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一、新增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 经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方面的技术咨询,方可确定装修项目或增置电器及机械设备。
第三条 为保证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协助设备管理部门人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四条 设备项目确定或设备购进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安装,并负责施工安装的质量。
第五条 施工安装,由设备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登记单”方可使用。
二、使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电气机械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与人事部配合,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培训,维修部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第七条 使用人员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设备性能的程度,维修部签发设备操作证,上岗操作。
第八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九条 维修部要指派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地检查设备情况,并列入员工工作考核内容。
三、转让和报废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条 设备年久陈旧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之前,工程部要进行技术鉴定与咨询。
第十一条 工程部指派专人对设备使用年限、损坏情况、影响工作情况、残值情况,更换新设备的价值及货源情况等进行鉴定与评估,填写意见书交使用部门。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将“报废、报损申请单”附意见书一并上报,按程序审批。第十三条 申请批准后,交付采购部办理,新设备到位后、旧设备报损、报废。第十四条 报废、报损旧设备由工程部负责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发生设备事故,工程部主管、值班人员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六条 发生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等做记录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第十七条 工程部主管、值班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报主管总经理。
第十八条 对重大事故由维修部门通知人事部及有关部门,按处理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完毕,工程部值班主管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二十条 人为事故应根据情况按“奖惩条例”的条款及处理权限,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属设备自然事故,维修部门进行处理,采取防护措施。
五、设备检修保养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部设备主管人员编制设备检查保养半年计划,填制“半年设备检修计划表”,报部门经理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工程部经理审核计划,呈报总经理后,批准执行工程部半年设备检修保养计划。
第二十四条 设备管理人员编制检修保养单“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并按月计划表的内容,逐项填写“保养申请单”,检修保养时需某部位停电、水、气时,还要填写“停 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填写的“月设备检修保养计划表”、“保养申请单”、“停 通知单”一并报部门经理。工程部经理与总经理和各部门沟通后,签注意见,下达执行。
第二十六条 值班人员根据批准的月检修保养计划,签发“设备 级保养任务单”,填写任务单中“内容及要求”栏目,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检修保养工做记录簿”中登记派工项目及时间。
六、设备日常维修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电气使用部门的设备发生故障,须填写“维修通知单”,经部门主管签字交工程部。
第二十九条 维修部门主管或值班人员接到通知,随即在“日常维修工做记录簿”上登记接单时间,根据事故的轻重缓急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处理,并在记录本中登记派工时间。
第三十条 维修工作完毕,主修人应在“维修通知单”中填写有关内容,经使用部门主管人员验收签字,并将通知单交回维修部门。
第三十一条 维修部门在记录簿中登记维修完工时间,及时将维修内容登记入设备卡片,并审核维修中记载的用料数量、计算出用料金额填入单内。
第三十二条 将处理完毕的“维修通知单”依次贴在登记簿的扉页上。
第三十三条 紧急的设备维修,由使用部门的主管用电话通知工程部,由值班人员先派人员维修,同时使用部门补交“维修通知单”,值班人员补各项记录,其他程序均同。
第三十四条 维修部门在接单后两日内不能修复的,由值班主管负责在登记簿上注明原因,应采取特别措施,尽快修复。
七、设备运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设备运行动态管理,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各级维护与管理人员能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依据设备运行的状况制订相应措施。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系统的设备巡检措施各作业部门要对每台设备,依据其结构和运行方式,定出检查的部位(巡检点)、内容(检查什么)、正常运行的参数标准(允许的值),并针对设备的具体运行特点,对设备的每一个巡检点,确定出明确的检查周期,一般可分为时、班、日、周、旬、月检查点。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巡检保证体系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对本岗位使用设备的所有巡检点进行检查,专业维修人员要承包对重点设备的巡检任务。各作业部门都要根据设备的多少和复杂程序,确定设置专职巡检员的人数和人选,专职巡检员除负责承包重要的巡检点之外,要全面掌握设备运行动态。
第三十八条 信息传递与反馈
1.?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巡检时,发现设备不能继续运转需紧急处理的问题,要立即通知当班调度,由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一般隐患或缺陷,检查后登入检查表,并按时传递给专职巡检工。
2?专职维修人员进行的设备点检,要做好记录,除安排本组处理外,要将信息向专职巡检工传递,以便统一汇总。
3.专职巡检工除完成承包的巡检点任务外,还要负责将各方面的巡检结果,按日汇总整理,列出当日重点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4.有关部门列出主要问题,除登记台账之外,还应及时输入电脑,便于上级公司有关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动态资料的应用
1.巡检工针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隐患,提出应安排检修的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2.巡检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立即处理的,由当班的生产指挥者即刻组织处理;本班无能力处理的,由多作业部门领导确定解决方案。
3.重要设备的重大缺陷,各作业部门主要领导组织研究,确定控制方案和处理方案。
第四十条 设备薄弱环节的立项处理凡属下列情况均属设备薄弱环节:
1.运行中经常发生故障停机而反复处理无效的部位。
2.运行中影响产品质量和产量的设备、部位。
3.运行达不到小修周期要求,经常要进行计划外检修的部位(或设备)。
4.存在不安全隐患(人身及设备安全),且日常维护和简单修理无法解决的部位或设备。
第四十一条 对薄弱环节的管理
1.各分公司机动处要依据动态资料,列出设备薄弱环节,按时组织审理,确定当前应解决的项目,提出改进方案。
2.各作业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改进方案进行审议,审定后列入检修计划。
3.设备薄弱环节改进实施后,要进行效果考察,做出评价意见,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存入设备档案。
八、设备故障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设备发生故障,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在当班记录中详细记录。
第四十三条 岗位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故障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
第四十四条 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故障,必须在每天生产调度会上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安排处理每项故障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故障扩大影响。
冶金工业部2002年2月10日,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2]33号文批复,更名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2004年7月6日,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4]98号文批复隶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钢铁企业设备事故管理办法由企业制度安全应急预案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设备事故使设备遭受损坏,造成停产或减产,而且往往招致人身事故,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为切实加强黑色冶金矿山企业的设备事故管理,必须通过对设备状态的监测和诊断,及早了解设备故障症兆,实行预防维修,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设备事故停车台时,提高设备可开动率,以期实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效能最高的目标。第一条 对设备事故要实行全面管理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生产与设备的关系,把防止事故作为日常生产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教育生产操作和设备维修人员努力提高设备的管理、操作和维修水平,认真执行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和检修规程,开展设备安全无事故运转的竞赛活动。加强对设备事故的预防、预警工作,对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分析,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定期分析设备事故动态,总结经验教训。根据设备的特点,开展操作工人的日常点检和维修工的定期专业检查、动力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巡回检查、季度普查,和运用仪器对设备状态进行监测,全体职工都要参加对设备的综合治理。并防止因工作失误而造成设备事故。各企业都要管理事故的全过程,坚决纠正那种把设备事故管理局限于设备管理部门,局限于事后分析原因、追究责任的片面做法。第二条 职工对设备安全的权力和义务(一)遵守劳动纪律,学习、执行并监督执行设备的三项基本规程和有关制度;(二)积极参加技术革新和安全生产活动,提出预防事故的合理化建议;(三)有责任劝阻或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和不合理使用设备;(四)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对危害设备的错误作法,有权提出批评和上告。(五)企业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遇到违章作业,威胁设备安全时,有权命令立即停止运转,并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求得妥善处理。第三条 设备事故定义务与范围(一)凡生产和辅助生产设备、工业建筑物(包括机械、动力、运输设备,冶金炉窑,动力及矿浆传输管线,工业性厂房和构筑物,铁路线路、电务设备、永久性井筒、巷道等)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损坏,致使生产或动力供应中断,或使自身留下隐患者,皆构成设备事故。(二)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1·生产故事,如钻机夹钻具、掘进坑道冒顶、浮选机跑矿、冶金炉窑结块、设备沉陷等,未造成设备损坏时;2·质量事故。如:网路电压降超限、供风压力过低;3·铁路、公路行车事故未造成设备损坏时;4·生产消耗备件如钻具、铲齿、铲刀、衬板、闸瓦、筛网、炉篦子,运输胶带等损坏;5·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6·新安装或检修后的设备在试车期间发生的事故。第四条 设备事故分类(一)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1·修复费用在30000元以上,或造成原值在30000元以上的设备或设备零部件报废者(但设备要害部位承受负荷较大的、使用寿命在三年以上的零件。应事先确定其效用时间。在正常磨损的情况下。由于疲劳而损坏时,直接损失价值,应折算成净值,而不按新零件的出库价格);2·关键生产系统(如:矿井提升、破碎、磨矿、烧结等系统)发生设备事故,造成系统停运48小时以上者;3·部管单机设备发生事故,在备用设备投入生产以前,影响生产在72小时以上者;4·动力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动力供应中断,影响计划产值100000元以上者;5·设备发生事故后,直接引起火灾、水灾、爆炸、工业建筑物塌或使人身中毒、重伤、死亡者;6·按直接损失费、停运时间、影响产值衡量,虽不属于重大设备事故,但情节恶劣者。(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1·修复费用在3000元以上者;2·设备发生事故后,使关健生产系统停运8小时以上,或单机生产设备影响生产12小时以上者;3·动力设备发生事故,造成动力供应中断,影响计划产值10000元以上者。(三)设备发生事故后虽未构成一般事故。但操作人员不能立即自行排除,必须由维修人员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在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者,属于零星设备事故,零星设备事故由企业自行统计和考核。第五条 设备事故的管理和分工职责(一)设备事故管理首先是企业经理(局长)、厂矿长的责任,在主管设备的副经理、副厂矿长(或设备助理)的领导下,由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厂矿长,要重视设备安全,负责监督检查设备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生产部门研究采取防止设备事故的措施。(二)各级分管设备的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其区域或专业内的设备事故管理。公司(局)、厂矿的设备管理部门,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事故的综合统计报表工作。(三)设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无法立即排除时,应立即报告工段(车间)领导和车间设备组。由段长或车间设备主任组织检查损坏情况、原因,确定修复方案,迅速组织抢修,如本车间无力修复时应立即上报。由厂矿主管设备部门会同设备所在车间的设备主任,组织分析和修复,如属重大设备事故,应由主管设备的厂矿长召开事故分析会,并组织修复。对于恶性设备事故,必须由公司(局)主管设备或生产领导主持会议,进行分析处理。(四)设备管理部门应做好事故的记录统计工作,对设备事故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并拟定预防措施,并将设备事故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第六条 设备事故分析(一)设备事故发生后必须对设备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进行分析,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得到处理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防范措施不放过,其目的在于吸取事故教训,避免或减少设备事故。(二)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领导或生产部门调度指挥失当;2·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包括超负荷使用);3·操作人员维护不周(不按规程进行检查、紧固、润滑、调整、清扫);4·检查、修理不及时,或修理质量差;5·备件质量差,或因缺货而未及时更换;6·润滑不良,油脂代用不当;7·设备原设计或制造问题;8·自然灾害或企业自身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一次设备事故可能由多种原因所造成。分析时,应分清主次。(三)分析造成设备事故的责任时,要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者。第七条 设备事故的记录统计(一)做好事故统计的关键在于车间,而机台的原始记录是统计的基础。重大和一般事故记录均应包括下列内容:设备名称、编号、规格型号、事故地点、故障部位和损坏情况,发生和修复日期,停止运转时间和影响生产时间,原因及责任者,修复情况及遗留隐患,预防措施,修复费用等,影响产量、产值及损失费用等。每个车间都应建立设备事故登记本,详细记录每次事故情况。(二)停止运转时间,包括待修时间、实际修理时间、实际修理时间和恢复生产前的准备时间。事故影响生产时间,指事故发生至备用设备能顶替进行生产以前的一段时间。如没有或未动用备用设备,影响生产时间即为停止运转时间。(三)修复费用系指修复设备所需的备件、材料、人工等费用的总和。备件费系指损坏零部件的修复或更新费用,不包括结合事故修理同时更换的正常磨损件的费用,更新的零部件一般按出库价格计算费用的。(四)减产损失费系指因事故影响采、选、烧产品的减产损失费用,按下式计算:减产损失费=影响生产小时×小时计划产量×单位产品利润用于剥离、掘进的设备,只计剥离、掘进减产数量,而不计算损失金额。动力设备发生事故同时影响采、选、烧产量时,要同时计算采、选、烧的减产损失(产值)。第八条 设备事故的考核设备事故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为了对比考核各企业的事故情况,各企业都要在季度、年度计算考核下列各指标:(一)重大、一般、零星事故次数,与上年同期对比增减情况。(二)千元产值设备事故损失率,综合反映设备事故造成的经济的损失。按下式计算:千元产值设备事故损失率=设备事故损失费(元)/产品总产值(元) ×1000‰设备事故损失费为重大和一般事故造成的修复费用及减产损失费用之和。产品总产值,按产品现行的国拨价格计算。第九条 设备事故报告制度(一)设备发生事故,基层领导和设备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拖延或隐瞒。(二)各企业于每季初十日前按附表一、二格式填写上季设备事故情况报表,报主管部门和冶金部矿山司。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时,企业要在24小时以内用电报或电话报告主管部门和部矿山司,并要在修复后一周内填报重大设备事故报告书。(三)因损坏严重,当季尚未修复的设备,其事故可统计入下季度报表之中。如已无修复价值需报废者,应按设备报废办法填写设备报废鉴定书,随同重大设备事故报告书,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四)与设备事故同时,构成人身安全事故、生产事故、行车事故时,应按规定分别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五)企业年度的设备事故分析总结,要在下年度一月三十日以前上边主管部门和冶金部矿山司。第十条 设备事故的奖惩(一)设备事故发生情况,应作为集体和个人评奖依据之一。对下列人员可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1·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者;2·防止事故扩大或在抢修中有突出贡献者;3·全年未发生重大和一般性责任事故的单位(机组、班组、工段、车间)。(二)对于违章指挥导致设备事故的责任者,隐瞒事故或其情节的责任者,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责任者,不重视事故预防致使同类事故屡屡发生的责任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适当处分,如: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制裁。(三)对蓄意制造事故者,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企业矿山设备事故管理细则。本办法之解释权归冶金部矿山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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