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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惠珍、杜灵燕:故事核心情节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比对方法

网友发布 2022-07-30 18:05 · 头闻号创业故事

核心情节的版权保护

和侵权比较法。

——看公司与田公司署名权、改编权、电影制片权纠纷上诉案。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二级高级法官

杜凌燕

三级高级法官

裁判要点

故事作品的核心情节是故事的大纲和主线,包括人物的设定、人物关系与情节推进、场景设置、逻辑演绎等。核心情节的原创性越高,越容易被认可为故事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如果故事的核心情节足够具体,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现形式;未经他人授权使用构成表达的核心情节,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改编作品实质相似性的比较应遵循并列比较和整体综合判断的方法。比较的时候,要把双方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来比较分析,而不是把作品分解后再单独比较,要比较的是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而不是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

基本事实

看看世界科技有限公司和漫画整容游戏的共同著作权人金默峰。该漫画自2015年9月19日起以连载形式在“看漫画”网站及APP上发布,其中第44句更新于2016年8月1日,第49句更新于2016年9月6日。2016年8月,漫画的前14个字以实体书的形式出版。作品在网上发布后,受到了粉丝的关注和追捧。剧本《欲望》由刘创作,其版权于2016年8月2日注册。刘随后将电影拍摄权和剧本改编权授权给姚·。姚某婷、姚某明、连某生、重庆兴利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络电视剧投资合作协议,四方共同投资拍摄天成公司出品的网剧《欲望与希望》。姚某婷主要负责剧本创作,其他协议方也有一定的剧本创作空和最终决定权。北京天意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天成和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随后出具追认授权书,分别确认姚某婷、姚某明、连某生代表三家公司签署协议。三家公司追认了三人的代表行为,确认协议的实际主体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为公司。该剧拍摄完成后,在爱奇艺网站播出。

看,金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作品侵犯了权利作品的署名权、改编权和电影制作权。被上诉人参与了涉案网剧的拍摄和剧本创作,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故提起一审诉讼,判令八上诉人立即停止对被诉侵权作品的一切播放、宣传活动,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公司、金某峰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从整体上比较权利作品和被控侵权作品的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情节结构和情节。这两部作品的相似之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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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女主易蓉/罗楚,rgb)"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部作品在相关人物设定和关系上的相似之处,要么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要么属于公知材料,在原著表述上存在明显差异。两部作品的设定和关系并不相似。两部作品在故事主题、主线和一些具体情节上确实相似,但这种相似的情节在整个故事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故认定双方作品内容不构成实质相似,故判决驳回侃侃公司及金某峰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看公司的不满和诉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应当采用整体综合比较法对双方作品进行实质上的比较。虽然被诉侵权作品和权利作品的表述在文字上有所不同,但两部作品的核心情节都是化妆游戏APP的特殊功能以及APP引起的相应情节。此外,两部作品在基本人物、人物关系的设定以及整容游戏APP对主要剧情的推动上是一致的。上述核心情节在权利作品之前从未出现在小说、戏剧或其他文学作品中,为侃侃公司、金某峰原创作品。两部作品在上述高度原创的核心情节上基本相似。被诉侵权作品使用权利作品核心情节的表述,构成对快看公司和金某享有的权利作品编辑权的侵犯。8.被上诉人在未经快表公司和金某许可的情况下,将改编作品拍摄为网剧,且未在网剧上注明快表公司和金某峰的著作权人身份,构成对其电影权和权利作品署名权的侵犯。鉴于被上诉人天成和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撤销,该公司及金某要求其他7名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侵权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审法院随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盖天佑影公司等7名上诉人被判停止侵犯快看公司、金某峰享有的漫画化妆游戏的署名权、改编权、制作权;田一英公司等7名上诉人在爱奇艺网站首页连续一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田有英公司等7名上诉人共同赔偿侃侃公司、金某峰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听着,驳回公司和金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电视剧改编不当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广受关注。在实践中,由于使用的方式、内容和程度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判断结果。本案中,权利作品为漫画,被诉侵权作品为剧本和网剧。作品的形式不一样,文字上的表达也不一样。基于此,两原告主张两部作品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逻辑安排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两原告主张的这部分内容正是权利作品的核心情节。因此,本案涉及到如何把握故事核心情节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边界,以及如何将侵权行为与改编作品进行比较。

1.故事的核心情节能否成为版权保护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中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即作品中的抽象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思想的具体表达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改编作品而言,仅依据原作的构思创作新作品的行为不受改编权的控制。只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即在保持原作基本表达方式的情况下,通过改变原作而创作出新作品。所以故事核心情节的版权保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判断。当故事的核心情节足够具体,足够原创,能够构成一个表达时,就应该把故事的核心情节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在上海轩庭娱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牧野侵犯著作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纠纷案②中,原告请求将《鬼吹灯》系列中的人物姓名、关系、盗墓规则等元素作为作品的表现形式予以保护。法院认为,权利作品中的人物等元素只是作品情节的媒介,是作者讲述故事的工具,难以作为表现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诉侵权书虽然使用了与原告权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姓名、关系、盗墓规则等元素,但上述元素与自身情节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此故事在情节上与原告作品不相同、不相似,不存在延续关系,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同样,在《此间的少年》(③)一案中,法院对作为金庸作品表现形式的人物姓名不予保护,认为人物与情节关系不存在相似性,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在诉郑案(④)中,法院在分析了《梅花烙》中“盗龙转凤”的情节后认为,该情节是整个故事发展的起因,该情节与其他八个情节的设计构成了独创性的特定情节,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剧本《锁在一起的宫殿》对应的情节与其构成实质相似。《梅花烙》共有20多个情节,上述情节在《宫锁连城》所有情节中占比不高,但基本包含了《梅花烙》的大部分故事结构。所以剧本《锁城宫》和《梅花烙》在整体上实质上是相似的。

一般来说,文学作品的核心情节或故事大纲包括丰富的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情节安排、逻辑演绎、故事主线等。核心情节决定了作品的主要内容,核心情节的独创性决定了整个文艺作品的独创性。因此,有必要将符合作品表达范畴的核心情节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从引用的案例可以看出,在两部作品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原著故事核心情节中简单的人物姓名、关系、交易规则当然不能作为原著的表达保护。但是,核心情节的原创性越高,越容易被认可为故事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如果故事核心情节的内容足够具体,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现形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表达的故事核心情节的,应当认定使用者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

二、改编作品侵权比较法

改编作品的侵权比普通作品复杂得多。由于两部作品的形式并不相同,所以在比较时通常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正确识别两部作品是否有实质相似的表现手法。“三步检验法”是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采用的判断作品实质相似性的方法,它来源于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阿尔泰案⑤。“三步测试法”又叫“抽象-过滤-对比法”,即第一步是剥离原告作品中的抽象思想;第二步,用限制性理论过滤掉无保护的表达;第三步,对比原、被告剩余的原始表情。“三步检验法”的要点是剔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比如属于公共领域的思想和表达,然后对剩下的部分进行比较,从而确定是否侵权。这种方法因为可以合理地圈定原表达部分进行对比,所以被大多数法院采用。但也有学者指出,“三步检验法”可能将一些处于“摘要-过滤”阶段原创性较低的元素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事实上不适当地限制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实践中,实际上很难区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素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素。因为具体作品中思想和表达的界限一般比较模糊,没有固定的标准,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考虑到改编作品的特点,此类作品的实质相似性比较应遵循并列比较和综合判断的比较方法。首先,关于公有领域的素材,即使一部作品中单个的情节和人物关系属于公有领域的共有素材,也不代表这些情节和人物关系不能得到保护。如果这些常见的情节和人物关系与作品中的其他情节和人物关系结合在一起,那么作品整体上就是原创的,也应该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其次,在对双方作品进行实质比较时,应采用整体综合比较的方法。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确定了“一般读者测试法”。也就是说,在判断实质相似性时,法院不允许读者瞎说,而是要求读者遵守以下原则:1。只比较两部作品的相似之处,不比较它们的不同之处;2.只能整体感受作品,不能分解对比。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判断这些相似之处是否构成了权利作品的原始表达。此外,如果在被控侵权作品中使用了权利作品的原创部分,即使该原创部分在被控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对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重要性,也可能构成对权利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在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认定的合理使用的四个要素中,“所使用部分的质量和数量与著作权作品整体的关系”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这里的质量是指,即使被告从原告的作品中复制了少数部分,但这部分是原作最重要的精华,也不一定属于合理使用,从而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犯。

基于上述比较原则,本案两部作品对比后,两部作品的形式并不相同。权利作品是漫画,由简单的文字和画面组成,故事情节只能通过两者的结合来表现。被诉侵权作品为剧本和网剧,通过文字和视听作品展现故事情节。作品的权利受到作品形式的限制,所以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相对简单。被诉侵权作品中加入了其他人物和情节,因此人物关系更加复杂,情节更加丰富具体。但两部作品的故事主线和核心剧情是相同的,即都是整容游戏APP的特殊功能和APP触发的相应剧情。女子完成APP发布的“邪恶”任务后,可以变美,但周围的人并没有察觉。女人变漂亮后,别人对她的态度就变了。女主如果不能完成APP要求的任务,就会变回原来的样子。一方面,女人想要保持美丽的容貌,有时候她们会和邪恶的任务斗争,有时候为了良心放弃任务,她们会回归丑陋的容貌。此外,两部作品在基本人物、人物关系的设定以及整容游戏APP对主要剧情的推动上是一致的。上述核心情节在权利作品之前未在任何小说、戏剧或其他文学作品中出现过,是原告的原创;上述核心情节不是简单的构思,而是由特定的人物、事件及其发展等特定元素构成,形成一个元素完整的故事主线的表达;两部作品在上述高度原创的核心情节上基本相似。因此,被告在被控侵权作品中擅自使用权利作品故事核心情节的表述,构成了对快看公司和金某峰享有的权利作品编辑权的侵犯。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初民242号,沪0104。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民段57号73

给…作注解

①王千:《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7版,2021年8月,第196页。

②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民三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

③见中国广州市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粤0106第12068号)。

④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高民字第101号。1039).

⑤计算机联合国际公司诉阿尔泰公司,联邦判例汇编第二集第982卷第693页.

⑥曾德、,“网络游戏规则侵权的司法鉴定——以暴雪和网易为例”,《三峡大学学报》,第84-85页。

⑦梁:著作权法中实质相似性的判断,《法学家》2015年第41-42页。

⑧:美国版权法中的侵权与救济,载于郑主编《知识产权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

⑨翻译组译《十二国著作权法:十二国著作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1版,第731页。

⑩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4月第1版,第382页。

来源:中国版权,2022年第2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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