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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处理办法

网友发布 2022-09-11 06:14 · 头闻号竞价入门

问:可以对采购预算提出质疑或投诉吗?

答:政府采购预算通过“两下两上”等法定程序完成,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因此,供应商不能质疑采购预算本身的编制或形成过程。

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交易结果损害其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问: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需要公布采购意向?在哪里出版?

答:需要发表。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站上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子网站上公开。采购意向也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同步公开。

法律依据是《关于公示政府采购意向的通知》:预算单位负责公示采购意向。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站上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子网上公开,也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同步公开。

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汇总本部门、本系统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公开本部门和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问:对于不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人自行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否合理?

答:低于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适用条件和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选择包括公开招标在内的多种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如果要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应符合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况。

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况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性协商方式采购:

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

技术复杂或者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由于无法提前确定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和数量,因此无法提前计算总价;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问:原评审专家需要退出被否决项目的投标吗?

答:不是,取消招标后重新招标,不属于评标专家法律上需要回避的情形。

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评标专家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等关系;

与供应商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如果评标专家发现自己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专家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标专家只能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问: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技术参数能否作为评分项?

答:通常不会。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能偏离,通常不能作为评分项。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通常具有“一票否决权”,不能作为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根据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评定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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