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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宝山律师

来自:股权律师团队
单位: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创业板注册制实施后,上市条件相对宽松,上市公司面临的不确定性更高。相比之前对投资者投资水平的要求,新个人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提高,交易制度上也有很多创新举措。前面部分已经讲了创业板的定位、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等相关问题。本文将讨论创业板注册制的交易规则。
第一
投资者适合性
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交所于2020年4月27日修订了《深交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形成了《深交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本次修订的主要情况如下:
创业板增加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
1.明确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在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其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且参与证券交易连续24个月以上。但对于股票投资者来说,没有交易时长的限制。同时删除原规则中2天、5天的冷静期要求。
2.显然,会员应该检查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门槛条件。
3.明确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应当签署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风险揭示书。即创业板股票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交易,而在注册制下参与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普通投资者需要重新签订新的风险揭示书。
相对于主板和中小板,对个人投资者没有特别的准入要求。此前,创业板对交易经验不足两年的个人投资者披露了特殊风险,并要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创业板注册制对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的特殊设置,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关联交易经验不足的投资者,鼓励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开发行基金参与投资。
上位法的适当性管理要求
1.添加会员应当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对其风险感知和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和适当匹配意见告知投资者。并且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掌握投资者的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跟踪评估。
2.对于不配合适当性管理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信息的投资者,添加会员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近年来,《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适当性提出了详细明确的要求,包括投资者风险评估、适当性匹配、会员在特定情况下拒绝提供服务等。因此,创业板适当性制度需要跟进和完善,进一步与上级要求衔接。
明确创业板适宜性管理的适用范围。
1.明确股票和存托凭证的认购和交易实行创业板适当性管理。
2.将相关可转债转股、可转债转股纳入创业板适当性管理要求范围。
梳理相关规则,完善制度。
简化现有规则体系,将《业务指南》及相关《通知》中关于投资者动态跟踪评估、持续风险预警等内容纳入实施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调整不再适用的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
1.新发布的《会员管理规则》和《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的通知》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有了新的更有针对性的要求,原《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应予以删除。
2.删除会员受理投诉和争议、交易所监督检查、会员监管具体措施等相关表述,明确了会员管理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修改《风险揭示书》的基本条款,并将其附在《规则》中。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创业板的相关风险,要求会员充分揭示以下内容:
1.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定位与特征:2.特殊分配机制;3.交易机制和退市安排;4.可能出现的不盈利情况、协议控制结构和投票权差异安排;5.红筹企业与境内注册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6.分红等方面的差异。

第二
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
基于创业板市场的基础和投资者的特点,深交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规定了创业板股票涨跌停板、盘后定价交易、新股首发交易机制、两融标的范围和再融资机制等交易制度安排,以进一步提高市场定价效率,加强市场风险防控,完善多空平衡机制,推动创业板交易机制改革创新。
IPO的初始交易机制
内容:1。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和60%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2.新股没有涨跌幅限制,前五个交易日也没有涨跌幅限制。
目的:提高创业板新股的初始价格发现效率。
限价放宽至20%
内容:创业板股票竞价涨跌幅限制比例放宽至20%。
目的:根据创业板股票的波动情况,调整交易信息披露指标和门槛。
实施盘后交易定价
内容:创业板股票竞价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盘后定价交易申报将与当日收盘价一一匹配。
目的:满足投资者对收盘价的交易需求。
优化两家公司的交易机制。
内容: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的上市股票,从第一个交易日起可以作为两个理财标的。
目的:提高市场定价效率,改变“单边市场”问题。
添加股票特殊标志
内容:对表决权不同、协议控制结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不盈利企业,加上特殊标识。
目的:提醒投资者防范新股价格波动风险,在上市初期识别新股。
在连续投标期间增加“价格笼子”
内容: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和连续过度投机的情况下,规定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的98%。
目的:加强对拉升、打压等异常交易行为的防控,防止该股出现。
设置单次申报的最大数量。
内容:设置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即单笔限额申报数量不超过10万股,单笔做市申报数量不超过5万股。同时,保留现行的创业板每次最低申请100股的制度安排,不改变投资者的交易习惯。
目的:减少异常交易行为,如拉升打压,大量平仓涨跌,抑制股票短线炒作。
调整交易公开信息的披露指标。
内容:当日收盘价偏离值由7%调整为15%,价格振幅由15%调整为30%,换手率指数由20%调整为30%,当日收盘价偏离值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达到20%调整为30%。

目的:取消其他交易指标,增加严重异常波动指标。
从上述创业板注册制的交易规则可以看出,创业板注册制的基本思路是:一是强化市场化改革和法治化的大方向,借鉴科技创新板的改革经验,完善、创新和发展创业板交易制度,增强市场功能,提高市场效率。二是坚持增量改革和存量优化相结合,充分考虑现有市场基础和投资者特点,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平衡性,避免影响现有存量市场,确保整体交易平稳,防控系统性风险。这也体现在“创业板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中未对股票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经历进行限制”。三是坚持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创业板改革发展需求,积极探索股市改革经验,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奠定基础。
总的来说,深交所对创业板注册制规定的交易规则,有利于积极稳妥推进创业板改革和注册制试点,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名
创业板注册制与科技创新板交易规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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