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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的管理制度?

网友发布 2023-08-05 17:00 · 头闻号农业林园

网络转载——希望对你有帮助

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

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

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

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

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

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 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

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

、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

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

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

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

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

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

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

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

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

(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

(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

(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

、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

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每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

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

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

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

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

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

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

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

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

,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

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

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

,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

(二)承担农贸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

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

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

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

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

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HT5H〗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

任:?

(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

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

,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明、牲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

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

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天对经营场所实

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

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

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

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

(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对物价部

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

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

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

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

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 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包

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药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

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

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

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

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

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

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

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 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

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

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

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的,对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三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

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责任

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

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四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

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

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

镇畜牧养殖业工作总结

第一条 为了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第四条 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出口农产品联席工作机制。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工出口农产品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出口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外经贸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出口农产品市场开拓及相关信息服务事宜。第五条 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与出口农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规范,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名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出口农产品生产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工作。第六条 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使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出口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第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外经贸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进口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应当及时向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提供生产环节防控疫病、疫情、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等信息。第八条 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自检自控体系,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安全实行自检自控,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质量诚信状况和出口农产品风险程度高低等情形,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

法律、法规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出口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完善检验检测条件。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间的检测协作,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便利。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鼓励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大对特色出口农产品原产地的保护力度和出口农产品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和商标注册。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在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效能。第十二条 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向畜禽养殖基地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出口肉类屠宰厂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畜禽养殖、产品加工实行产地检疫和屠宰监管,并搞好衔接。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口农产品安全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出口农产品质量风险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

镇畜牧养殖业工作总结

 难忘的工作生活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都得到了很大提高,好好地做个梳理并写一份工作总结吧。怎样写工作总结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镇畜牧养殖业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镇畜牧养殖业工作总结 篇1

 一、基本情况

 二、养殖业形势分析

 三、灾后重建工作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迅速成立了由刘云辉局长任组长,张建林、严佑红副局长任副组长,畜牧科、水产科为成员的养殖业抗冰防灾小组,紧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

 2、强化服务,排忧解难。一是全力开展养殖业抗冰防冻技术指导。编印了养殖业防寒防冻技术资料xx份,组织乡镇动物防疫员发放到各养殖专业户;抽调6名同志成立3个技术小组,克服重重困难,采取直接上户或电话联系等方式,指导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开展屋顶除冰、防冻、防疫工作。二是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组织基层动物防疫员,冒着恶劣气候,对全县所有规模养禽户进行了一次禽流感的全面免疫接种;鼓励生猪人工授精员发扬不怕苦的精神,尽量满足养猪户的要求,实在不能到位的,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我局积极联系县内饲料生产企业,解决部分规模养殖户因运输原因造成饲料告急的严重问题,想尽一切办法为养殖户排忧解难。

 4、有所侧重,适当补偿。为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上级下拨了部分资金作为养殖业受灾损失补偿。由于受灾面积广,受灾户多,而补助资金不多,受灾户不能全部得到补偿。为搞好资金发放工作,我局综合考虑,统筹兼顾,采取有所侧重,造当补偿的办法,共补助受灾户76户,补助资金108万元。

 四、完成主要工作任务

 3、认真申报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按照上级要求,联合县发改委对相关规模场(小区)进行现场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单位15个,其中备选项目3个,累计资金900万元,其中中央扶持资金560万元,自筹资金340万元。

 8、完成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按照上级的布置安排,2月开始了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员的业务培训,3月召开了全县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动员会,4月进行入户普查工作,共完成普查资料xx套,5月完成了数据的入库工作,水产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五、强化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多层次、多方位的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印发法律法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养殖业投入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知识等宣传资料1万余份,全面普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强化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户安全生产要求,提高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判别与防范能力。

 二是全面加强水产用药和水产品质量监管。开展了渔业生产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对乔口渔场、靖港哑河渔场、格塘千龙湖、黄田渔场等重要渔业生产基地和渔药经营点的渔药进行清查,严厉查处绿霉素、孔雀石绿等违禁用药,没有发现使用禁用药物的行为。同时要求渔业养殖户建立健全健康养殖档案,准确登记渔药(饲料)购买、使用及水产品购销往来情况,做到有据可查。累计检查渔药经营单位和养殖场20家,整改8家。

 三是全面加强肉类产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城区肉类市场清查,严格清查各肉类经营点来源,对无证、无检疫的白板肉和病死猪肉进行收缴并无害化处理,有效保障城区居民肉食安全。

 四是全面加强以“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为主的兽药、饲料专项行政执法工作。由县局畜牧水产执法队牵头,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加大了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产品检查力度,对违禁药物和假冒伪劣药进行收缴处理,并开展养殖场(户)、生猪贩运户的尿样抽检,高度关注全县违禁药物市场动态。累计检查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66家,整改4家,没收禁用磺胺类药、呋喃唑酮片、氯霉素片等4800片,没收蟾毒素、虫菌克、通便开胃精、百毒杀星等过期药20合(瓶、袋)。

 六、动物防疫工作

 1、严格执法。一是加强检疫队伍建设,严格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文明执法。上半年全县无因行政执法而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二是加强产地检疫,采取定点收购的驻点检疫与流动收购的主动申报检疫相结合的办法,严厉打击逃检、抗检等违法行为。三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好村点屠宰检疫,安排专人抽检,定期收费,造册登记。屠宰场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制,实施宰前、宰中、宰后全程检疫。乡镇农贸市场逐步实行天天检疫,收费、盖章同步进行。四是各乡镇明确专人,加强对村点屠宰免疫标识的查验、回收工作。五是开展经常性监督稽查,严厉打击经运户违法违规行为。六是明确专人及时查疫、堵疫,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控,严防外来疫畜禽流入我县。上半年全县共查处逃检抗检经营户、违法生产经营单位3起,检出病死畜15头,病死禽470羽,病死动物产品170公斤,已全部作无害化处理。

 2、加大检测体系建设力度。年初对县站的实验检测体系进行规范添置必备的仪器设备,明确实验专人,加强人员培训,确保我县能够开展口蹄疫、禽流感、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同时进一步完善血吸虫病的实验检测和放化疗等。

 七、下半年工作

 1、进一步加快生猪养殖方式的转变。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小区)建设项目,提高全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促进生猪生产可持续发展。

 2、进一步加大生猪疫病防控力度。一是稳定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人员队伍,加强科学养猪专业技术型人才的培训。二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疫情即时监控、即时跟踪、即时防疫。三是做好生猪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工作,尽量减少疫病的发生。

 3、扎实有效地开展水产养殖技术的培训工作,主要是对生产方式的转变、水产品质量安全、新品种、新技术等的培训。

 4、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认真进行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创造条件进行水产品检疫和检测工作,为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做好前期工作。

 5、加快百里水产走廊建设工作。以乔口核心项目区为重点,做好项目区的新品种、新技术的服务工作和招商引资等工作,把核心区打造成渔业的特色示范区

 镇畜牧养殖业工作总结 篇2

 为了加强我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局在县直范围内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个体养殖户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今年我单位检查组出动检查20余次,就我县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及养殖场(小区)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43户个体养殖户,14家养殖场(小区),进行了现场检查。下达整改通知8份,限期整改5份,并督促3家养殖场对粪便储存场所进行硬化处理。检查过程中发现,达到规模化养殖的养殖场(小区)15家,以上达到规模化养殖的养殖场(小区)只有3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其余均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居民区内的养殖户将畜禽粪便随意堆放在路边,无防渗、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政府划定的养殖区内的养殖户和养殖场虽然将畜禽粪便统一堆放,堆放至一定程度时进行拉运,但无防渗、防溢流、防雨水淋失、防恶臭等措施。在整个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将畜禽粪便随意向水体排放、倾倒丢弃现象。我检查组认为在居民区内的个体养殖户不符合环保要求,养殖区的个体养殖户和养殖场基本符合环保要求。

 镇畜牧养殖业工作总结 篇3

 为了摸清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基数和环境守法状况,提高环境监管水平,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黔南州环境保护局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相应的检查工作方案,开展了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基本摸清了辖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底数和禁养区内养殖户数,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力度,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 基本情况

 我局共出动车辆 台次,人员 人次,本次执法共检查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1家。

 (一)兴源养鸡场。位于侯寨乡尖岗村五组,占地12亩,职工人数12人,养殖蛋鸡5万羽,年出栏鸡5000羽左右,年产鸡蛋11870吨左右,距尖岗水库200米。

 (二)党建伟养猪场。位于侯寨乡侯寨社区,占地面积2亩,职工人数2人,养殖猪500头,年出栏成猪1000头,距尖岗水库500米。

 (三)玉龙养鸡场。位于马寨镇张寨村,占地6.4亩,职工人数3人,养殖蛋鸡1.8万羽,年出栏鸡1800羽左右,年产鸡蛋 3800吨左右,距尖岗水库200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该三家企业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该三家企业均位于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

 (三)该三家企业均未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无组织排放恶臭气体。

 三、 下步打算

 (一)经我局与党建伟养猪场协商后,该企业计划20xx年6月底前搬迁,另两家企业搬迁事宜正在协商当中。

 (二)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辖区畜禽养殖行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本次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已经结束了,我局将以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监管力度,为遏制农村环境污染,促进饮用水源的`保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给辖区群众提供了一个生产发展、生态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

 镇畜牧养殖业工作总结 篇4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48号)明确,自20XX年1月1日起,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该合作社购进的猪仔饲养取得的收入可按“牲畜、家禽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优惠政策条件难以确定的,纳税人要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方能核准。

 特别提醒,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增值税自查及典型案例分析

 二、增值税方面

 养殖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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