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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布 2022-07-31 13:05 · 头闻号创业故事

-该企业副总裁在对破坏生产和经营不认罪后被释放。

一、案情简介:

2016年,某电力工程公司与某省能源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项目总金额约1.5亿元。合同约定,发包人在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完工后15天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全部工程款。

某电业公司施工后,某能源施工公司以面板和构件不牢固、电缆导管部分损坏、预制桩部分下沉、支架弯曲变形为由,拒绝支付相关款项。因为项目前期没有预付款,工程已经完工两个多月,某市某电力工程公司已经支付了4400多万元的工程款和人工费。公司老板决定拆除和调整部分已建成的发电项目。因部分已完工项目已并网发电,某省某能源建设公司以给公司造成5000多万经济损失为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某市某电气工程公司副总陈某某等人刑事拘留。

二、签了委任状后才知道是否构成涉嫌犯罪。

接案后,先了解涉嫌罪名的条件,看嫌疑人是否构成涉嫌罪名。如果确实构成涉嫌罪名,要看嫌疑人是否具备不起诉、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条件。比如,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受损物需要处于使用状态或者等待其运行状态,因为受损物不处于这种状态,不能对生产经营产生足够的影响。比如,即使达到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但有自首、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赔偿被害人等情节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等等。

三、陈某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具体原因。

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决定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因素有两个:一是电力工程公司是否有权对未竣工验收的构件、支架等材料设备进行安装、拆卸或调试,如果有权安装、拆卸或调试,则不属于故意破坏。第二,某省某能源建设公司是否有一些已建成但未验收的项目投入使用或经营权。如果该项目未通过验收,则不能认为其满足运营条件。

嫌疑人陈某所属公司拆除构件、支架等材料和设备的行为发生在竣工验收之前。到目前为止,某省某能源建筑公司还没有接受某市某电气工程公司的施工项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一般社会经验,不验收就意味着不交付,因此验收前的安装、拆卸或调试权仍属于建造方。某省某能源建设公司在没有经验的情况下,将一些已建成的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属于违规操作。因为这些已建成的项目还没有验收,所以即使国家允许一些项目提前并网,也要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或运行。未经验收的项目,由于很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不允许投入使用或运营,其运营应视为非法运营,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因此,某省某能源建设公司对某市某电气工程公司没有合法经营权的这一小部分工程进行拆除和调整,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条件。

四、主要从程序方面,尽量穷尽主张上诉的环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予以记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具。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逮捕、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作出听取意见的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转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及时与办案民警、侦查机关领导和检察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及时将我们的法律意见送达相关人员,使他们及时了解辩护律师的心声,起到了很好的安抚和公正处理的作用。

动词 (verb的缩写)上升到政治层面

如果司法机关确实存在办案错误,就要提到政治高度。比如本案,在我们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意见书里,及时表达了企业经济纠纷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意见。我们认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专门召开了保护民营企业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将企业经济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公安部于2018年11月17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强调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如发现有错捕、拒捕等执法问题,要依法尽快纠正。这是纯粹的经济纠纷,不存在故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事实。拆除、调整材料设备的行为不能单方面认定为恶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请司法机关认真考虑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

将有错误或瑕疵的案件上升到政治层面,有利于警示和提醒司法机关相关人员,对督促司法机关审慎公正办案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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