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评论/注释
7月8日,省高院召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6起典型案例。通过逐案讲解、案例解读,有效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反诈骗意识和反诈骗能力,有力挤压了诈骗相关犯罪的存在空,推动了全国反诈骗反诈骗格局的构建,努力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更充实、更有保障、更有安全感。

1起案件
张某某等14起诈骗案——
招募兼职人员以刷单为名实施诈骗
[基本情况]
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招募被告人刘某某等13人,后在社交平台、语音平台发布挂机、刷单等虚假招募信息,夸大收入,诱导他人缴纳620元至820元不等的会费成为会员,张某某收到会费后按一定比例分成。该团伙为成员完成刷机或挂机任务,利润极高,在成员提出要求时拒绝退还会费,以此骗取他人会费。截至案发,2000余名受害人被骗财物共计17万余元。
[判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以挂机、刷单等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他人缴纳会费骗取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张某某等7人犯罪数额巨大,杨某某等5人犯罪数额巨大,窦某某等2人犯罪数额较大。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等1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刘某某等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一名未成年被告被判缓刑。
[典型含义]
近年来,由于返利周期短、引流成功率高、种类越来越多、变化越来越复杂,单笔返利诈骗是电信网络诈骗中多发、高发的犯罪形式。犯罪分子利用了受害者想通过兼职支付账单来赚钱的想法。他们打着“高提成在家”的旗号,通过网站、社交软件等渠道发布兼职广告,通过“新手任务”返利小提成,骗取受害人信任,诱导受害人下载虚假app、缴纳会员费、充值、垫付资金做“高级任务”,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进而完成诈骗。这里提醒一下,发财是套路,不要贪图小利。兼职刷手指就能轻松挣钱的想法,本身就不现实。充值或提前支付的刷卡行为多为诈骗。不要被蝇头小利所诱惑,落入别人设下的诈骗陷阱。
2起案件
李某某、郭某诈骗案——
诱骗网络平台投资失败的受害人实施诈骗。
[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注册成立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郭某担任公司监事。李某某雇佣宋某、、刘某某等10名员工,以宋某、为主管,指使其他被告人连续给被害人打电话,谎称可以帮助客户追回其此前在其他网络平台投资的损失,获取高额利润,诱骗被害人继续投资其提供的网络平台,致使被害人遭受损失。被告人取得违法所得67万余元后,注销了该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郭某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自愿缴纳罚金,其中郭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判断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金融投资机会、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组织或者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坦白,认罪悔罪,并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虚假投资理财诈骗案件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往往给受害人带来巨大损失。犯罪分子通常利用受害人通过投资理财获取高收益的心理,冒充专业人士或谎称有特殊资源渠道获取高收益,诱骗受害人在其指定的投资平台注册充值,购买虚假理财产品实施诈骗。受骗者往往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热衷于投资理财。一旦被骗,他们会损失惨重。在此提醒,十年打拼,不要被高利润诱惑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轻信网上“投资”等轻松赚钱的噱头。在选择投资理财平台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鉴别,避免财产损失。
3起案件
王某某等6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冒充贷款公司客服,实施虚假网贷诈骗
[基本情况]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组织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潘某某在网上购买被害人信息,提供作案用手机,伙同王某某、陈某某从被告人彭某某处购买20余张手机卡进行诈骗。陈某某等人冒充“360借条”等贷款公司客服人员致电需要贷款的被害人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郭等6人12.7万余元。
[判断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电信诈骗,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却为其实施犯罪提供帮助。他向他人出售手机卡20余张,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诈骗金额或出售的手机卡数量等量刑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被告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络借贷以其放款快、手续便捷成为急需资金周转人群的首选借贷方式之一。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受害人急于用钱、防范意识不强的特点,发布办理贷款等广告信息,以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打着“无抵押”、“免责函”、“无息低息”、“快速放款”等幌子,诱骗受害人转账,进行虚假网贷诈骗。这种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必须依法严惩。此类犯罪往往伴随着上下游相关犯罪,即买卖目标群体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电话卡、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此提醒,网贷有陷阱,无息低息贷款不要轻信。有资金需求的人一定要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定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贷款。警惕贷款无门槛、贷前收费的诈骗陷阱。
4起案件
冯某某诈骗未成年人案——
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
[基本情况]
2020年5月,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告人姜某合谋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冯某某等人以“Aauto更快”APP“送手机、福利待遇”为诱饵,引诱多名未成年被害人进入QQ群,诱骗其使用微信、支付宝扫描事先准备好的付款二维码骗取钱财,共计骗取未成年被害人王某某等人62000余元。
[判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多次对不特定未成年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冯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对未成年人实施多起犯罪,多次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依法严惩。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典型含义]
随着手机、电脑等互联网终端使用日趋低龄化,诈骗犯罪分子以未成年人为重点,设置免费红包、免费皮肤游戏道具、解除防沉迷系统、低价购买游戏装备和账号、饭圈福利等骗局。由于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较弱,面对有针对性的诈骗,很容易陷入诈骗陷阱。在此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红包背后有陷阱。家长朋友一定要重视。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防骗识骗教育;另一方面,要注意不要向未成年子女泄露支付密码,更不要开通免密支付,谨防诈骗。
5起案件
甘某某等28人诈骗案——
利用社交软件引诱受害人参与赌博实施诈骗。
[基本情况]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甘某某通过在“58同城”上招募老乡、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招募人员,逐步形成了以甘某某为首要分子,蒲某某等8名骨干成员,刘某某等19名一般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该团伙利用网络交友软件编造身份,寻找同性恋网友聊天,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通过玩赌博游戏诱骗其下注赚钱,通过控制赌博结果骗取被害人钱财。该诈骗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手段,共骗取1000余名受害人630余万元。
另查明,该诈骗集团中张某某等7名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其中3人在网络招聘平台求职时加入诈骗集团。
[判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甘某某为首的2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身份,取得他人信任,诱骗他人参与赌博游戏,骗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甘某某、蒲某某等24人。,诈骗数额巨大,而刘某某、张某某等4人,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甘某某等人共同实施犯罪,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甘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蒲某某等八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等19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蒲某某等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专业化、职业化、公司化的新特点,其中集团犯罪、团伙犯罪的比例明显高于普通刑事犯罪。犯罪集团、团伙成员分工明确,诈骗手法专业化、职业化,对社会危害极大。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本案被告涉及7名未成年人,其中3人在求职时加入了诈骗集团。在此提醒,网恋不靠谱,赌博容易掉入陷阱。同时,提醒家长和青少年识别招聘信息,对招聘平台上高薪低要求、职位不明的求职信息保持警惕。一旦发现工作内容有诈骗嫌疑,他们要想办法摆脱并报警,以免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6起案件
董某某等6人诈骗案——
“杀猪板”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底,在印尼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董某某、郭某某、李某某3人回国,并招募刘某某、陆某某、葛某某组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诈骗犯罪团伙。他们合谋利用交友网站,以交友为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然后以赌博网站存在漏洞可以高额获利为由,诱导被害人在虚假赌博网站充值实施诈骗。小组成员分工明确。董某某负责购买赌博网站后台及他人的银行卡、微信号,控制赌博网站后台数据造假。郭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葛某某负责诈骗,陆某某负责提取赃款赃物。截至案发,该犯罪集团共实施诈骗5起,涉案金额102万余元。

[判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某等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编造赌博网站数据维护人员身份,以恋爱为名诱骗他人在赌博网站充值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董某某负责组织、策划骗局,积极实施诈骗,是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共同出资、分赃,积极实施诈骗,系作用较大的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葛某某积极实施诈骗,并参与分股。被告人陆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为他人取款。这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相对次要的主犯。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十三年至十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杀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不法分子在婚恋网站、移动社交平台上冒充单身异性,以婚恋名义交友,假冒成功人士,然后诱骗受害人在赌博网站充值投注实施诈骗,衍生出“杀猪”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段,甚至在海外形成一整套黑色产业链。本案中,被告人董某某是从境外回国,组成犯罪团伙从事“杀猪”诈骗。这里提醒一下,网恋要谨慎,而且是骗人的套路。不要轻易给钱,摒弃不劳而获的心理,享受健康的网络生活。
本专栏由本报记者张荣、王佳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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