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01|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需考虑的监管规定

02|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层面“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
03|国有控股公司股权激励的两种选择方式
04|国资审批和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否涉及两条实施路径?
05|国有控股企业能否给员工提供经济资助以激励员工?
06|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的范围可以包括子公司员工吗?
07|国有控股企业可以用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股份激励员工吗?
08|国有控股企业以子公司名义实施员工激励需要注意什么?
09|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如何规避国资监管
导读:按照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社会资本参股的国有控股企业不能像普通未上市企业一样灵活设计和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国企需要在满足特定条件、履行特定审批和备案程序的前提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且这些计划实施前后都受到相关监管要求的约束,因此灵活性相对较低。
目前,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只能选择两条路径,即作为“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路径;以及作为“国家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路径。
首先,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需要考虑监管规定
国有控股企业拟以“国有科技型企业”方式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主要受以下相关监管规定限制:
1.财政部、科技部、SASAC关于印发的通知;
2.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答记者问;
3.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的通知;
4.关于印发《大中小微企业统计分类办法》的通知;和
5.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国有控股企业如果打算按照“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路径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主要受到以下相关监管规定的限制:
1.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之我见:和
2.关于印发的通知。
二、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层面“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国有科技企业”是指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未上市科技企业;但“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后,需要保证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那么,什么是“国有控股企业”呢?什么情况下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不需要受“国有控股”监管?
根据笔者与上海SASAC电话协商的结果,“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行。32号文规定,国有股东合计持股50%以上且其中一方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也属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范围。
因此,如果一个企业有多个国有股东,但来自各国的股东在该企业中持有股份总数的50%以上,且其中一个国有股东是该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则该企业也应属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范畴。
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和穿透原则,子公司也应属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范畴,其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仍需受到两种实施路径的监管约束。
第三,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的两种路径选择
对于国有控股企业,如果是“国有科技企业”和“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否需要受两种实现路径的监管要求限制?
根据《关于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对《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给出的答案,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方案和《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股权激励政策的国有科技企业,可以选择一项自主实施,但不能同步实施。因此,国有控股企业需要选择实施员工激励的方式之一。
国有企业不属于“国有科技企业”范畴的,需根据《关于开展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试点的意见》和地方国资部门的规定,申请并取得国有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试点资格后,方可依法实施员工股权激励。
四、两条实施路径是否涉及国资审批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笔者了解到,两种路径下其实都需要国资主管部门的事前审批程序。具体路径选择取决于法律尽职调查和企业需求。
比如,对于“国有科技型企业”,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先将激励方案和听取职工意见的情况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或企业或国资监管审批;对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企业需要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提交上级国资部门申请试点资格。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方面,“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员工激励计划的审计单位,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对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虽然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可能会做出特殊要求。
5.国有控股企业能否给员工提供资金帮助以激励员工?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国有科技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贷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试点企业和国有股东不得向职工无偿赠送股份,不得提供预付款、担保、贷款等财务资助。对持有股份的员工;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往来的其他企业的贷款或融资帮助。
因此,国有控股企业在实施员工激励计划之前,需要考虑和关注待激励的持股资金来源。
6.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的范围可以包括子公司员工吗?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核实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转移到母公司。
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路径下,根据监管要求,激励对象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可持续发展有直接或重大影响,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在“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路径下,根据监管要求,激励对象仅限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因此,无论国有控股企业选择哪种路径,是否将子公司员工纳入激励范围,国有控股企业的意向激励对象都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不排除子公司员工在实践中可以直接纳入国有控股企业员工股权激励范围或者纳入地方国资监管口径,不办理劳动关系转移。
7.国有控股企业可以用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股份激励员工吗?
国企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企业内有不同的业务板块,相应的设立不同的子公司;因此,如果被激励的员工全部直接或间接持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就很难与其所负责的业务板块的业绩直接挂钩,激励效果就很难达到。
那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有控股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用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股份来激励母公司的员工呢?
1.“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路径下
根据《关于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和新增投资等方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必须始终确保国有股东持股且比例不低于34%。
虽然上述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一问题,但根据笔者与上海SASAC的电话咨询结果,国有控股企业不能将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股份用于员工股权激励。
2.“国有科技企业”的路径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及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解答,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企业应当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不得利用控股子公司股权激励员工。
显然,监管规定已经明确禁止国有科技企业利用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股份进行员工股权激励。
8.国有控股企业以子公司名义实施员工激励需要注意什么?
换个角度说,如果国有控股企业的每个业务板块都有相应的子公司,那么以子公司为主体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无疑更为合适;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激励方案的申报主体
国有控股企业拟以子公司名义申请员工股权激励的,激励计划的申请人应为该企业的子公司,而非母公司,否则可能存在审批不通过的风险。
2.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关于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非公有资本股东持股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如果国有控股企业已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且符合上述股权结构要求,根据穿透原则,“非公有资本”也间接持有全资子公司相应的股权比例。
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只有执行董事的,不符合“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的相关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设立董事会,至少由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一名董事。
3.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
无论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还是“国有科技企业”,由于激励对象应为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如果其控股子公司为实施主体,则需提前将相关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关系转移至子公司。
4.对母公司未来融资上市的影响
国有企业未来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融资、股改和申请上市。视未来融资上市的主要安排,企业后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也会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可能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和股本变动情况。因此,如果国有控股企业选择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考虑相对清晰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保证相关激励方案的稳定性和效率。
5.母子公司员工持股调整的影响
随着国有控股企业业务的不断发展,企业整体估值将大幅提升。如果后期对员工持股进行调整,比如子公司层面的员工持股需要转移到母公司,可能会增加员工持股的成本。届时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研究方案,在不影响对员工激励效果的前提下实施相关调整。
九。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如何规避国资监管?
受限于国资监管,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无疑更加受限,流程冗长。为此,有没有办法规避国资监管?
1.特殊情况下,间接实现员工激励。
笔者在实践中寻找突破国有监管限制的可能性。虽然笔者无法穷尽所有案例,但相对而言,发现突破监管限制的案例是少数例外,各有其特定的背景和原因。一个简单的例子如下:
近日,科技创新板某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由内部员工和外部投资者组成持股平台,视为战略投资者,通过公开上市参与公司在产权交易所的增资扩股,实现员工持股。
另一家登陆科技创新板的上市公司,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员工持股。在企业原自然人股东突然提出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且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合适受让方的背景下,企业部分职工决定接受自然人股东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格也是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结果协商确定。最后办理了相关交割手续,最后公司特定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
可以看出,上述案例的实施背景是不同的,并不是因为企业发展初期需要员工股权激励。所以,除非确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笔者还是建议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来设计和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比较稳妥。
2.国有控股公司可以直接带员工成立新的子公司吗?
如上所述,无论是“国有科技型企业”还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股权来源都不能是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股份。
那么,如果国有控股公司采取与员工合资的方式成立新的子公司呢?
一方面,根据地方国资监管规定,国有控股企业的对外投资事项也可能需要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因此,国有控股企业在提交设立新子公司的方案时,仍可能面临来自国资部门的挑战。
另一方面,根据监管规定,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路径下,员工持股主要通过增资扩股、新投资等方式进行。那么,如何理解“出资方式新”的含义?笔者认为,如果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员工通过合资设立新的控股子公司,直接实施变相的员工股权激励,则可能以“新的投资方式”构成员工持股;如果没有经过相关程序批准,或者面临合规问题。
还是那句话,如果国有控股公司提前成立全资子公司,然后子公司负责业务板块的核心员工入股子公司,是否可以绕过国资监管?同时涉及到国有产权的交易。
-结束-
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正式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任何问题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有与本文相关的问题、建议或合作需求,可关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法律与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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