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近日10月27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为京行终字第5399号,审判庭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和国知局认真对待商标的公司有很多,但是江西天顺大药房之所以如此关注,是因为争议商标是其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第12361352号)。

此前,该商标被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无效..
当时,国家知识局认为:
1 .争议商标核准的“药品、兽医和卫生制剂、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用商标核准的“计算机”等商品在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述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微信”商标已受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的“微信”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被广泛宣传和使用。特别是考虑到即时通讯工具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捷性和便利性,“微信”作为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标注的识别文字“微信”与其一模一样,已构成对该商标的复制和模仿。虽然争议商标被核准用于“药品、兽医、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及其他服务,但对申请人商标有影响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产品在功能和用途上存在差异,但由于“微信”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的共存很可能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联系在一起,从而可能对申请人商标的商誉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禁止的情形。

3.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不能在指定服务中起到显著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在指定或者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时,能够起到识别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的显著特征有强有弱,同时又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因素。判断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不应停留在其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而应结合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审查时的事实状态来确定。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自2011年1月至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申请人推出的即时移动通讯软件“微信”已在国内数十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申请人及其“微信”软件在国内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从而使相关公众在“微信”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在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前,申请人的“微信”软件作为一种新的媒体传播方式,已经成为许多企业推广品牌营销的重要平台,涉及航空空、汽车、金融、零售、餐饮等行业。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通过广泛宣传和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直接接触到被申请人在35类服务上注册的争议商标。争议商标被批准用于“药品、兽医和卫生制剂及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当上述服务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知名微信软件相关时,“微信”是对上述服务的方式、服务渠道或其他特征的直接描述,不容易被相关公众认定和视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中缺乏明显特征。
4.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已经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保护未注册商标的规定。本案引用商标已被核准预先注册,不适用前述规定。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人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兽医卫生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者批发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预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部分的规定。
总之,申请人的无效理由部分成立,最终国家知识局裁定争议商标无效。
后来江西天顺大药房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认为,在核准的服务中使用争议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药品零售或批发”等服务具有“微信”app或软件的特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而天顺大药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后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引用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水平,争议商标构成对引用商标的复制和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从而破坏腾讯与被引用商标的固有关系,削弱被引用商标的突出性,损害腾讯的合法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驳回江西天顺大药房撤销商标无效宣告的请求。
江西天顺大药房仍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虽有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但其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但江西天顺大药房的主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了解,江西天顺大药房成立于2011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制剂、抗生素制剂、原料药、生物制品零售。但该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6日注销,注册商标全部无效。
对于这样的结果,腾讯应该早就预料到了。毕竟现在提到微信,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公司,别人申请注册相关商标肯定会不成功。
编辑:纳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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