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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无序制定收费标准,标准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年……湖南出台新规助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网友发布 2022-09-08 16:20 · 头闻号竞价入门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19日讯——民办学校收费不得随意、频繁、大幅度调整……近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的通知》出台,将为民办高校戴上“紧箍咒”,助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据悉,这是继今年《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的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定价:收费标准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通知》要求,民办高校收费要体现公益属性,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禁止乱设收费标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成本核算制度,参照公办高校的收费项目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调整学费、住宿费时,学校要进行办学成本核算,校党委、校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公开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向社会公示拟调整方案,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监督,并在招生60日前做好对学生和家长的宣传解释工作。未制定收费定价制度、未按程序研究收费标准、未按规定报同级教育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学校,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同时,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服务费和代理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费。

监管:执行“新生新方法,老学生老方法”的收费原则

《通知》强调,民办高校实行“新生新办法,老学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挂钩的捐赠等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收费。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或变相提高学费,不得以合作伙伴名义变相向学生收取实习、实训、校企合作、就业提成等费用。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不得捆绑学费和培训费。

值得注意的是,学生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除终止商品交易和劳务关系的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外,其他费用由学校按月退还。学生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申请转学后,学校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

此外,民办高校要按照相关要求,通过门户网站、校园公告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款方式等收费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已报送或抄送教育等相关部门并纳入监管系统的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民办高校要加强收费自律,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合理控制成本。学校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挪用学校取得的法定收费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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