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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含氧量是多少

网友发布 2023-07-14 07:17 · 头闻号竞价资讯

1 含氧量是根据不同的地点和时间而变化的,需要具体指明。

2 含氧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气候、地形、人类活动等。

3 如果您需要了解海东市的含氧量,请参考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或者进行专业的氧气检测。

海东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民义务植树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义务植树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民义务植树,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地单位及部队、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适龄公民按照有关规划、标准、技术等要求,无报酬地从事一定劳动量的栽植、整地、抚育、管护及其他履行植树义务的活动。第四条 每年春季、秋季为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季。各县(区)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具体的义务植树时间。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义务植树相关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市、县(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完成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居住满一年的暂住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每人每年履行不少于三株的植树义务,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他与义务植树相关的任务。

年满十一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其他年龄的公民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活动。第七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

市、县(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植树的规划、实施、指导和监督等具体工作:

(一)组织起草全民义务植树总体规划、工作方案,报本级绿化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全民义务植树相关工作;

(三)组织社会各界开展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等义务植树活动;

(四)组织开展植树科技研究,推广新技术应用;

(五)建设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网络平台,加强义务植树信息化和数据库建设。第八条 市、县(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经济、适宜、绿化效益好的原则,进行义务植树苗木的检疫,确定苗木的来源和种类。第九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电力、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做好义务植树地域规划、水电设施、道路交通建设等保障工作。第十条 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文字、、视频等形式,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结合劳动实践课,进行义务植树教育。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民管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农村及宗教场所义务植树。鼓励在寺院周围、村庄周边、房前屋后等适宜区域栽植林木。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住所地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个体工商经营者及其他人员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权属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宜林地块或地段,建立面积不少于三十亩的义务植树基地。第十四条 市、县(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电子登记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义务植树情况登记造册,对完成当年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电子证书。第十五条 履行植树义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参加乔、灌木种植或者培育、整地、挖穴等与植树相关的活动;

(二)对乔、灌植被进行除草、除杂、浇水、松土施肥、整枝修剪等抚育管护活动;

(三)参加保护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栖息地活动,修复退化、受损土地自然生态功能的劳动;

(四)以投工投劳或者捐资代劳的形式,在指定地点种植乔、灌木,或者对指定乔、灌木进行冠名或者非冠名养护;

(五)修建营林道路、防火带、灌溉渠道等;

(六)参加义务植树公益宣传活动,或者提供相关的科普宣教志愿服务;

(七)自愿捐赠资金、物资用于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八)其他与义务植树相关的尽责方式。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每年按时向市、县(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完成义务植树情况,并接受检查验收,确认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对以造林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苗木成活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确认为完成任务。以其他形式履行植树义务的,根据具体情况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行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实现乡村全面发展和有效治理,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共建、多方参与、规划先行、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对全市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各项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并将美丽乡村建设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建设美丽家园。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村庄建设、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人居环境整治与村庄环境空间改善、乡村经济发展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体旅游广电、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科协、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引导村民通过自筹资金、自投劳力等形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宣传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倡导全民支持和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报刊、广播、电视、新兴媒体等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宣传,营造美丽乡村建设良好氛围。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应当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在村庄内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九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遵循多规合一的原则,衔接有关专项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具备条件的村庄应当依托古树、古庙、古寨等要素进行规划,同步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特殊保护类村庄的保护规划。

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图文应当简明通俗、便于实施。第十条 村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保持原有村落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注重与村庄生态环境、建筑、景观、公共服务设施等整体风貌的协调统一,维护区域传统建筑文化的完整性、原始性和延续性。第十一条 村庄道路建设以现有道路为基础,顺应现有村庄格局,合理规划布局,尽量保留原始形态走向。道路建设应当同步完善防护、供排水、电网、通信、道路交通安全等设施。

村庄主干道和公共活动区域应当安装节能照明路灯。村庄应当利用村内道路周边、空余场地建设公共停车场(位)服务设施。

村口应当设立地名标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特色景观旅游景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指示牌。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业生产、环境绿化等用水供给。

县(区)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和建设,提高村庄自来水普及率和集中供水率,保障持续供水。

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和供水设施保护,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保障村民饮水安全。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庄实施自来水和集中供给的饮用水有偿使用制度,培养村民节约用水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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