来说,两者没有区别。
两者的区别大致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人力资本合资公司”,其运营不仅仅是资本的组合,更是股东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是以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基础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独资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组合,不是基于股东之间的信托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制,2人以上50人以下,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只要不少于5人即可。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不受限制,可以自由转让。
4.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股或发行股票,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5.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向公众披露有关财务、生产和经营管理的信息,而股份公司股东众多,流动频繁,需要向公众披露其财务状况。
问题五:什么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什么?
李建立律师: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比如作为企业法人的公司。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为法人是不对的。
法人是一个虚构的人,它必须通过一个自然人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法定代表人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所以也叫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里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所以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叫法定代表人是不对的。被称为法人代表是标准用法,被称为法人代表也是有可能的。
问题6:一个自然人可以担任几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有什么特殊限制吗?
李建立律师:是的,没问题。国家只对法定代表人被禁止的情形有明确规定。而且非股东也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第50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所以,不是股东的人,如果在公司做经理,也可以做法定代表人。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正在受刑罚处罚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限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5年的;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经理,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个人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允许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问题7:除了现金,股东还有哪些出资方式?如何估算这些非货币的价值?
李建立律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关于出资比例结构,一是工业产权扩展到整体知识产权;其次,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只要求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办理财产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问题8: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李建立律师:作为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股东身份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但未经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重视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登记,这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作出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权力,如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3.资产收益权
用益物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获得分红。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在是否分红的问题上,《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在股东大会上对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知情权
虽然股东已经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层,但股东仍然有权了解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当然,股东行使这一权利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法是这样设计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向股东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准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准入。
5.提议、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权利。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定期召开会议,保证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常规的股东大会有时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6.撤回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这就是所谓的资本维持原则。但这并不影响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退股或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公司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时,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选择和监督经理的权利。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任命的经理。同时,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也享有代位权。
股东的义务主要如下: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3.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有助于履行义务;在下列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义务: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代替货币出资的,评估后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中评估的价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额外出资义务;追加出资是指股东除按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出资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追加超过其出资额的出资。追加出资的义务属于公司章程记载的任何一项,即公司法没有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生效。
6.公司经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诚实信任。
问题9:执行董事和董事长的区别?
李建立律师:关于执行董事:《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也可以是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关于董事长:《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董事会设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一规定的立法依据是,有限责任公司是资本和业务规模较小的公众公司,其经营管理的形式和方法以灵活方便著称。法律不应该过多地干涉这一点,而应该让公司自由决定。在外国公司立法和我国公司活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一般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确定,股东会选举,董事会选举。董事长是在所有董事中产生的,所以董事长必须具备董事资格。非董事的其他人不得担任董事会主席。
问题10:什么情况下可以解散公司?或者解散破产后如何清算公司债务?
李建立律师:公司解散有三种原因:一是解散的一般原因;一是强制解散的原因;第一,股东要求解散。
1.解散的一般原因
解散事由一般是指只要有解散事由,公司就可以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一般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事由是指因某种情况,主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责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强制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
主管当局决定。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决定时,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立即解散。
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营业执照被吊销。
3.要求解散的理由。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关于清算程序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由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问题11:从你经历过的一些案例来看,你认为年轻人在成立公司时最容易忽视或缺乏知识的问题是什么?你能给他们一些建议吗?

李建立律师:从我们律师办理的案件来看,很多企业家在设立公司时,大多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公司注册事宜。公司成立前的协议、章程均使用工商部门的格式文本,往往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存在很大隐患。
我们建议年轻创业者在创业成立公司时,应该听取专业律师的建议。他们要从公司形式的选择、股东合作协议的签订、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治理组织的设计等多方面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
企业家和律师有着根本不同的视角。企业家关注利润和市场。而律师总是看到风险和陷阱。利润和风险之间的平衡是现代企业家的必要技能。我们不能要求所有的企业家都精通法律。在现代社会分工合作的背景下,企业家要善于运用专业人士的知识为自己服务,这样才能有敏锐的法律意识。在转型期的纠结中,要防范法律风险,像海尔的张瑞敏,时刻提心吊胆,如履薄冰。这样,我们的风险意识才能保证我们的基业长青,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正如一句名言所说,“大多数人逃避法律,而智者却在使用法律”。万通集团老总冯仑在其巨著《野蛮生长》中多次提到中国企业家的原罪以及后来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相信这对很多创业者来说也是很有启发的。在《野蛮生长》的{分金银荣辱}一段中,为我们描述了以下场景:1995年6月,上海。冯仑、王功权、刘军及其各自的律师为一方;潘一、王启富、易小迪及其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他们正在讨论离职文件。四年前的1991年,他们以江湖之道走到了一起。如今,他们想以商人的方式“离婚”。时代变了,周围的法律环境也变了。企业家也要与时俱进,更新法律观。
祝各位创业者事业有成,开局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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