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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为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管理,我国对广东、福建、海南等经济特区实行的特殊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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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为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管理,我国对广东、福建、海南等经济特区实行的特殊经济政策。
- 中文名
- 准运证管理制度
- 性质
- 特殊经济政策
- 地区
- 广东、福建、海南
- 产品
- 电子计算机
根据国家规定,广东、福建、海南等经济特区使用自有外汇进口汽车(包括改装车及汽车底盘)、摩托车(包括轻骑、摩托自行车);电子计算机(包括可编程序计算器)、电视机(包括工业电视)、电视机显像管、录音机、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洗衣机、电灯箱、照相机、手表、空调机、汽车起重机、电子显微镜、复印机、电子分色机、X射线断层检查仪、气流纺纱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化纤原料、电子计算器、录音带、录像带等24种商品,应严格限于自用和供应本地市场需要,不得向省(区)外转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向省外销售的,应报国家有关主管部、委审批并发给“准运证”,凭“准运证”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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