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这部法律的意义在于杜绝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司法实践中,除了法律规定的条款外,还有很多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这些行为违背公共利益,所以不被法律认可。比如一个男人出轨,把财物送给情人,这种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是不被法律支持的,更不被法院认可。

2020年,辽宁有个典型案例,一女子免费做了14年情人,却赔了379万:配这一招,真的太残忍了!
男方婚内出轨14年,给情人379万。得知此事后,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这些财产全部追回。爱人坚决不同意,认为男方将其财产作为赠与,符合法律规定。辽宁省法院对此进行了判决,判决不仅维护了正义,也主持了正义。
李女士,家住辽宁省庄河市,1991年与丈夫王先生结婚。婚后,他们感情很好。他们有一个女儿,组成了一个温馨的家庭。但从某年开始,王先生做了一件对不起家人和妻子的事。他欺骗了一个叫小霞的女人。
王先生婚内出轨14年,先后送给情人379万元财物。2020年得知丈夫出轨后,李女士深感痛心,但更多的还是愤怒。怒夫背叛自己,怒夫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小三。
要知道,李女士和老公王先生结婚的时候,家里条件并不好。两人白手起家,一起经营一家店铺,最后从众多生意对手中脱颖而出,成为一个小有名气的店主。从1991年结婚到2020年,近30年来,李女士一直很节俭,不敢多花一分钱。王先生花在李女士身上的钱连379万的零头都不到,这也是李女士如此愤怒的原因。
当然,生气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通过法律途径拿回自己的财产。王先生送给的379万元,基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角度来说,李女士有分配权,所以得知此事后,她立即将三笑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全部财产。
当然,小霞也不甘示弱。面对李女士的起诉,她镇定自若。小霞声称,当他和王先生在一起时,他不知道他有妻子和孩子。因为小霞也给王先生生了一个儿子,所以这笔钱既是王先生给小霞的自愿赠与,也是王先生给儿子的抚养费。
所以小霞说钱不需要归还。那么这笔钱到底该不该还?王先生的赠与行为是否得到法律认可?

《民法典》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本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情况下,一般情况下,赠与行为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何撤销权,赠与的财产不能返还,除非赠与人能够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受赠人严重侵害捐赠人或者捐赠人近亲属的。
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不履行的。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显然,小霞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如果王先生的行为确实是赠与,那么小霞不需要返还财产。但法院经过调查,认定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赠与,因为王先生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善良风俗。
文章开头作者强调“民事行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王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善良风俗。因此,法院认为,王先生的行为得不到法律支持,不构成法定赠与。
况且,王先生未经妻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受法律保护。这一行为侵犯了其妻子李女士的财产权。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的规定,权利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李女士要求小霞返还共同财产375万元合法合理,法院应予支持。据调查,2012年至2020年,王先生先后向转账147万元,支付现金80万元,购买房产65万元,汽车87万元,共计379万元。
因此,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先生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其妻子李女士构成侵权,不符合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赠与无效。依法要求小霞返还李女士人民币379万余元。如果小霞不这样做,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对于和王先生的子女,王先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但子女抚养费不能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因此,法院不认可小霞关于子女抚养的观点。法院建议就此纠纷另行起诉王先生,要求王先生承担抚养义务。
至此,争议终于结束。回顾这个案例,我不得不为李女士的决定竖起大拇指。三笑做了14年的免费情人,却损失了379万。只能说这种原始的伎俩够残忍了!
在发现丈夫出轨,私自给了情妇379万元后,李女士又气又怨,但她并没有找情妇报复,也没有对丈夫犯罪。而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值得很多女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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