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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网友发布 2022-07-30 11:07 · 头闻号创业故事

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第二届全国审判专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后龙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南京法院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每个人都是营商环境,每个案件都是试金石”的理念,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在全国优化营商环境测评中,南京法院主导的“法治三项指标”全部被评为全国“标杆”,南京“法治优化”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肆虐,百年未有之变局加速,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国内经济面临需求萎缩、供给冲击和预期减弱的三重压力,对营商环境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南京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不断深化高质量的司法实践,为营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进一步彰显责任和作为。

一是关注中小投资者,以高标准的保护增强市场主体的安全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环境是聚集人和财富的最佳方式,最有利于发展”。“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长期稳定的发展预期,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鼓励企业家创业的浓厚氛围”。“要落实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法治的营商环境可以给市场参与者一个明确的利益预期,从而坚定社会投资者的信心。要把加强产权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作为营造法治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把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落实到审判执行全过程,努力营造各类市场主体都能投资、专心创业、放心经营的司法环境。注重产权保护。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坚决杜绝民事纠纷刑事化,实行坦白从宽制度,宽容对待创新创业者。坚持中小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诉讼主体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依法适用《中小企业支付保护条例》等营商环境政策法规,为中小企业追讨账款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审理金融借贷纠纷,合理把握资金借贷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费用的判断尺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重点保护经营权。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妥善处理涉及企业股权、公司决议、股东权利和董事责任的案件,引导中小企业规范内部治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要生效,允许企业在判决前补办,依法确定合同的效力,增强企业投资的可预见性。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各类行政协议案件,准确把握行使行政优势权的条件,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制定司法服务保障引领创新型国家城市建设十项措施,积极回应司法保护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需求,落实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措施,助力企业创新。实行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商标攀比、假冒伪劣等不诚信行为,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或侵权行为依法作为一门生意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

二、加强合同执行,以高质量的公正增强市场参与者的获得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和守信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规范,也是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解决诚信缺失的突出问题,需要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完善守法诚信奖励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让人们不敢失信。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企业对营商环境最有发言权,“合同执行”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指标。公正高效地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是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不断提高司法程序质量,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提供公正、快捷、低成本的优质司法服务。稳定诉讼源头治理前端。完善商会调解与诉讼对接机制和相关司法确认机制,推动建立一站式多元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多方参与、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深入探索立体化、集约化的群体性证券纠纷解决模式,推进纠纷源头管理和非诉讼解决,推动更多法律力量在引导引导端发力。夯实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基础。建立健全“1+3”审判优质评估体系,以质量第一、效率优先、均衡为目标导向,对审判质量和效率指标进行有效控制和动态评估。认真贯彻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深入推进繁简分流,依法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定期开展涉企大清理行动,提高商事纠纷审判效率。强化法官有效解决纠纷的意识,着力修复纠纷对企业发展和产业创新的负面影响,实现审判“三效”的统一。明确财产保全的难点。制定和加强对企业财产保全权利救济、监督和指导的程序指引,防止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滥用,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原则上不冻结基本存款账户和存款、工资等专用账户,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打造智能诉讼加速。搭建“证券纠纷代表诉讼在线平台”,为投资者提供身份验证、诉讼风险评估、无纸化备案等一站式服务。RD“荣宁知识分子诉讼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电子证据存证、一键生成证据资料、快速立案三大功能,推动金融案件自动化、高效化、批量化网上诉讼。及时兑现胜诉方的权益。完善网上司法拍卖和询价评估制度,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降低执行成本。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司法大数据采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完善公开奖励模块实施,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促进诚信社会体系建设。

第三,做好破产审判,以高效的治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跃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不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做好破产审判工作,事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效,事关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事关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主动作为,敢于先行先试,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主动救助”和“及时清算”功能。对诚信经营、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积极引导其走出困境,浴火重生。对那些不具备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僵尸企业”,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助力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市场要素合理配置和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全面加快破产审判。建立破产案件简化分流机制,通过简化工作流程、压缩时间节点、开展网上债权人会议、网上听证、网上债权申报审核、网上拍卖破产财产等方式,加快审判进程。规范“破立破”案件筛选、审查、立案和简化审理流程,构建“促破助破、破立并举”工作新格局,畅通低效劣势企业清退渠道。引导诚信主体走出困境,获得新生。对符合产业政策、有残值的企业,积极引导各方多渠道化解债务危机,通过债务重组、预重组、重组和解等方式盘活经营性资产。全面开展相当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改革试点工作,促进诚实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创新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南京市破产法院、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救助基金会、南京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一庭三会”工作格局的优势,强化管理人的自律性和自治性,完善破产管理人个案绩效评价方法,切实将评价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申请救助资金、决定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退出的依据,依法打击企业破产或退出中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

第四,完善机制建设,以高水平的服务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满意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系统工程。“没做完的时候,就只有做了。”要强化用户思维,积极将企业的“需求清单”转化为司法机关的“职责清单”,完善机制建设,延伸司法职能,办好事、做好事,不断提高市场主体对司法服务保障的满意度。服务于整个诉讼领域。从市场主体角度搭建和升级诉讼服务场景,全面推进诉讼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的融合发展,尽快形成全市法院“一窗一站、全办、跨域联合办公”的一体化全域诉讼服务模式。完善网上司法确认、网上智能调解、案件认定等功能,推进网上多元纠纷解决。深化司法公开。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常态化实现网上查阅文书、庭审直播、执行信息、审判过程等司法公开要求,定期发布金融、破产、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努力保持南京法院普法公开指数和破产司法透明指数在全国的领先地位。深化双向互动。开展“百名法官进企业、百名企业家进法院”活动,了解企业业务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时提供风险防范的法律指导,让企业家切身感受司法,亲近司法,信任司法。积极推进政府与医院的联动。树立优化营商环境公共服务供给的“一盘棋”和“一体化”理念,结合人民法院在不同项目和任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引领、配合、引导、推动作用,推进政院联动机制及相关子机制的实体化、常态化、制度化运行,着力解决“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问题,切实提高营商环境法治化效率。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简介:李厚龙,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第二届国家审判专家。

编辑:李唐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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