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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网友发布 2023-07-25 15:02 · 头闻号公司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根据财税2017年38号文件,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这个要看各地的政策吧,杭州不少地方有优惠呢,特别是大学生创业,除了税收,还有很多如资金、房租等等支持。

创业创新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在“双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日,国家针对创业创新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77项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中应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人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该项优惠政策,且计算每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是在2016年12月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吸纳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失业人员的企业,可以在2021年12月底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如果纳税人是在2021年12月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吸纳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失业人员的企业,可以在2022年12月底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三、当年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纳税额为限

纳税人当年实际应纳税额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纳税额为限;实际应纳税额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如果企业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四、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既适用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不能重复享受。但是,如果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非扶持就业的专项优惠政策条件的,不属于重复享受。

五、注意符合税收优惠的服务型企业的范围

符合税收优惠的服务型企业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生活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享受优惠的证件

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时,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纳税申报时,持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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