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九、本通知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十三、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对于享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人,优惠期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开始,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要单独核算和计算,期间费用应合理分配,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名单。允许将在该年度之前的五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未弥补损失结转到以后的年度,并汇总展期,最长长度不得超过10年,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包装,测试和软件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免征25%的法定税率年企业所得税减半。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设备,材料,包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的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随后的几年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原始政策条件并在2019年之前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则可以继续享受原始政策,直到原始政策从2020年起到期,根据本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有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计算,优惠期可以根据本公告的规定计算,剩余期限可以享受到该期限届满为止,根据原始政策条件,未在2019年之前进入优惠期的公司或项目将不再执行2020年以后的原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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