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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放音乐侵犯著作权吗

网友发布 2022-09-07 07:58 · 头闻号竞价入门

8月29日,音乐人柳青瑶表示将起诉INTO1成员刘玉侵权,引发公众关注,微博热搜出现多个相关词汇。

29日下午,INTO1官方微博回应称,“我们的艺人是在向节目组确认版权无异议的前提下表演的。INTO1和刘玉先生尊重并支持原创版权。”节目制作方上海灿星和江苏卫视《假面舞王第三季》节目组尚未公开回应。

对于视听作品侵权责任的认定,长期关注知识产权的律师赵虎告诉记者,这个话题下广为流传的“法律解释”有些偏颇。如果著作权人同时起诉侵权节目的表演者和表演组织者,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

哔哩哔哩数以百万计的粉丝在博客上声称受到了侵犯。

民族音乐制作人刘瑶目前在哔哩哔哩有近百万粉丝。由她作曲、琵琶演奏、视频剪辑的《勇士兰陵入场曲》是哔哩哔哩推荐的85首最佳视频之一。她的作品曾出现在中央电视台、河南卫视、陕西卫视等平台,并被中戏等演出团体演出。

今年7月初,柳青瑶发现,在江苏卫视和灿星制作联合推出的综艺节目《假面舞王第三季》中,INTO1男团成员刘玉用了她的《勇士兰陵入阵》和另一首由她作曲的音乐作品《听!秦破阵乐!”,拼剪作为舞蹈的背景音乐,没有署名包括她在内的原创作曲家和表演者。得知这一情况,她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向制作单位灿星及播出平台江苏卫视、爱奇艺、优酷发出律师函,并以公司名义向表演者刘玉发出《作品侵权告知书》,要求所有侵权方立即撤下视频,公开道歉,协商赔偿事宜。在没有私下沟通的情况下,柳青瑶于7月8日在网络平台上传了第一段关于此事的视频,引起了圈内的关注。

时隔51天,8月28日晚,刘庆耀再次通过视频谈及“维权进展”。在她通过律师主张权利后,江苏卫视、爱奇艺和优酷已经更换并重新上传了刘玉侵权的舞台剧音乐,但刘玉在微博和Tik Tok的认证账号仍保留《勇士兰陵的合奏》和《听!秦破阵乐!”是背景音乐的原节目片段;所有侵权人均未公开道歉;在赔偿方面,制作方灿星曾主动联系,但刘庆耀认为灿星提出的赔偿金额远低于音乐制作成本及其统一的商业价格,对过去经过正式授权程序的客户不公平,因此拒绝。律师已准备好诉讼材料,近期将正式申请立案。

刘瑶也通过视频回应称,她的维权对象起初并不包括作为表演者的刘玉,但鉴于其粉丝的“困惑,坚称刘玉没有任何侵权”“我们不得不将刘玉先生送上被告席”。在这段视频声明的当晚,刘玉的认证账号删除了原节目内容。

律师解读此事侵权责任的归属。

8月29日,柳青瑶称将起诉拥有数千万粉丝的艺人刘玉的消息上了热搜,也引起了公众对侵权责任归属的讨论。相关词条下一张广为流传的“普法截图”上写着,“使用他人作品表演的,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主办方组织演出,主办方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很多人认为刘玉没有责任,而演出的主办者,即制作人有责任。

在网上传“普法解读”。

这种理解在法律层面准确吗?对此,记者咨询了长期关注知识产权的律师赵虎。他认为:“截图中引用的著作权法第38条是对的,但这个解释有点偏颇。”

赵虎介绍,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句之所以如此规定,源于由来已久的表演组织形式。“一般来说,话剧、歌剧等演出都是在演出单位的组织下进行的。表演者大多是本演出单位的员工或签约演员。他们实际上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一般情况下,获得相应授权的是演出组织者。”

在《蒙面舞王》节目方柳青瑶与表演者刘玉的版权纠纷中,其实明星艺人在综艺节目中竞争。赵虎说:“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大部分综艺节目的制作人都获得了相应的授权,因为演员表演的内容通常是按照综艺节目主办方的要求安排的,所以这个主办方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节目主办方没有要求,否则演员就得这样表演。当然这种情况很少。著作权人同时起诉侵权节目的表演者和表演组织者的,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界定,侵权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的上半部分还是下半部分。”

29日下午,INTO1官方博客发表声明回应:“关于INTO1成员刘玉参与《蒙面舞王》表演曲目的版权问题,我们已经关注到网络上的相关争议和讨论。节目中表演的音乐版权由节目组统一处理,我们的艺人是在向节目组确认版权没有异议的前提下表演的,所以我们一得到消息就和节目组取得了联系,强烈表达了我们的态度。节目组已回复会尽快处理。在此呼吁大家停止对刘玉先生和原作者的攻击。”刘玉在转发中也写道:“尊重和支持原创,共同营造良好的创作和表演环境。

截至记者发稿时,INTO1官方博客尚未删除侵犯柳青瑶作品的舞台节目视频。

新晚报整合南方都市报和N视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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