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客栈原创内容欢迎注明出处游戏客栈各种形式的转载/字幕】动画和游戏改编都离不开作者作品的授权。但是,你对版权相关的法律问题了解多少呢?许多投资者和制作人因为这样或那样的许可问题输掉了官司。以下是和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副主任黄荣南律师分享的授权最常见的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
动画版权归投资制作人还是作者所有?

大多数动画投资人和制作人都有这样一个认知:在他们的动画电影中,动画形象的版权也归他们所有,这其实是错误的。动画作品所包含的剧本、音乐,包括动画形象的版权都属于作者,所以作者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制作权。
案例:央视新版《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被告侵权。
背景:
1994年底,《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动画导演崔到刘家,请他制作三张创意概念图。根据双方口头约定,本作品版权归央视所有。
2000年后,刘将这部动画中自己设计的这三个卡通形象的版权授权给杭州大头儿子文化有限公司
央视新版《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上线,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央视动画公司侵犯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形象相关著作权。该公司称,他们拥有动画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形象的著作权,因此央视近年制作的新版《大头》属于侵权行为。
案例分析:央视早年未与作者签订任何有效授权,动画形象版权仍归作者所有。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被授权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994年,中央电视台委托刘在家中创作卡通形象,并无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合同,故中央电视台的委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因为发生在90年代,所以即使没有签约,也受限于当时的大背景。毕竟当时人们对版权保护没有现在这么重视,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
更何况央视在拍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动画作品上也投入了很多心血。法院认为,如此优秀的动画如果成为历史,将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法院只判给央视经济赔偿,对杭州大头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要求的:央视大头子动画全面下架,包括禁止网络播放,法院不予支持。
结果:央视仅赔偿杭州大头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20余万元。但是新版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还是可以玩的。
员工创作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公司还是员工?
公司聘用的动画设计师通常拥有其职务创作的动画形象的著作权,但由于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也就是说,公司只拥有员工创作的“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
法人要取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需要补充这两个条件作为前提:一是作品创作前,公司向作者说明作者只有署名权;二是创作前声明作品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作者给予奖励。也就是说,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制作的动漫形象的著作权归员工所有。
案例:作者与美樱工厂共享《两代情》的著作权。
20世纪80年代前后,曲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期间,创作了卡通形象“两代情”。之后的30年间,曲一直以投稿出版、允许他人拍摄漫画或宣传产品等方式使用该作品,并于1996年取得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两代情》相关作品是由其组织创作并出资,最终造型也由其决定。这项工作应该属于“为职务而工作”。由曲绘制、电子出版社出版的《经典漫画》、《两代情故事选》两本书,未经授权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牟利,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早年由于没有相关著作权法可循,双方均享有作品著作权。
上世纪80年代,制作权归属还没有相关法律。在当时的情况下,谁也说不准瞿创作《职务作品》时,是否与他签订了附加授权。而且在美樱厂诉讼之前,双方都有行使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方默许的,没有任何异议。因此,法院判决美樱厂与《两代情》作者曲共同享有该作品的财产权。
艺术工作室和《两代情》的作者曲共同享有他们作品的产权。
如何界定动漫形象侵权?
界定动漫形象侵权,法院一般依据两个条件:“联系”和“实质相似”。什么是“接触”?比如《格林童话》创作时,无法知道作者是否读过叶坚,但只要内容相似,就构成抄袭。“实质相似”是指两者在内容上是否有实质相似之处。有些作品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一部分是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保护的是原来的地方。虽然整部作品都有相似的部分,但只要“相似”的部分在之前的很多作品中都有过表达,就已经进入了大众认知的领域。即使相似,也只能算参考,不算侵权,其他的原始修改都是受保护的部分。相反,如果相似性不是公众认知的领域,那么就构成了对动漫形象的侵权。
案例:迪士尼、皮克斯起诉国产动画电影《汽车人》侵权。
2015年,中国动画电影《汽车人》上映,厦门蓝焰影业动画有限公司担任制片人。北京吉典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发行方,上海巨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在PPTV网站向公众提供影片。
2016年,美国迪士尼企业公司和皮克斯将国产汽车人故事的山寨版告上法庭,状告中国厦门蓝焰影视动画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迪士尼表示,国产电影《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角色K1和K2抄袭了迪士尼动画《赛车总动员》中的动画角色闪电麦昆和弗朗西斯科。而且他们做的展板和海报也抄袭了迪士尼的动画形象。他们还在PPLIVE视频网站上传播相关海报、预告片和电影。
案例分析:迪士尼认为其汽车动画形象被抄袭,蓝焰反驳汽车形象表达受限。
首先,迪士尼认为他们创造了《赛车总动员》中的经典卡通人物“闪电麦昆”和“弗朗西斯科”。但是被蓝焰抄袭了,山寨成了汽车人故事里的K1和K2。
蓝焰认为,双方的作品都是汽车的拟人化题材,受限于汽车的基本人物形象,塑造的形象难免雷同。因为这是一个常见的形象,所以表达非常有限。蓝焰说,“眼睛只能在顶部,也就是前窗的位置,嘴巴只能在进气格栅的位置。这是抽象的创作范畴,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否实质上相似,要和主要特征进行比较。两部电影动画形象的主要特征有细微差别,但两部电影动画形象并不相似。关于名称之争,蓝焰认为,《总动员》不是专用名称,没有迪士尼风格,迪士尼不能垄断名称。
这个案子正在审理中。
有哪些内容是制作方在签订动画形象授权合同时不重视,而律师非常重视的?
内容一:动画拍摄过程中,授权合同中应明确说明动画形象是使用权还是著作权。

在联合投资协议中,经常会写到“原权利方让动画形象对这部动画电影投资500万或者1000万。”那么,这是把动画形象放进动画电影里,还是把动画形象的版权全部放进动画电影里呢?这完全是两个概念。如果只卖使用权的话,这个片子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拍摄和使用。如果作者把整个形象的授权放在这部电影里,那么作者就把版权所有权全部交给了电影公司。
重要内容二:授权期限应不应该写在合同里?
在“大头儿子”这件事上,有一个最大的争议:上世纪90年代,当时刘设计的卡通形象投入使用后,2013年央视继续使用。法院认为,对于版权的期限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协议。如果没有约束性条款,法院会酌情判决。最后,法院判决央视只能使用90年代的动画形象版权。2013年没有使用权,所以2013年使用构成侵权。所以授权合同上一定要标注授权期限。授权期短也会让生产商吃亏。
结论:在知识产权影响力越来越大的今天,如果不了解授权相关的法律问题,那就要吃更大的亏才能记住。文中的三个案例就是我们的教训,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投资者都应该重视。
请看原文链接:央视和美影都吃了哑巴亏!3个版权纠纷的故事,看完感觉自己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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