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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中如何避免管理风险

网友发布 2022-07-31 01:40 · 头闻号创业故事

中小企业创业者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结合各种组织的责任承担模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个人可以选择的创业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团队创业可以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业组织形式简介

1.个体工商户

是指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章程,经核准登记,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经营模式包括个体经营和家族经营。在个体经营的情况下,外债由个人财产承担,在家族经营的情况下,外债由家族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

2.独资企业

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独资企业化经营实体,由自然人投资,其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仍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债权人未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独资企业的优势如下:

企业开办、转让、注销手续简便;

企业自负盈亏,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企业主会尽力把企业经营好;

企业税负轻,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管理制约因素少,管理模式灵活,决策效率高;

没有信息披露的限制,企业的技术和财务信息很容易保密。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主要包括:

很冒险。企业所有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所有者承担的风险太大,限制了所有者对高风险行业的投资,对新行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融资困难。由于个人资金有限,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往往因信用缺失而被拒,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规模化经营。

企业寿命有限。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的死亡、破产和犯罪都可能导致企业不复存在。

3.合伙企业

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人责任的不同,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合伙企业的税收明显低于法人企业。

建立程序简单,建立成本低。

同时,这种伙伴关系也有许多缺点,如:

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权力分散,决策效率低。如果合伙人之间在决策上发生冲突,很容易影响企业经营。

外部融资困难。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必须订立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信用条件更好,更容易融资和扩大规模,管理能力更强。但是,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外部融资仍然更加困难。

4.公司企业

它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通过集资成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合法出资人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独立法人公司一旦宣告成立,法律赋予其独立法人地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使公司成为市场上的竞争主体。

能无限存续下去的股东投入的资本被公司长期控制。股东无权从公司财产中抽回出资,只能通过转让自己的股权抽回出资。这种资本的长期稳定性决定了只要公司不解散、不破产,就可以独立于股东无限期地继续存在,有利于企业的战略管理。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一旦公司发生债务,这种债务只是公司的债务。股东仅以其认缴的资本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股东分散了风险,从而有助于吸引社会游资,扩大企业规模。

公司所有权归全体股东所有,经营权委托给专业经营者。管理的专业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能力。

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来筹集资金,有利于企业的基本扩张和规模扩张。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在于:

股东人数不同。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最高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限制。

设立条件与资金筹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宽松,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严格: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募集资金,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外调的条件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时,应当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具有足够的流动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人格独立原则

在上述企业组织形式中,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企业家的风险承担能力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普遍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降低创业风险。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要股东已向公司实际缴纳全部认缴或认缴的出资,且未抽回出资,股东就不再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让股东承担责任。

这一制度的基础是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独立人格制度要求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不再对出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资归公司所有。但是,如果股东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西方被赋予了一个美丽的名字——撕开公司的神秘面纱。

三、企业家如何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在了解各种企业组织形式优缺点的基础上,企业家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投资行业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我国法律规定只能采取特定形式。比如律师事务所不能采用公司形式,但对于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则要求采用公司形式。因此,根据行业来确定可以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是首先应该考虑的因素。对于法律强制的行业,企业家只能遵从法律的要求,而对于法律不强制的行业,企业家可以根据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和企业家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2.企业家的风险承担能力。

创业之初,各种风险接踵而至,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与创业者未来需要承担的责任密切相关。

结合上述企业组织形式的利弊分析,可以看出公司制企业的有限责任制度可以有效控制企业家的风险。但是,有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家承担的风险不仅限于投资额,还包括所有个人财产,是有风险的。

3.税收因素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合伙企业的应纳税额一般低于公司制企业。但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下,公司制企业可能会节省更多的税收。

4.未来融资需求

如果创业者资金实力雄厚,所投业务的资金需求不大,可以采用合伙制,也可以采用公司制;但如果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非常大,建议设立公司制企业。

5.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非常依赖于企业家。从中国企业现状来看,上述两家企业的经营期都不长。

但理论上,除法定或约定的解散原因外,公司型企业可能会永远存在。所以,如果创业者想要企业的长远发展,建议采用公司制企业的形式。

总之,没有最好的企业组织形式,只有最适合的。企业家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在风险评估的前提下,选择最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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